吳杭民:銀行真正尊重了儲戶知情權嗎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0日 02:59
中華工商時報
聽聞此消息,筆者的感受是驚愕多于欣慰。
北京市朝陽區法院曾作出判決,認為“將大月的30日與31日視同一天計息”的做法屬于金融行業的交易習慣。不過法院的司法意見書也指出,工行存在未盡到告知義務的過錯,建議梳理合同條款,就“透明”方面做調研;采用儲戶容易接受的恰當告知方式。
不管活期存款已按實際天數計息是否與此訴訟有關,沿用了40多年的規則終于被打破,成為歷史,“滿足了消費者的需要”,這多少是一種進步,令人欣慰。
而更讓筆者驚愕的是,該行個人活期存款的計息方式已自今年1月20日起進行了調整,而媒體披露此消息卻是在長長的半年之后,我也是工行的儲戶,但我之前也一直不知道這樣的調整。而又有多少儲戶對此次的調整先知先覺呢?“活期存款已按實際天數計息”為何又沒及時主動地向儲戶告知?
筆者從去年的那起訴訟中注意到,法院在審理中發現,中國
工商銀行制定的儲蓄合同條款,特別是涉及計息規則等關系儲戶利益的條款,未完全盡到對儲戶的告知、明示義務,易引發糾紛,遂就此向銀行發出司法建議,建議其針對儲蓄合同的“公開”、“透明”問題予以規范,并采取在存款憑證上、營業網點張貼公告等儲戶易于接受的方式,就涉及儲戶利益的相關交易規則予以明確注釋、說明和告知。
如今,活期存款已按實際天數計息令人欣慰,可工行是不是又一次“存在未盡到告知義務的過錯”?為何沒將涉及儲戶利益的相關交易規則予以明確注釋、說明和告知、及時滿足儲戶的知情權呢?難道儲戶的知情權在銀行眼里,就那么一文不值?記者:吳杭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