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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瓶費明示就合法了嗎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9日 14:27 法制日報
□主持人 周 斌 話題:你如何看待明示開瓶費 正方 明白消費無可厚非 □遼寧省鳳城市人民檢察院 王洪偉 餐飲企業收取開瓶費雖然在社會上引起了不少爭議,但在大部分高級餐飲企業中,自帶酒水收取開瓶費仍然是一種比較普遍的現象。從理論上來講,市場經濟下,任何市場參與者在爭取和維護自己權利時,都不能強求他人服從自己的權利和意愿,也不應當要求政府制定有利于自己一方的交易規則。只有這樣,才能真正達到社會公平。從餐飲業的經營特點來看,譴責或立法禁止飯店拒絕消費者自帶酒水、收取開瓶費顯得有失公允;但如果餐飲企業未對收取開瓶費做出明示,而向消費者收取開瓶費,也存在欺詐之嫌。筆者認為,市場經濟中,只要交易過程公開透明,不存在欺瞞行為和強迫交易,就應當認為是公平合理的。所以,明示“開瓶費”有利于消費者明明白白地消費。 □南京鐵路公安處馬鞍山站 竇 飛 能夠接受。理由如下:一、企業性質決定了服務目的。餐飲企業是營利性企業,目的就是為了賺錢,因此收取開瓶費符合其企業性質,無可厚非。二、收取開瓶費談不上“霸王條款”。“霸王條款”應理解為壟斷性行業利用其壟斷地位制定的不合理或強制性條款。在經營活動中,任何一家餐飲企業都不可能處于壟斷地位,其在經營活動中的地位未必高于消費者,消費者完全可以用“腳”投票,選擇餐飲企業。因此餐飲企業處于被選擇的地位,如何能“霸王”的起來?三、收取開瓶費符合公平交易原則。顧客在餐飲企業內用餐,占用的場地費肯定應計入餐飲企業服務成本,尤其是在酒店喝酒時占用場地的時間明顯長于僅僅吃飯、吃菜的時間,因此收取的開瓶費應理解為在餐飲企業內飲用自帶酒水的占用場地費。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區人民檢察院 付 偉 從法律上分析,收取開瓶費作為餐飲服務的其中一項,本身就是一種合同服務,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管轄范疇,要求消費者與酒店協商一致才能進行相關服務提供。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有知情權,而作為提供服務的酒店方面也有對自己提供服務如實告知消費者的義務。假如酒店在沒有告知消費者的情況下就強行收取開瓶費,那是不合理的,是違法行為。假如酒店將開瓶費的事情明確告知消費者,那么消費者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來選擇是否在這家酒店就餐。只要商家嚴格執行“明示”有關規定,而且開瓶費用經過物價部門審核,作為消費者是可以理解和支持的。由市場來調節,用法律來規范,這將是對開瓶費最好的解決方式。 反方 無效明示可以拒絕 □江蘇省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檢察院 張建如 將于今年12月1日實施的《餐飲企業經營規范》的公布,意味著只要餐飲企業遵守公開原則,收取開瓶費便有了合法依據;但這樣的“規范”恰恰把普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放到了一邊,將使百姓權益受損。本來,“開瓶費”對于消費者來說,就是一種“莫須有”的消費,消費者并沒有享受到相應費用的服務。《餐飲企業經營規范》以“明示”為由收取“開瓶費”,助長了餐飲企業本就名目繁多、但不敢明目張膽的收費項目,這種“默許”收費有可能成為餐飲企業亂收費的借口,無疑侵害了消費者權益。收取“開瓶費”顯然不會得民心,應該鼓勵經營者以誠信友愛、公平正義、和諧有序為前提,在確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同時,實現經營者利益的最大化。 □江西省豐城市人民法院 黃新華 筆者認為,此類規定并無實際意義,因與法律相抵觸,無論是否明示,都是無效的明示。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含上述內容的,其規定無效。餐館強行向消費者收取開瓶費之所以遭到反對,其原因并不在于其事前是否向消費者進行了告知,而在于它侵犯了消費者所應享有的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服務方式,自主決定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在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公平交易的條件,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由此可見,餐館強行向消費者收取開瓶費,是一種明顯的侵權行為,該行為并不會因“明示”而合法,消費者有權拒絕。 □黑龍江華安機械有限責任公司 弓 濤 雖然有了一個規范,作為消費者,筆者仍然認為開瓶費是霸王條款。明示了,并不代表消費者就接受了收取開瓶費,并不代表收費就合情合理了,更不代表餐館可以理直氣壯地收取開瓶費。消費者在飯店吃喝什么由消費者自主決定,消費者應該有自己選擇的權利,餐館沒有權利收取開瓶費。餐館為了追求利潤空間,酒水價格偏高,而且飯店的酒水都是酒廠返利高的酒水,消費者想消費的酒水,在飯店并不一定有銷售,這實質上就剝奪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所以,大多數消費者不會接受開瓶費。事先告知消費者收費項目,消費者就可以自主選擇消費的方式,可以選擇不收開瓶費的飯店去消費。雖然是行規,但筆者相信,大部分飯店還是會考慮市場競爭的殘酷和消費者維護權利的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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