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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人受賄人 哪個該重罰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0日 00:44 《財經》雜志網絡版
《財經》網絡版 京都律師事務所主任田文昌認為,行賄人輕處罰,受賄人重處罰,這個原則是沒錯的。確定受賄的起刑點及數額是司法論證水平較低時的不得已做法。他主張取消經濟犯罪死刑 【背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7月8日聯合發布《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了10種新類型受賄刑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具體意見。 這是繼5月30日中央紀委下發《中共中央紀委關于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干規定》之后,司法機關為依法懲治受賄犯罪,推動反腐敗斗爭深入開展的一個重要舉措。 《意見》規定了10種受賄行為的定性處理問題,分別是:以交易形式收受賄賂問題;收受干股問題;以開辦公司等合作投資名義收受賄賂問題;以委托請托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其他委托理財的名義收受賄賂問題;以賭博形式收受賄賂的認定問題;特定關系人'掛名'領取薪酬問題;由特定關系人收受賄賂問題;收受賄賂物品未辦理權屬變更問題;收受財物后退還或者上交問題;在職為請托人謀利,離職后收受財物問題。同時,為準確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懲處少數,教育多數,《意見》還就正確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問題作出了規定。 社會上有許多人呼吁,加大對行賄人的處罰力度。京都律師事務所主任田文昌認為,行賄人輕處罰,受賄人重處罰,這個原則是沒錯的。過去我們說“拉干部下水”,這是倒打一耙。下水的人才是該打的,拉的人雖然也可恨,但是他們是被“逼良為娼”。誰掙的錢愿意給別人?都是因為有這種需求才不得不給。如果都是清官,不給錢也辦事,誰愿意給錢呢?不從官員自身找原因,從行賄人找原因是不對的。 他在就《意見》接受記者采訪時說,這些規定總的來講加大了反腐力度,細化了認定受賄犯罪的條件,有利于制裁職務犯罪。但許多規定依然在操作上存在一些模糊地帶,特別是在認定證據上,這有可能導致司法機關裁量的空間比較大,相應地,對司法機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關于受賄的起刑點及數額。學術界現在也有爭論,將來要不要不好說。由于通貨膨脹,現在貪污100萬,1000萬,沒準還不如以前的10萬多呢。確定數額是個不得已的辦法。我們司法論證的水平還比較低。有了杠就死了,沒有杠又沒法操作。 他表示,他一直堅持取消經濟犯罪死刑。老百姓現在不理解,需要慢慢引導。經濟犯罪取消死刑的時間不會太久了。是不是沒有死刑威懾,反腐力度就不夠?從法律犯罪學角度來說,你弄多少個死刑,還是有官員要貪。如果沒有死刑了,也不見得一下子貪污腐敗就會嚴重到哪里。判死刑、無期、20年、15年,對一些官員沒太大區別,他的東西一下子全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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