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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陪審團:為公共利益而生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3日 10:09 21世紀經濟報道
郭國松 如果從未見過陪審團,你會如何想象那些在刑事法庭上擁有罪與非罪的裁決權的平民百姓?既然法律是一個專業性極強的學科,從事法律職業的人都受過良好的專業訓練,那么,通過隨機抽簽而臨時組成的公民陪審團,既未系統地學習過法律專業知識,也沒有受過任何與審判有關的職業訓練,且每個人互不相識,卻要將事關被告人的自由、財產,乃至生命的生殺予奪大權交給他們,這如何令人放心呢? 看起來,這實在充滿了悖論,公民陪審團就是在這樣兩難的情境中走到今天。一方面是人們對這種由平民主宰國家司法權的制度的迷戀,另一方面是不少人的不屑,甚至嗤之以鼻。 聽多了對陪審團制度激烈爭論的各種不同聲音,這使我急切地想了解這種備受爭議的制度在香港的實踐。2006年7月19日上午,距開庭尚有5分鐘時間,我坐在第十法庭的旁聽席上,等著陪審團入席。從事前公布的案件排期表上可以看到,這是一個謀殺案件,共有9名被告人被指控涉嫌謀殺罪,依照香港的法律,一旦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終生監禁,因此,必須由公民陪審團審判和定罪。 當陪審團成員在書記官的引導下,從陪審團專門使用的側門進入法庭時,眼前的情景讓我吃驚不小——陪審團成員由5女4男組成,不僅很年輕,而且每個人都是一身休閑裝束,尤其是幾個女孩子,青春逼人,T恤衫、牛仔褲,儼然周末郊游的大學生。再看法庭上的法官和大律師,黑色的法袍、律師袍,淺黃色的假發套,事務性律師照例是西裝革履、套裙 其實,陪審團成員雖屬于平民,但他們大多數都是 香港的陪審團制度與它的普通法一樣,都是英國的舶來品。但是,早期的陪審團制度存在著很多問題,甚至顯示出非常黑暗的一面,成為當權者以人民和法律的名義,進行暴政統治的工具。接下來便是眾所周知的事實,英帝國殖民北美,陪審團制度隨之被移植到那塊蠻荒的大陸。如果以今天的眼光和標準來看,陪審團制度發展得最為成熟的當屬美國,一定程度上,與這個脫胎于殖民地統治的新興國家,人民對權力的極度不信任以及由此而設計的防范手段具有直接關系。 為此,美國聯邦憲法第三條規定:“除彈劾案外,一切犯罪由陪審團審判……”第五修正案規定:“無論何人,除非根據大陪審團的報告或起訴書,不受死罪或重罪的審判……”第六修正案規定:“在一切刑事訴訟中,被告有權由犯罪行為發生地的州和地區的公正陪審團予以迅速和公開的審判……”第七修正案規定:“在習慣法的訴訟中,其爭執價額超過二十美元,由陪審團審判的權利應受到保護。由陪審團裁決的事實,合眾國的任何法院除非按照習慣法規則,不得重新審查。”在憲法中對一項基本權利反復強調,這在世界各國都是少見的。 由于美國系聯邦制國家,聯邦層面與各州對陪審團制度的設計也有很大不同。以聯邦司法的刑事審判為例,它分為大陪審團和小陪審團,其中,大陪審團通常由23名經過隨機抽取的普通公民組成,負責對案情的前期審查,傳喚證人等,以決定是否起訴,而如果起訴,則交給檢察官辦理,陪審團完成使命后解散;小陪審團由12人組成,其職責是對被告人是否有罪作出裁決,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由法官進行,如果被告人被裁定無罪,審判即行結束,控方不得上訴(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例外)。這種制度設計的出發點,是以大陪審團制約檢察官的起訴權,以小陪審團制約法官的裁判權,對國家司法權的防范甚為嚴密。 與英美相比,香港陪審團制度雖然有上百年歷史,但其無論規模還是適用的范圍,均無法相提并論。首先,香港各級法院審理刑事案件時,僅在高等法院原訟庭和死因裁判庭使用陪審團;其次,陪審團只有7人組成(死因裁判庭陪審團由5人組成),法官可以視審理時間長短,將陪審團成員增加至9人。 通常情況下,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根據人民入境事務處提供的名單,每兩年的10月份之前編制一份陪審員臨時名單,并通過政府的憲報、新聞媒體予以公布。然后,司法常務官每星期以隨機抽選的方式,從已經公布的名單中抽出若干陪審員,供法庭選擇。被抽中的人士,將會接到法庭提前發出的傳票通知,在指定的日期前往高等法院或死因裁判庭報到。 根據香港《陪審團條例》,年滿21歲、未滿65歲的香港居民,精神健全且無任何不能出任陪審員的傷殘情況,品格良好,能夠掌握法庭審理時使用的語言(中文或英文),即符合陪審員條件。 鑒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絕大部分政府公職人員、議員、法官、律師、紀律部隊人員、媒體編輯和職員、醫生、大專院校在校學生等,可以獲得豁免出任陪審員。除此外,以工作繁忙等為理由提出豁免請求的,一般不會獲得批準。對符合條件而拒絕擔任陪審員,或雇主歧視、解雇擔任陪審員的職員,將會受到刑事檢控及罰款的制裁。 最后一道程序,司法常務官根據當天開庭需要的陪審團人數,將已經被傳召到法院等待的候選人的名單放入票箱,由書記官在法庭上當場抽簽選出陪審團成員。對被抽中的“準陪審員”,被告方除了可以不說明任何理由地行使5次否決權外,控辯雙方還能有理由地反對任何人出任陪審員,直到選出雙方認可的陪審團為止。有時,法官認為某個陪審員能力實在太差,不足以履行職責,也會下令將其從陪審團名單中剔除。 香港是一個高度商業化的社會,有幸成為陪審團成員,在“分享”神圣的司法權,并且受到法律洗禮的同時,對很多人而言,也意味著個人為公共利益付出巨大的代價。就像我去旁聽的這起謀殺案,法庭已經馬拉松似的審理了60天,而案件的排期表上還有30天,陪審員每天照例要到法庭“上班”,其中到底付出了多大的犧牲,或許只有親身經歷才能體會到。 (待續,作者系本報高級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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