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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破產不應由納稅人買單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5日 04:00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據報道,央行已證實,《金融機構破產條例》即將提交國務院法制辦審查。根據決策層的意見,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都被加入《金融機構破產條例》。據此,金融機構破產將走向法制化。此前,金融機構破產多由央行和各級政府買單,未來將主要由存款保險公司負責。 央行研究局一位副局長曾計算過,近幾年來,政府替關閉清算的金融機構和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買單”,總共花了人民幣5萬億元。無論是中央政府還是地方政府買單,本質上并無太大區別,最終承受者實際上都是納稅人。 在市場經濟環境下,金融業并非特殊行業,無論是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還是銀行,都具備公司組織形式的所有特征,它理所當然地應該像其他現代公司一樣,建立起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和系統的內部制衡、外部制約的治理機制,其資產負債結構、經營評估體系、信息披露等各方面的要求,應當與上市公司一樣。自然,金融機構也應該像一般公眾公司那樣,可以依法破產,而納稅人也理所當然地沒有義務為其買單。 但是,長期以來,我們已經習慣了政府為金融機構買單的情形。這種買單有些是被迫的,有些則是出于主動,但萬變不離其宗,都與利益有關。截至2006年末,在全國114家城商行中,共計77家城商行已經或將要置換、剝離的不良資產總額達到726.91億元,已經及將要注資總額達到141.84億元,合計868.75億元。另外,城商行不良貸款余額654.7億元。粗略估算,地方政府給城商行買單總量超千億。政府為何愿意為城商行買單?一方面,政府是城商行不良貸款的始作俑者之一,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希望通過城商行上市獲利、收回投資,而這些成本無疑將轉嫁到納稅人身上。同時,城商行一旦上市,股民成為接盤者。 金融機構哪怕已經度日如年,哪怕已經臨近破產的邊緣,政府通過為其全部或部分買單幫其擺脫暫時的困境,誤導了民眾,給他們造成金融機構不能破產的錯誤認識,從而,使人們放松對金融風險警惕。同時,由于金融機構不能完全融入市場,成為真正的市場主體,其風險必然累積起來,甚至逐漸擴大到不可收拾的地步,相關成本最終依然免不了被轉嫁到納稅人身上。 1998年,中國人民銀行對海南省34家城市信用社進行處理(其中5家被依法關閉、28家并入海南發展銀行),1999年,海南發展銀行關閉,雖然其實際上符合破產的條件,卻因一些特殊問題的處理無法可依而難以進入破產程序,導致損失不斷被擴大;南方證券自2001年就爆發危機,基本符合破產條件,但有關部門死馬當活馬醫,試圖將深陷泥潭的南方證券挽救回來,政府通過銀行向南方證券提供80億元貸款去堵資金黑洞,結果虧損越來越大。截至2005年12月,南方證券負債總額已經高達228.08億元,資不抵債121.77億元,最終不得不在2006年8月宣告破產。 金融機構破產是遵循市場經濟規律,使其步入優勝劣汰良性軌道的不可缺少的制度力量。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周小川曾指出:“差的金融機構能在金融體系中繼續殘存,就是對金融穩定最大的威脅,就是最大的不穩定因素,也會形成巨大的道德風險……差的金融機構一定會受到懲罰和處置。要控制它們的擴張,甚至要把它們淘汰出局。只有這樣,才能有良好的財經紀律”。 破產機制的存在是必要的。首先,使金融機構擺脫掉政府和納稅人為其買單的傳統思維,真正樹立起風險意識,盡心盡力地去開拓市場、加強管理和提高經營水平,使我國金融機構變壓力為動力,通過自身努力實現脫胎換骨。其次,破產啟動后的重組等機制,既可以使資源得到高效、合理的配置,提高市場效率,也能避免損失擴大,更好地保護和平衡各方的利益。 金融機構作為商業公司而存在,理應風險自己承擔和消化。從這個角度來看,《金融機構破產條例》一旦正式通過,不僅將結束納稅人為金融機構買單的歷史,也將為金融機構的發展開啟一個新的時代。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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