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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金融協調監管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07日 03:36 第一財經日報
中國需重點解決的金融問題系列專欄之三 李揚 進入新世紀以來,我國金融體系最終確立了分業監管的框架。改革的成效是顯著而積極的:基本確立了與國際接軌的對銀行業、保險業和證券業的專業監管法律、法規體系;整個金融行業加強了以風險和資本為核心的專業監管;保護投資者和存款人利益的理念受到更大的重視;培養了一支專業化的監管隊伍;在此基礎上解決了大量歷史遺留問題等。這些都是有目共睹的。 但是,存在的問題也很明顯,就是監管的不協調。對此各方已基本形成共識。因此,今后我國金融改革的重要任務之一,就是要加強監管協調。 目前金融監管的不協調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第一是多頭監管,造成監管過度!吧厦媲l線,底下一根針”,各類監管措施全部穿在金融機構的“針”上,致使被監管者比較疲憊。第二是監管真空,有一些該監管的事情沒有人管。第三是監管沖突,各個部門監管理念不同、出發點不同、想解決的問題不同、依據的法規不同,常常使得機構和市場無所適從。 監管的不協調造成了一些問題。如,最近國家開始啟動QDII(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推動我國金融業“走出去”,但由于缺乏協調,銀行、保險、證券各搞自己的QDII,造成多頭對外。再如,在理財產品、債券市場發展、收益率曲線的形成、金融衍生產品的發展等問題上,基本上都是各部門各行其是。這樣做的結果,或是影響了金融體系的統一、制約了市場的發展,或是人為造成監管套利空間,為不良金融行為埋下隱患。 鑒于此,加強監管協調已經成為決定我國金融業未來能否健康發展的突出問題。其實這個問題早已提出,不過迄今進展不大。 監管協調有三要點值得關注。 第一,應當明確,所謂金融監管協調,指的是在合理確定各專業監管當局監管功能和監管職責的前提下,統一各專業監管當局的監管原則、制度、標準、程序、技術、方法,促進金融部門之間統一信息共享平臺形成,處理涉及多家監管當局的綜合類金融問題,保證金融穩定,促進金融發展。 第二,實行監管協調,需要改造現有的分業監管框架,盡快從目前的機構監管和功能監管并重、側重機構監管的格局,過渡到以功能監管為主。 第三,在從機構監管向功能監管全面轉型的基礎上,在目前“一行三會”之上,設置常設性的協調機構。至于這種協調機制是常設性的論壇、聯席會議還是實體性機構,還需要細致認真地討論。不設立實體性機構,可能缺乏統一的權威性。 未來一個相當長時期中,我國的金融監管體系可能保持著雙層結構。一個層面是現有的對銀行、證券和保險業的專業監管機構,它們對各金融領域實行功能監管;在這之上的一個層面,則是旨在處理各種綜合金融問題的協調機構。 這個協調機構的主要功能包括:第一,統一監管的原則、制度、標準、程序、技術和方法,目標是促進我國的金融服務法形成;第二,統一金融活動和金融監管的信息,建立一體化的信息平臺;第三,負責對跨部門的機構、產品和服務的監管;第四,負責與金融系統之外的機構和部門(如財政部、發改委、商務部)的協調。 (作者系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所長)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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