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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稅改革須注意配套改革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9日 01:02 21世紀經濟報道
特約評論員 楊濤 根據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此前聯合發出的通知,自8月1日起,調整鉛鋅礦石、銅礦石和鎢礦石產品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這是1994年開征資源稅以來最大幅度的調整。 從國外來看,促進自然資源合理利用與防治污染,已成為各國征收資源稅的基本目的。其中,日本和德國、法國等歐洲國家都對能源產品征收重稅。據測算,德國的燃油稅率(稅收占稅前價格的比率)在200%左右,英、法等國與德國持平。而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聯邦制國家能源稅負擔相對較輕。事實證明,能源重稅政策使日本和歐洲國家的能源利用效率遠遠走在了美國前面。 資源稅改革已經超出了稅制優化本身的意義,背后隱含著關系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戰略內涵。目前我國的資源消耗量已占世界消耗量的較高比例,相當一部分資源依靠進口維持,這使得經濟高增長的后續基礎并不穩定,“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的粗放型經濟增長方式需要改變。發展和諧社會也要求可持續發展。此外,當前國內經濟失衡的根源之一就是資源要素價格體系扭曲。 至于現行資源稅體系存在的問題,無非有幾方面:僅對7種礦產品征收資源稅,征稅對象太窄,土地、森林、淡水等自然資源無法納入調控;資源稅的征收額度僅與數量有直接關系,無法體現資源稅有效利用和保護資源的效果,將計稅方式由“從量計征”轉變為“從價計征”成為關鍵;稅率過低將導致資源價格進入市場的成本過低,不利于經濟增長方式轉變;資源類稅費還未統一協調,政府間也未建立起合理的收入分配機制,財權與稅權沒有統一;缺乏對民生的關注,尚未建立起資源開發和環境保護補償機制,作為農民利益和生態環境的補償。 從長遠來看,資源稅改革的步伐已難以停滯,除了針對稅種本身的問題進行改革之外,還必須注意相關的配套改革,包括資源價格體系的改革,以及弱化由于資源壟斷而導致稅負向消費者的過度轉嫁。其次,不同主體的利益博弈和協調很重要,包括國有、民營和外資資源企業的利益協調是最大的改革難點。再者就是如何實現稅費統一,避免雜亂的稅費項目和征管主體所導致的效率低下。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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