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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曉忠:說王石妻子不違規過于草率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5日 08:05 新京報
日前,深交所就市場質疑王石夫人王江穗購買萬科股票涉嫌內幕交易問題進行了首次正面回應:根據現行法規,王江穗買萬科股票并不違規。(本報昨日A19版)深交所的依據是,中國證監會4月5日發布的《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以及深交所5月8日發布的相關指引。 誠然,根據上述規定,王江穗都履行了相應的職責,即購買后兩個交易日內在深交所進行了披露,并不存在違規的情況,但其行為是否屬于內幕交易還待調查。而且,已經有了多部法律法規可供參考,如當前的《證券法》、《刑法》等法律都對如何確定內幕交易做出了相應的規定。深交所“不違規”結論所依據的規定屬于部門法規,相對于《證券法》和《刑法》等屬于下位法。 根據當前《證券法》和《刑法》的相關規定,王江穗買萬科股的行為確實具有進行內幕交易的種種可能性。 一方面,王江穗屬于萬科董事長王石的妻子,能夠有條件接觸到相關的內幕信息,屬于《證券法》等所規定的內幕交易主體。 另一方面,自王江穗7月6日在二級市場購入46900股萬科股票到7月23日賣出這一階段,萬科發布了許多重大信息。比如,7月10日萬科發布公告,稱將與亞洲最大的上市公司之一嘉德置地集團下屬的零售業地產企業凱德商用展開合作;7月13日,萬科再發公告,稱公司已接有關通知,將于7月13日審議其公開增發…… 雖然王石在其博客上給出了其與妻子都不知情的說法,但這相當蒼白。因為當事人外出旅游與是否存在內幕交易并沒有直接的因果邏輯關系。 王石需要提供更富說服力的證據來證實自己和妻子沒有從事內幕交易。 遺憾的是,深交所僅憑借兩個下位法就判定王江穗買萬科股的行為不違規確實顯得有些草率,甚至有些“避重就輕”。 從更深層次的角度講,王江穗買萬科股是否違規問題折射出了當前中國在懲治內幕交易的法律方面尚存在種種不足,對內幕交易的打擊方面還存在執法不嚴等問題。 首先,當前在禁止內幕交易方面的法律還不同程度地存在著過于原則性而操作性不強等問題。 從判斷是否存在內幕交易行為方面,相關規定的原則性較強,這使得在實際操作中很容易產生不同的判斷效果。 如由于對內幕交易時點是屬于指令交易還是執行交易存在不同認識,因此許多應受追究的內幕交易逃脫了法律的制裁。 從內幕交易的主體上看,對內幕交易主體的認識仍然不夠細化。如當前王江穗買萬科股事件,其代理人是否也應該歸為內幕交易主體,目前的法律還存在不同的認識。很容易使得許多本應該受到制裁的人得不到應有的懲罰。 從內幕交易的信息方面看,什么屬于內幕信息,當前尚沒有系統的專門規定來鑒定這方面的內容。從打擊力度上看,違規成本過低,起不到威懾效用。 隨著內幕交易變得越來越復雜和隱蔽,有關部門在搜集證據方面變得更加困難,也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部分內幕交易者逃出了法律的制裁。因此,要有效遏制內幕交易行為,需要引入集體訴訟和辯方舉證等制度來加大懲治內幕交易的力度。 還需要指出的是上市公司出現內幕交易問題,上市公司本身也存在相應的責任。一些發達國家在懲罰內幕交易人的同時也對上市公司進行相應的懲罰,中國法律并沒有就上市公司的責任做具體的規定。 其次,過度依賴監管部門的力量也限制了打擊內幕交易的范圍。今后有必要出臺舉證有獎的措施來彌補單純依靠監管部門監管的不足。 最后,有關部門在打擊內幕交易方面仍然存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和避重就輕、避實就虛等方面的問題。如深交所就王江穗是否涉嫌內幕交易問題,不僅存在法律依據不充分的問題,也可能會影響進一步查證的態度和效果,從而為在執法上出現漏罰提供了可能。 □ 劉曉忠 (北京普藍諾經濟研究院研究員)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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