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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法規規章清理:投機倒把還適用嗎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7日 12:15 人民網—人民日報
記者 富子梅 新聞背景 國務院辦公廳2月25日印發通知,決定對現行行政法規規章進行全面清理。此次全面清理的范圍是:655件現行行政法規、3031件國務院部門規章和9664件地方政府規章。清理工作要在今年10月底前完成。 通知對行政法規、規章清理原則分別作出了規定。行政法規的主要內容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規所代替的,要明令廢止;行政法規適用期已過或者調整對象已消失,實際上已經失效的,要宣布失效;行政法規與法律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規章主要內容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所代替的,要明令廢止;規章適用期已過或者調整對象已消失,實際上已經失效的,要宣布失效;規章個別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對那些已經“暫行”、“試行”多年,明顯不符合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的行政法規、規章,予以廢止、宣布失效、修改,是此次清理工作的重要內容。 1987年9月17日,國務院發布《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條例主要針對以牟取非法利潤為目的,違反國家金融、外匯、金銀、工商管理法規,非法從事工商業活動,擾亂市場,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行為。 1997年《刑法》修訂,取消了投機倒把罪。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曾于1999年3月16日以及2001年8月23日和8月31日,三次以答復的形式表明了“暫行條例”仍可適用的立場。 提起“投機倒把”,計劃經濟時期無人不知,且被視為可恥的行為。隨著改革開放的推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投機倒把”已經淡出現實生活,很少人提及。最近的一次,是在2005年10月,北京月球村航天科技有限公司因販賣月球土地,被北京市工商局以涉嫌投機倒把為由,扣留了公司的營業執照、公章、經營款、月球土地所有權證等,還由此引發“投機倒把”是否還適用現實經濟生活的官司。投機倒把的概念過時了嗎?為何工商部門在行政執法中仍沿用這一“罪名”? 為市場規范做出過貢獻 在商品短缺的情況下,保護了重要物資供應和消費者利益 “嚴格地講,投機倒把更多的是個經濟術語。投機就是尋找交易機會;倒把就是所有權轉移。”國家工商總局公平交易局局長寧望魯如是說。 國務院《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在1987年出臺的,至今已有20年。當時還是計劃經濟和市場經濟相結合的體制,許多剛剛出現的市場經營行為,需要在經營者、消費者、監管者之間,用專門的法規來規范,為此,國務院特別制定了《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并明確,條例是為了加強對經濟活動的監督管理,保護合法經營和正當競爭,制裁投機倒把活動,保障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而制定。條例還特別規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投機倒把活動時,可以行使的職權范圍。 曾參與該條例前期制訂的寧望魯告訴記者,條例規定了11種屬于投機倒把的行為,都是當時市場上存在卻沒有任何法律法規規范的行為。比如,條例規定,“倒賣國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買賣的物資、物品的”行為屬于投機倒把。這在當年生產能力不足,許多商品短缺的情況下,保護了重要領域對物資的需求和絕大多數消費者的利益。寧望魯回憶說,銅在當時供應非常緊缺,由于有條例的保護,保證了其作為戰略物資在重要領域的使用。因此,條例頒布實施后,確實對社會進步和各類經濟活動起到了規范、促進作用。 對某些商業欺詐仍適用 工商機關堅持只要有更為準確的法規依據,就不用條例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完善,條例所認定的投機倒把行為,要么有了專門的法規來約束,比如,條例規定的“制造、推銷冒牌商品、假商品、劣質商品,坑害消費者,或者摻雜使假、偷工減料情節嚴重的”行為,后來分別有《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對其作了更準確的約束和處罰;要么由于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和經營方式的多樣化,已經成為正常的市場經營行為,比如,條例規定的“從零售商店或者其他渠道套購緊俏商品,就地加價倒賣”,不僅緊俏商品的概念已不復存在,各類商品正走向極大豐富,而且物流公司的經營行為就屬于“就地加價”。這種情況下,以上規定顯然已落后于形勢的發展。 “為什么還要依據該條例監管市場交易行為呢?”寧望魯說,一部法規只要沒被廢止,就必然會成為執法機關的執法依據。目前市場上仍然有部分經營活動沒有適用法規作為監管依據,比如各種商業欺詐行為,仍需要沿用條例所規定的投機倒把行為的最后一款:“其他擾亂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投機倒把行為”來監管。前述的“賣月球”就是這樣。雖然其行為具有明顯的欺詐性質,但無論《反不正當競爭法》、《價格法》、《合同法》,還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都沒有確切條款可依據。北京市工商局最后依據條例所規定的投機倒把行為的最后一款,對其進行了處罰。盡管引發訴訟,最后法院還是判決工商局勝訴,表明該條款仍適用。而且事實證明,正是工商機關的及時介入,避免了公眾因所謂的投資月球而遭受經濟損失。 寧望魯強調,目前,工商機關在使用條例時,嚴格把握,慎之又慎。堅持只要有更為準確的法規可以依據,就不用條例;只要在實際執法中,條例與《行政處罰法》相抵觸,就堅決以后者為準。 條例適用的范圍越來越小 工商部門也向有關部門提出廢止與制定替代法規的建議 條例規定的11種投機倒把行為中,有一半是以“倒賣”的概念來規范的。而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倒賣”其實就是交易雙方買賣的關系。“從這個意義上講,條例在現實生活中適用的范圍確實越來越小。”寧望魯坦言。 受社會發展階段制約,條例具有明顯的過渡性。特別是當《刑法》已經將“投機倒把”罪名取消之后,條例的存廢就更為社會各界所關注。 對此,工商部門作為條例的執行部門,一方面據其概念過時、不適應現實需要,向有關部門提出廢止的建議;另一方面,根據少部分條款適用的情況,提出制定更為準確的替代法規的建議。 寧望魯透露,從2005年起,有關部門就開始起草《市場違法行為處罰辦法》,作為條例的“替代品”,為新形勢下的市場監管提供法律依據。有關法律專家也指出,盡管《刑法》取消了對投機倒把的司法制裁,但作為需要主動監管市場的行政部門,必須依法行政。由于法律法規的出臺具有一定的滯后性,在新辦法出臺前,條例仍可起到一定的作用,而且與《刑法》并不矛盾。 可以預見,隨著法制建設的不斷推進,不久的將來,“投機倒把”將徹底退出人們的經濟生活,而相關的經濟違法犯罪行為也將有更準確的法律法規來規范。 《人民日報》 ( 2007-07-17 第10版 )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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