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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土地違法困局 先走出執法困局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3日 03:57 第一財經日報
王琳 國土資源部執法監察局局長張新寶日前指出,2006年全國發現的土地違法行為及立案查處的土地違法案件,無論從案件數量,還是涉及的面積,都較2005年有大幅上升。(7月9日《第一財經日報》) 然而“橫看成嶺側成峰”,同樣數據,站在不同的立場就能解讀出不同的內容。河南省科學院地理研究所研究員王國強就認為,盡管土地違法案件大幅上升,但從查處結果來看,懲處力度實在太弱。全部131077件土地違法事件,平均下來,每261.6件土地違法,才有一人遭到刑事處罰。全國政協常委李雅芳近日也公布了一組數據,稱“2001年至2005年間,土地違法只有1%的黨政紀查處風險,0.1%的刑事責任追究風險”。 和其他領域的秩序失范一樣,土地違法大幅上升的原委并非無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 誠然,目前關于土地違法責任的法律規定還難稱盡善盡美,但也初成體系。《刑法》中關于土地違法的直接規定有3個條款,4項罪名,包括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非法占用耕地罪,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 此外,刑法第410條還明確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土地管理法》更是詳細規定了11類土地違法行為,應追究刑事責任。至于規定土地違法行政責任的規范性文件,更是林林總總,蔚為大觀。 在這并不失明確與嚴厲的規定背后,是如此觸目驚心的超低查處率;在簡直可以忽略不計的查處率背后,則是一些地方執法部門和司法部門的瀆職。在這執法瀆職和司法瀆職背后,則是困擾地方經濟的“查處”和“發展”的矛盾。在區域經濟競爭加劇的今天,借圈地尋租,以圈地促發展,已成為一些地區城市建設中的常態。這背后,并非因為圈地能給當地群眾帶來多大的福祉,而主要是基于圈地能夠以一種“看得見”的方式充分展示某些官員的政績。至于土地違法、生態破壞,甚或失地之后的農民或市民的生存狀態,在很大程度上被忽略。 土地違法的超低查處率,已使得全國耕地保有量頻頻被突破。19.2億畝耕地本是2010年的保有目標,但到2005年,全國耕地就只剩下18.31億畝。眾所周知,我國地多人更多,人均耕地在世界上處于較低水平,為了給子孫后代保住土地這一“生命線”,中國實施了據稱是“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制度”,那么,又是誰在屢屢突破這道“最嚴格”的制度防線? 問題出在哪里,就應從哪里著手解決。土地違法困局的破解,也應從責任追究的歸位始,從變更地方官員的政績評價始。要清醒地認識到,執法和司法的公正是超越了城市發展的更重要的政績,也是更值得珍惜的價值。要讓那些土地違法者,不管是哪一級官員,也不管是為了什么冠冕堂皇的理由,都應承擔其法定的責任。要讓一個個鮮活的案例來證明,土地違法的責任追究是必定的和可預期的。唯此,土地違法之風方有得以遏制的可能。(作者為海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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