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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產權房政策的選擇標準是什么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2日 07:20 人民網
自從《中國經濟周刊》6月中旬披露了北京小產權房熱銷、房價僅相當于現有房地產市場房價的25%~30%消息后,社會各界對此熱論紛紛。一方面,它挑起了長期以來深受高房價壓迫而買不起房或改善不了住房條件的普通市民的“驛動的心”;另一方面,它又招來了現有開發商模式下房地產商的竭力反對,建設部也明令小產權房違法,并叫停。那么,究竟應該如何看這種“小產權房”的出現,尤其在提倡“以民為本”的大政策環境下,小產權房究竟該給予引導,還是被扼殺,已成為公眾關心的熱點。 “小產權房”的尷尬處境——市民歡迎,政府部門叫停 “小產權房”的出現背景,其實與近一段時間涌動的“單位集資建房”、“個人合作建房”等一樣,也是高房價下越來越多的市民買不起房而出現的必然結果。一個無法否認的事實是,房價這幾年是越“調”越高, “房改”九年來,城鎮居民通過“房改”所獲取的平均住房面積是越來越少,城市中擁有自己住房的家庭也越來越少(具體請見筆者的“中國房地產十大批判”一文),住房已成為“新三座大山”之一。 住房是人的生存需要,是一種基本的權利;而對中國人來說,“居者有其屋”、“安居樂業”更是千百年傳承下來的文化傳統,有居則安、有產則寧。所以當他們最基本的權益之一——居住福利得不到保障時,各種各樣的“創新”就成為必然——很多人甘冒被沒收和拆除的“樓財兩空”的極大風險,“鋌而走險”去買“小產權房”。 問題是,面對公眾的這種“窮則思變”,政府主管部門究竟應該怎么辦?建設部和北京市采取的“封殺”措施,是不是合適,是不是一個利于百姓住房難題解決和房地產業規范發展的正確選擇。 政府部門的封殺理由是,小產權房破壞了現有的房地產市場“秩序”。但房地產的“現有秩序”是什么?是否合理?誰是“現有秩序”的最大受益者?顯然不是廣大百姓,而是開發商。而房價僅僅只有周邊商品房市場1/3左右的小產權房的出現,直接威脅和動搖就是某些開發商的壟斷暴利。而這樣的壟斷暴利,又成為某些相關政府部門和某些關員進行權力資本尋租的“黑色土壤”。前不久有媒體報道稱,華南某地開發商“爆料”:“樓盤開發成本只占房價20%,開發商能夠拿到其中40%的利潤,余下超過40%的利潤全部被相關職能部門‘層層消化’掉了。”而紀檢部門公布的一些大案要案也反映,某些官員貪污腐敗上百萬上千萬的,大多都與房地產和土地出讓有關。 與此相反,集資建房、合資建房以及小產權房,這些百姓在住房上的“窮則思變”的“創新”之舉,都有一個最基本的特點,就是它們幾乎沒有什么權力資本尋租的土壤和條件,它們的開發模式不允許權利尋租,即使有行賄受賄行為也會暴露在大庭廣眾之下。所以從權力資本尋租的得失上看,那些習慣于“權為‘商’所用、情為’錢’所系、利為‘己’所謀”的某些政府部門的某些官員,在對待開發商的暴利和老百姓的“住房創新”上難免表現出 “愛憎分明”的鮮明立場。 小產權房去留的最基本選擇標準是什么 ——是對普通百姓有利,還是不 “破壞”“現有秩序”? 衡量和判斷一項政策正確與否的標準是什么?是它對普通百姓是否有利,還是它是否“破壞”了“現有秩序”? 溫家寶總理說過,“要把人民群眾滿意不滿意、高興不高興作為衡量政績的根本標準”。這一標準體現的是維護人民群眾的最根本的利益。 具體到小產權房上,封殺還是引導的政策比較和選擇中,究竟是讓老百姓“買得起房、住得上好房”重要,還是維持一個已經被公認為“新三座大山”的高房價的暴利壟斷的房地產市場更為重要?這是在住房政治上執政導向的一個基本的大是大非的問題。 胡錦濤主席在中央黨校的6.25重要講話中強調:“黨的一切奮斗和工作都是為了造福人民,要始終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為黨和國家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做到發展為了人民、發展依靠人民、發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按照這樣的政策導向來分析和選擇當前的中國房地產市場和住房政策發展方向,是非就再簡單不過了。 建設部門和各級地方政府,是解決居民住房問題的直接責任人。但 “房改”九年來,一個基本的事實是,買不起或改善不了住房條件的居民已高達七八成左右,中國的房地產市場已經成為僅僅為少數人服務的“官商富市場”,成為百姓的“新三座大山”之一。面對如此結果,某些責任官員應該對公眾說一聲“對不起”,表達一點問責或自責之心,而不是 “理直氣壯”的對高房價逼迫下的民間“思變之舉”采取簡單粗暴的封殺和打壓,也不能只強調這些民間創舉的自身缺陷而不幫助其逐步完善規范。 在今年的全國“兩會”上,建設部有關領導曾提醒個人合資建房的集資“金融風險”問題;此次面對小產權房,建設部也以“風險提示”的形式勸阻市民購買。但除此之外,人們更希望,政府主管部門能拿出一個“可以取得實效的調控措施”來,出臺一個可化解當前中國住房矛盾的解決之道,或是提供一個新的住房模式。 政府部門如何在小產權房等市場創新上有所為 ——引導小產權房從“合情合理”到“合法合規” 個人合作建房、單位集資建房,以及“小產權房”,都是人們面對現有房地產市場中高房價的一次次無奈選擇,或者說是人們的自發“創新”。而且,在明知這些選擇或“創新”存在諸多政策風險和市場風險的前提下,如此多的人依然“鋌而走險”,這不得不令政府主管部門深思——如何讓普通市民買得起與其工資收入水平比價合理的真正的“普通商品房”。 政府在住房政策上的“第一要務”,應該是使人民買得起、住得好房。在一些國家,政府不能為公眾提供應有的住房福利,是一種行政的不作為,要被訴訟到法院當被告。如在法國就有“可抗辯居住權”,韓國官員也因為高房價引咎辭職。 一個“執政為民”的政府部門和官員,對任何一次市場和民間的“新的創舉”,都應該從正面進行深深的反思和問責,多進行理性分析,多從普通大眾的角度想想“為什么”,多從執政黨的黨綱和行動綱領等方面想想“怎樣才能使人民滿意”。而切不能因為個別官員的失職和瀆職而維護了少數利益集團的特殊利益。 市場的“創新”和“變通”并非都是“洪水猛獸”,更不要想方設法“趕盡殺絕”。對執政者來說,“民富則易治、民有產則畏法”,這也是中華歷史久遠的一種統治文化。新加坡政府之所以能從一個千瘡百孔的落后島國發展成為全球最具競爭力的國家,一個重要的方面就是它把“居者有其屋”是視為一項基本的國策,建國伊始就大力建造組屋(相當于中國的經濟適用房),并使85%的國民以極低的價格就可以享有,使得國民在“樂業”上無后顧之憂。這也從另一個方面提示我們,政府在住房上的核心,就是要“居者有其屋”。對來自民間的住房上的“創舉”,政府部門要做的應該是在引導而不是“扼殺”;要為其從“合情合理”到“合法合規”、走上制度化的合法渠道提供政府部門應有的作為。 比如說,為了使小產權房盡早合法化,可以在土地出讓和稅費上做一些后補性的工作,使其規范合法,而不是一味的沒收或拆除。也許,小產權房,帶給我們的是打破一個被證明是不健康的市場秩序,一個讓百姓滿意的新的住房市場化模式。 討論小產權房的意義和價值,就在于當開發商主導的房地產市場“大產權房”已經成為老百姓望而生畏的“奢侈品”的時候,當高房價已成為當前城市社會中不和諧因素的時候,小產權房的出現,為我們打破舊有的老模式,創造一個符合中國國情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新模式,提供了一個難得的“參照”。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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