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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資制收益幾何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1日 11:52 《財經》雜志網絡版
政府應積極化解勞動力供需雙方沖突,但最低工資制度未必是最好和最有效的辦法 □ 本刊記者 任波/文 正值山西“黑磚窯事件”引發輿論群情激憤之際,保護勞動者權益的政策法規密集出臺。6月下旬,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適時推出了《關于進一步健全最低工資制度的通知》(下稱《通知》)。 繼去年全國各地大規模上調最低工資標準之后,《通知》進一步要求:各地繼續加大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力度,不符合《通知》要求的地區,應當在今年年底之前對最低工資標準再度進行調整,使得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頻率超過以往規定的兩年一次,達到一年一次。 據《財經》記者了解,已有不少地區開始布置有關事宜。 原則上,最低工資標準的設立,其本意是通過政府對勞動力價格的適當干預,對勞動者尤其是低端勞動者進行保護,令其勞動所得能夠支付本人和所贍養人口的基本生活需求;且最低工資標準,應隨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物價水平等因素的調整而調整。這也是我國早在1993年便建立這一制度的初衷。 《財經》記者了解到,此輪調整還承擔了另一個任務。去年以來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啟動,但其主要內容是調工資。目前機關事業單位已經上漲工資,離退休人員也上調了待遇。因此,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事實上也是和這些措施相呼應,以形成聯動之勢。在此意義上,最低工資標準顯然已被納為政府調整薪資待遇的手段和干預初次分配的杠桿。 主管部門執行此項措施的決心相當堅定。《通知》特別強調,要加強對最低工資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嚴厲查處違法單位。目前,多部門聯合行動的勞動用工專項檢查已經揭開序幕,此外,《通知》還要求各地進一步加強日常巡查、舉報專查。 不過,盡管措詞嚴厲,這一強制性干預手段的最終成效如何,仍然是未定之天。 模糊的最低工資標準 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先決條件是對標準的評估,而評估的依據無法繞開市場價格這一至為關鍵的基準線。 按理,最低工資標準應該隨著社會收入水平的提高相應地提高。但是,無論如何,最低工資的標準應當在勞動力市場的均衡價格以下。目前“民工荒”現象的蔓延和勞動力成本的上漲,的確昭示了勞動力供應趨緊的勢頭,但事實上,目前的勞動力市場短期內仍無法改變勞動力供大于求、就業尚不充分的基本格局。 由此,若將保護的底線人為地拔高至市場所難接受的限度,使得最低工資水平超過市場決定的水平,就會壓制雇主增加就業的積極性,結果是背離就業最大化的目標;而慘遭淘汰的,往往是在勞動力市場上最為弱勢的人群。 即便在就業比較充分的條件下,不恰當的最低工資標準,也有可能導致就業的非正規化。目前失業救濟制度、低保制度尚不完善,新的矛盾有可能累積。因此,如何科學確定最低工資調整的限度,成為決策者必先解答的難題。 至今,現有政策未能就最低標準給出有效的評估體系。《通知》僅簡要提示:“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會同同級工會、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定期對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評估,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職工平均工資、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和就業狀況等相關因素變化情況,及時提出調整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方案,按照規定程序報批。”這個并不具備操作性的規定,為各地未來的制度安排增添了不小的變數。 即便是目前對于最低工資標準偏低的主流判斷,也缺乏可靠的統計支持。各地的職工平均工資是最低工資標準的重要參照。但根據國家統計部門的測算方法,這一指標的統計樣本僅包括成規模的企業。也就是說,大量小規模的私營企業,雖然在GDP和就業增長中貢獻不菲,但實際上其工資水平并沒有被納入統計。且由于其規模小而分散,要做到準確統計難度頗大。其直接后果是職工平均工資指標的統計高于實際水平。而這些被統計數據忽略的企業,恰恰是最低工資制度約束的重要對象。 北京市的情況或可作為佐證。2006年,北京市將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每月640元。根據規定,這應當是刨除了一切加班津貼和福利待遇的凈收入。另據最近公布的數字,北京市去年的職工年平均收入約為36000元,相當于月薪3000元。參照最低工資應占社平工資40%-60%的國際標準,即使僅將北京市的最低工資標準調整至社平工資的30%,也要超過每月1000元,這已經遠遠高于目前餐飲業用工月薪600元-800元的平均水平。 實際上,即便是按照目前640元的標準,也有大量企業無法嚴格執行。更何況,在同一個城市或者地區的不同區域,也存在經濟水平的差距,企業的能力參差不齊。此外,隨著高校畢業生涌入勞動力市場,為競爭上崗而自愿提供的“零工資就業”也不再是個案。這些充滿矛盾的數據和事實,無疑將大大增加決策者決策和決策執行的難度。 遠非惟一的辦法 《財經》記者了解到,目前決策者的計劃是,在市場定價的體系之外,還要設計一套對各地最低工資水平進行量化分析的工具,將與工資有關的量化指標綜合考慮,建立一個評估模型,以此作為決策依據并充實各地最低工資制度的執行細則。但這個龐大而艱難的工程即便能夠完成,無疑需要漫長的時間;這套系統本身,仍要通過市場規律的檢驗,否則有關法規便很難嚴格執行。 有專家指出,目前的法規本身也存在許多模糊地帶,加之勞動部門的監管力量相對薄弱,為企業規避管制創造了條件。從各國的情況看,有關最低工資的法律法規都留有很大的余地,即便在美國,其執行情況也不盡如人意。 勞動部勞動工資研究所曾對前六年的最低工資制度的執行情況做出分析。所長蘇海南透露,調研結果顯示,2000年以來,根據各地最低工資增長情況和當地社會平均工資調整的對比看,當年對最低工資的調整并不會導致次年社會平均工資的增長,增幅甚至還有下降趨勢。究其原因,主要是相當部分企業并未真正執行這一最低工資標準,有的企業在調高最低崗位工資的同時,降低高于最低崗位的工資。以此為鑒,調高最低工資標準的前提,首先應該是嚴格執行舊有的標準。 中國社會科學院人口與勞動經濟研究所所長蔡昉在接受《財經》記者采訪時表示,由于勞動力這種生產要素的特殊性,僅僅靠勞動力市場供求關系的自發力量,并不足以形成穩固的和諧勞動關系。因此,政府對此發揮更加積極的干預作用是有必要的。但政府的職能應該給予嚴格界定,避免對勞動力市場的過度干預以及對市場信號的扭曲。“最低工資標準確立后,很好的執行比不斷調整更為重要。”他說。 要在真正意義上保護低端勞動者的權益,增加其收入,縮小貧富差距,調整最低工資標準遠非惟一的辦法。例如完善社保制度,消除勞動力流動的障礙,消除就業歧視,完善職業技術培訓,或者直接補貼農民,增加農民工外出務工的機會成本,等等。 相對于單純的上調最低工資標準,這些措施顯然需要政府付出更大的投入和努力。■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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