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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財務顧問制度對國有股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何用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6日 22:08 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7月6日電(記者 劉菊花)與以往的監管制度不同,國務院國資委、中國證監會日前公布的《國有股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國有控股股東擬采取協議轉讓方式轉讓股份并不再擁有上市公司控股權的,應當聘請在境內注冊的專業機構擔任財務顧問,財務顧問應當具有良好的信譽及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這項制度意義何在?

  國務院國資委有關負責人6日對此表示,隨著市場經濟及其專業分工的發展,中介機構成為經濟發展中的一支重要力量。近年來的實踐表明,作為中介服務機構的財務顧問在企業上市融資、資產重組等方面的角色作用日趨明顯,對于活躍企業并購市場、提高重組效率、維護各類投資者權益發揮了積極作用。

  “同時我們也考慮,國有股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的控股權,對國有股東和上市公司的影響均較大,同時由于轉讓價格以市價為基礎確定,如何把握市場時機也很重要。因此為準確把握市場機會,爭取公司最大利益,保障上市公司健康發展,維護

證券市場穩定,國有控股股東在轉讓控股權時也有必要聘請具有資質的財務顧問協助進行分析論證和盡職調查工作。”

  這位負責人說,

證監會《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規定,控股股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應當聘請財務顧問,商務部《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規定,外國投資者以股權并購境內公司,境內公司或其股東應當聘請在中國注冊登記的中介機構擔任顧問。市場經濟條件下,監管部門要求由中介機構作盡職調查已成為普遍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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