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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識違法不等于產品違法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6日 10:20 中國質量新聞網
作者 蘇天祥 簡天津 拜讀了《中國質量報》2007年6月1日刊登的《包裝物標識違法 產品也違法嗎》一文,針對該文作者提出的兩種處理意見,我們認為,根據介紹的情況,第2種意見比較正確,本案應認定為產品標識違法,而不應認定為產品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理由如下: 認定農藥質量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無依據。雖然該批農藥的包裝物標識存在6個方面問題,違反了《農藥包裝通則》強制性標準規定,但據此認為農藥也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則依據不足。因為根據《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處理有關產品是否符合標準的爭議,以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依法設置或依法授權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檢測數據為準”的規定,要認定該批農藥是否符合國家標準,必須經產品質量檢驗機構依據產品標準進行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才能得出。而本案執法人員并沒有對農藥進行抽樣送檢,檢驗機構更沒有出具不合格的檢驗結論,所以,我們不能主觀認定該批農藥質量不符合強制性標準。既然無依據證明農藥質量不符合標準要求,那就不能依據《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當事人銷售標識違法的農藥行為予以行政處罰。 正確理解《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我們認為,該條款規定的處罰對象是“產品”而非“標識”,將“標識”等同于“產品”并無任何法律依據。即:純屬標識違法不能適用該條款處罰,只有產品內在質量不合格,才能依據此條款處罰,否則就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另外,《標準化法實施條例》調整的重點并不是產品標識問題,而是產品內在質量問題。在處理產品標識違法行為時,應當適用《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四條而不應當適用《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 (作者單位:福建省漳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中國質量報》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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