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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妨礙了不良資產處置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0日 10:07 《財經》雜志網絡版
在銀行不良資產處置中,地方政府和當地企業更容易形成利益共同體:幫助企業逃債雖然擾亂了經濟運行秩序,卻將銀行資源截留到了地方。事實上,在銀行業注資重組的大背景下,真正的損失已轉嫁到中央銀行身上 【網絡版專稿/《財經》雜志記者 歷志鋼】將國有企業優質資產破產,33億元銀行債務懸空,最終這些“已破產”的資產落入企業高管的手中,這就是濰坊新立克(集團)有限公司的變形路徑(《財經》雜志總第187期,《新立克“變形記”》)。 新立克案件余波未了,類似的故事又浮出水面。 煙臺日江電器制造有限公司總經理范小川6月13日告訴《財經》記者,與其合作的山東龍口一些企業,在欠下大量債務后卻完成了改制!拔覀兇蜈A了官司,卻找不到賠償的對象,”范稱。 逃掉范小川的債務只是當地企業逃債的副產品,那些企業原本最主要的目的是針對當地銀行。 這種逃債有機會實施,地方政府“功不可沒”。作為一項主要政績指標,經濟發展對于地方政府來說至關重要。因此,地方政府和當地企業更容易形成利益共同體:幫助企業逃債雖然擾亂了經濟運行秩序,卻將銀行資源截留到了地方。事實上,在銀行業注資重組的大背景下,真正的損失已轉嫁到中央銀行身上。 在新立克的故事中,地方法院亦扮演了重要角色。法院不僅沒有滿足資產管理公司的要求,反而變本加厲地加速實施企業破產。司法體系的空缺與地方保護主義一道成為債務處置過程中難以逾越的鴻溝。 這一現象并非始自今日。四大資產管理公司成立之初,擬政策性剝離巨額不良資產,但由于對不良資產的界定以及剝離流程都未作出明確規定,也缺乏相應的盡職調查及責任劃分,當時即有相當多的地方政府(還有身在地方的銀行管理人員)將許多原本優質的資產也混雜其中,將銀行的資金一舉賴掉。在隨后的資產處置過程中,類似新立克的逃債事件頻頻發生,原本優質的資產也因“不良”而使回收率陡然下降。 “政策性剝離”只是第一步,在執行層面,盡管剝離后的資產已大打折扣,但在實際處置中,壞賬的清收依然舉步維艱。其中既有地方政府幫助企業逃債的因素,亦有資產管理公司與企業合謀營造的梗阻。 由于強制性清收需要面臨當地法院裁決以及企業員工安置等問題,資產管理公司在清收壞賬時幾乎不可能動用強制手段。因此,打官司、然后通過政府協商(政策性剝離的絕大多數為國有企業的銀行債權)以獲得部分回收的資金來交差,成為資產管理公司通用的手段。 新立克及類似的案件為中國不良資產處置敲響了警鐘。由于地方政府的偏袒,資產管理公司討債金額可能遠遠低于其實際價值。因此,在后期的處置中,資產管理公司多傾向于將不良資產轉賣給其他公司。倒買倒賣或許不是資產管理公司成立的初衷,卻是當下資產處置市場的現實。 面對這一窘境,有些專家甚至表示,在國內進行資產處置最具效率的機構是地方政府。此前被廣為報道的渝富模式(《財經》雜志總156期,“渝富:一場沒有完成的演化”)戲劇性地成為一例。 通過市政府設立的渝富資產經營管理有限公司,重慶將當地國有企業157億元的不良資產收入囊中。由于地方政府對當地企業的影響力以及資源整合能力,渝富公司在沒有大動干戈的情況下就完成了基本的清收,并使得旗下國有企業輕裝上陣。 如此操作不無代價。銀行在出售這筆不良資產的時候,其價格顯然要低于完全市場化后的真實價值,但相比于拍賣后,資產管理公司面臨的討債窘境,這似乎不失為一種實用的解決方案。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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