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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車船稅調整程序不盡合理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3日 05:06 東方早報
依據新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新車船稅將自7月1日起實施,繳納稅額上限將平均提高一倍左右。新車船稅將隨交強險一同繳納,由保險機構代為收繳。(6月12日《新華網》) 稅收調整程序不盡合理 在我看來,稅收標準是否應該調整,乃至稅額究竟上調多少才合適,其實都并不重要,重要的是,這種稅收調整,應該遵循一個怎樣的程序、過程,比如,是否應該在調整之前征求納稅人的意見,并取得他們的理解和同意? 無疑,這絕不是一個可以小覷的程序。因為,所謂征稅,就其實質而言,實際上乃是對納稅人部分個人財產的一種征收。那么,無論是從情理還是法理上講,這樣一種征收,顯然必須征得納稅人同意。具體從法治程序的角度看,也就是,稅收的開征以及稅負標準的設計,都應當得到立法機關即全國人大的同意和批準。因為,我國《立法法》第8條這樣規定: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要由法律來設定。事實上,這也是現代法治國家,在征稅問題上普遍遵從的法治原則,也即稅收法定原則。 湖北省沙洋縣張貴峰 征收標準值得商榷 筆者認為有幾個方面值得商榷。首先,《暫行條例》對摩托車的征收標準過高。摩托車只是公民的代步工具,而其他車輛卻有運營功能。目前的征收標準,沒有明確分開自用與運營的區別。 其次,稅額的彈性幅度太大。《暫行條例》對于每種車輛的納稅額都給予了極大的彈性,彈性最大的浮動幅度達到7.5倍。這就給隨意征收埋下了伏筆,而且為相關機構和人員營私舞弊提供了可能。第三,新車船稅是國家稅收,卻由保險機構來收繳,這在某種程度上削弱了國稅的嚴肅性。第四,減輕數億騎車人負擔無從說起。據悉,我國自1951年起開征自行車車船使用牌照稅,自1986年起開征自行車車船使用稅。雖有這一稅種存在,但事實上并沒有強制征收過。取消這一在實踐中根本沒收或收不到的稅種,并不能增加新車船稅的純潔性。 江蘇省江都市毛建國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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