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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擊壟斷:三大問題呼喚經濟憲法出臺(3)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7月03日 01:25 中國經濟周刊

  反壟斷法的19年風雨歷程

  再次經歷“一波三折”

  “千呼萬喚始出來”,也許是中國反壟斷法制定歷程的真實寫照。從今年6月7日到20日的短短14天里,如同它命途多舛的起草制定過程一樣,反壟斷法再次經歷了“一波三折”
。

  6月7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并原則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草案)》。會議決定,反壟斷法草案經進一步修改后,將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按照例行程序,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并通過的法律草案將提請中國最高立法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然而,人們注意到,在6月16日舉行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七次委員長會議上,委員長會議建議6月24日至29日舉行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的主要議程中,卻不見了反壟斷法草案的蹤影。一時間,引發社會上各種各樣的猜測不斷。

  6月2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新聞發言人闞珂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于6月24日召開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將如期對國務院提請審議的反壟斷法草案進行初次審議。

  至此,從1994年起正式起草、歷時12年的反壟斷法草案終將揭開其“神秘面紗”。

  歷經19年終有結果

  “從1987年8月原國務院法制局成立反壟斷法起草小組算起,整整19年了,現在仍然沒有一個結果,不能不說是件挺遺憾的事!”反壟斷法草案起草小組成員之一、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王曉曄接受媒體采訪時曾這樣感嘆。

  1987年8月,原國務院法制局成立了反壟斷法起草小組專門起草“一元式”的競爭法,即將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放在一起,并于1988年提出了《反對壟斷和不正當競爭暫行條例草案》。然而,當時的國家經貿委和國家工商總局對國內市場進行一定調查研究后認為,“壟斷”現象并不典型也不突出,而通過不法手段危害社會經濟秩序的情況比較嚴重。

  于是反壟斷法起草小組決定把“一元式”立法改為“二元式”立法,即把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反壟斷法分立。1993年9月,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反不正當競爭法。

  1994年反壟斷法的制定首次被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匯集了國家經貿委和國家工商總局有關專家起草該法。

  之后是漫長的等待。直到2003年3月,國務院機構改革,國家經貿委進行了改組。當時經貿委中一部分起草小組成員被分到了國資委,基本上不參與反壟斷法起草工作,只有很少一部分人到商務部后還參與反壟斷法的相關起草工作。

  對此,參與反壟斷法起草的北京大學經濟法研究所所長盛杰民表示,“這種狀況事實上對于反壟斷法起草產生了很大負面影響!

  也正是在這一年,以山東民營企業泉林包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泉林”)為代表的多家包裝企業,對瑞典利樂公司在中國實施限制競爭等壟斷行為表示了強烈質疑。泉林認為:“瑞典利樂對具有戰略意義的重點客戶在無菌包裝機銷售中定價低于成本,有時以免費贈送設備為條件,要求客戶在未來若干年購買指定數量的包裝耗材。”由此產生了中國“反壟斷”第一案。

  據盛杰民回憶,9月,泉林找到北京大學經濟法研究所,希望他們做些調研并作出一些法律的分析。2004年3月,盛杰民領導的調研小組完成了7、8萬字,出具了一份名為《無菌液體食品包裝市場的反競爭行為分析》的分析報告。隨后,泉林公司把此份報告寄送到工商總局、商務部、最高人民法院、全國人大、乳業協會等有關機構。

  “考慮到原本分析報告太長,所以縮略為《警惕跨國公司在華實施反競爭行為》兩頁紙的提要”,盛杰民向《中國經濟周刊》說,“需要警惕外國企業在華的壟斷行為!

  而在政府方面,2003年初,北京、上海、廣東三省的工商部門與公平交易局也共同開展了調研。2003年3月和4月,公平交易局邀請中國連鎖經營協會、中國電子企業協會、中國通信工業協會、中國洗滌用品協會、中國橡膠工業協會、中國軟件行業協會以及聯想、樂凱、微軟等國內外的行業領頭者召開了兩次座談會,以了解跨國公司在中國市場所占的市場份額、外資并購情況以及在經營過程中可能存在的限制競爭行為。

  2003年10月底,國家工商總局在廣東召開了“跨國公司限制競爭研討會”,對調研情況進行了初步小結,并邀請法律專家和經濟學家對如何監管跨國公司壟斷競爭行為發表了看法。

  2004年2月,商務部將與國家工商總局共同起草的《反壟斷法(送審稿)》報國務院。而在此稿中把“反壟斷主管機關”明確為商務部。商務部條法司司長尚明曾表示:開展反壟斷有關工作本身便是由國務院機構改革核定的商務部職責之一。

  2004年4月,國家工商總局公平交易局反壟斷處處長桑林用該處的名義在其內部刊物《工商行政管理》發表名為《在華跨國公司限制競爭行為表現及對策》報告,該報告用具體數據分析的方式列舉了在華5個行業跨國公司所進行的反競爭行為,涉及輪胎、手機、感光器材、手提電腦、無菌包裝。據盛杰民介紹,該報告總共4頁,前一頁半是分析行業,后兩頁半主要參考了他們的分析報告。

  隨后,瑞典利樂公司法律專家法律顧問作出反駁,他們認為,其市場占有率不構成壟斷,沒有反競爭行為。

  伴隨著這場爭論,利樂、理光、佳能、LG、GE、日本商會以及美國商會都紛紛提出要求解釋這一事件。2004年4、5月,中國的反壟斷問題突然成為媒體的焦點。然而,經過熱鬧5月的“炒作”之后進入階段性冷寂的階段。

  之后又忽生變數。

  2005年2月6日,國務院法制辦召開制定反壟斷法第一次會議,決定對商務部已經起草的《反壟斷法(送審稿)》推倒重來,并由國務院領導組織起草反壟斷法。

  鑒于反壟斷法的重要性,國務院法制辦邀請全國人大財經委、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國家發改委、商務部、工商總局、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中國社會科學院的負責人成立了反壟斷法審查修改領導小組,由上述部門指派專人參加。同時,考慮到反壟斷法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和技術性,國務院法制辦還從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中國社科院等教學、研究機構聘請了10位法學、經濟學專家組成專家小組。

  據該專家起草小組人士向《中國經濟周刊》透露,原本由商務部起草的“送審稿”受當時客觀條件影響,行政管理色彩偏重,后來形成的草案對此有了很大的調整。在國務院法制辦召開的這次會議上,決定將反壟斷法列入2005年全國人大立法計劃,2005年6月份要把草案拿出來,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初審,爭取2005年內完成立法。

  之后,在2005年10月召開的人大常委會上反壟斷法沒有提交,審議計劃被推遲到2006年。

  據《中國經濟周刊》了解,此后,國務院法制辦多次廣泛征求了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企業、有關社會團體以及國內外專家的意見,并專門召開了反壟斷法國際研討會。在研究借鑒國外反壟斷立法有益經驗并根據中國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的前提下,對送審稿進行了反復研究、論證和修改,數易其稿,最終形成了提請6月24日舉行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初審的反壟斷法草案。

  資料

  反壟斷法(草案)有關名詞解釋

  注1、壟斷協議

  壟斷協議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經營者(包括行業協會等經營者團體),通過協議或者其他協同一致的行為,實施固定價格、劃分市場、限制產量、排擠其他競爭對手的行為。

  壟斷協議一般有三個特征:

  一是實施主體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經營者;二是共同或者聯合實施;三是以排除、限制競爭為目的。

  注2、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市場支配地位是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上沒有競爭者,或者相對于其他競爭者具有明顯的或者突出的優勢,從而有能力在相關市場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者能夠阻礙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

  所謂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是指經營者利用其具有的市場支配地位,以謀取壟斷利益或者排擠其他競爭對手為目的實施的排除、限制競爭,或者損害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利益的行為。

  注3、經營者集中經營者集中是指經營者通過合并、資產購買、股份購買、合同約定(聯營、合營)、人事安排、技術控制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的情形。其中合并是最重要和最常見的一種經營者集中方式。

  注4、相關市場:指經營者就一定的商品或者服務從事競爭的范圍或者區域。主要包含了商品和地域兩個要素。商品市場包括相同產品市場和相似產品市場。其中,相似產品市場的相似性主要是指產品的可替代性,只要用來做替代的產品與原產品在性質、功能、價格和質量等方面相近似,并且一個理性的消費者會用它來替代原產品,那么該替代品與原產品之間就具有替代性,兩者便屬于同一市場。地域市場是指具有相同商品或者相似商品相互競爭的空間范圍。實踐中,確定相關產品的地域市場主要是考察企業的銷售范圍。

  資料

  草案申報標準是如何制定的由于經營者集中的申報標準關系到一個國家對經營者集中的控制程度,因而世界各國毫無例外地采取根據本國經濟發展水平、產業集中度、市場競爭狀況和國家經濟政策等因素,并依據銷售額、資產額或者交易額,進而確定經營者集中的申報標準的做法。

  在反壟斷法草案起草過程中,如何確定中國的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是件頗費腦筋的事情。但有一點是明確的,即申報標準既要符合國家鼓勵企業重組、兼并、聯合,促進企業做大做強的政策,有利于經濟結構調整,又要防止因經濟力過于集中而影響市場競爭,既不能過高,也不能過低。

  為科學合理地確定一般行業和領域經營者集中的具體申報標準,國務院法制辦委托中國社會科學院數量經濟與技術經濟研究所組織有關經濟學專家,主要選擇美國、加拿大、德國、日本和中國臺灣等26個國家和地區的企業并購申報標準為樣本數據,進行了專題研究。專家們根據世界多數國家采用的企業境內銷售額以及全球銷售額為基準數據建立計量經濟模型,利用統計回歸方法進行測算,提出并最終確定了中國經營者集中的申報標準。

  為慎重起見,反壟斷法審查修改領導小組還參考了2004年全國經濟普查數據和2005年12月份國家統計局的月報數據。統計顯示,中國規模較大的企業中,年銷售額在8億元人民幣以下的企業占絕大多數,而年銷售額在9億—50億元、51億元—99億元和100億元以上的企業,分別為不超過6000家、1000家和300家,主要集中在制造業、采掘業、電力、煤氣、交通運輸、倉儲以及

郵政業、建筑業、批發和零售等行業。

  而另有統計顯示,2005年,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818家公司中,年銷售額在8億元以下的370家,占45.1%;年銷售額在9億—50億元的361家,占44%;年銷售額在51億—99億元的44家,占5.4%;年銷售額在100億元以上的43家,占5.2%。

  各方專家認為,按照目前草案規定的集中申報標準,中國絕大多數企業并購一般不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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