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在于商業性還是政策性定位
記者 白田田 李唐寧 北京報道
《農業保險條例(征求意見稿)》公布整兩月,其間有關部門反復征求各方意見,但觀點分歧至今仍然難以彌合。分歧背后,反映出保險和農業部門對于農業保險主導權的爭奪。
由于農業保險條例由保監會負責起草,不少農業人士據此認為,該條例主要代表了商業保險公司的利益,應該由農業部和財政部主導農業保險組織制度建設和事業的發展。
《經濟參考報》記者近日多方調研獲悉,農業部門和保險業界的人士對條例爭論激烈,焦點在于農業保險應該是商業性還是政策性、是由保險公司主導還是多種組織形式共同發展。
國務院法制辦有關人士透露,下一步還會邀請有關專家學者,針對分歧比較大的問題召開專題研討會。
農業部政策法規司、漁業局相關負責人以及農業保險專家學者介紹說,農業保險的本質是要解決“三農”問題和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具有政策性和公益性,方向是互助合作制度,應該明確互助合作保險組織的法律地位,而商業保險公司無法解決風險大、成本高、基層支撐系統缺乏等問題。
農業部產業政策與法規司副司長黃延信曾表示,從國外經驗和農業保險的實踐看,農業部門最適宜承擔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組織推動工作。農業保險具有高風險特點,賠付率居高不下,商業保險公司往往不愿承保、不便承保,可通過發展相互制、合作制保險,來滿足農民參加保險、減少災害損失的要求。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教授、農業保險專家庹國柱(微博)認為,商業保險公司不是農業保險的唯一主體,農業保險條例中應該對互助合作保險有具體的鼓勵和支持條款。來自北京市果樹產業協會風險互助金管理委員會的負責人也表示,農業保險已經有多種形式、多種渠道,互助合作保險不以盈利為目的,反映了農民的保險訴求,應該是未來發展的方向。
事實上,我國《農業法》第46條提出,國家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鼓勵和扶持為農業生產服務的互助合作保險組織,鼓勵商業保險公司開展農險業務。而5月4日公布的《農業保險條例(征求意見稿)》主要強調了保險公司的作用,對于保險公司以外的其他保險組織,則規定有2年的“觀察期”,符合條件的才可繼續經營農業保險業務。
保監會和保險公司的立場也很明確:農業保險必須主要發揮保險公司的作用,商業性是發展的方向,而互助保險存在內部管理欠規范、外部監管缺失、風險承受能力差等問題。
中國保監會法規部主任楊華柏不久前撰文指出,從國外的情況看,農業保險有四種不同模式,一是政府主辦的國有化模式,二是政府扶持的商業模式,三是政府支持下的國有化—商業化混合模式,四是政府支持下的互助合作保險模式。中國農業保險的經營模式和原則應是“國家支持引導、農民自愿投保、公司自主經營、政府嚴加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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