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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5號后 利息稅分段計征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07日 07:59 每日經濟新聞
國家稅務總局6日發布利息稅計算的具體方法,根據規定,稅率調整后儲蓄存款的利息所得按政策調整前和調整后分時段計算,并按照不同的稅率計征利息稅。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2007年8月14日前(含當日)存入銀行的儲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免征利息稅;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間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在2007年8月15日后(含當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稅率征收利息稅。 2007年8月15日后(含當日)存入銀行的儲蓄存款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國稅總局相關人士舉例稱,某儲戶在2005年1月1日存入3年期存款,2007年12月31日到期。該項存款屬于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間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稅率征收利息稅;屬于2007年8月15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間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稅率征收利息稅。該儲戶在存款到期日(2007年12月31日)又將其轉存,該存款轉存后的利息所得,按5%的稅率征收利息稅。 另外,對于外籍人員的儲蓄存款,屬于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間的利息所得,按照我國與該外籍人員的母國簽署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中的稅率征收利息稅;屬于2007年8月15日后(含當日)的利息所得,根據國民待遇原則,我國與該外籍人員的母國簽署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中的稅率高于此次調減后的稅率的,應適用5%的稅率征收利息稅。 國家稅務總局黨校教授韓曉琴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利息稅(全名為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不是一個單獨稅種,它是對個人在我國境內儲蓄機構存儲人民幣、外幣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征收的個人所得稅,是現行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七項規定對“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一個組成部分。 自1999年11月1日起我國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恢復征收個人所得稅以來,直至2007年8月14日,征收一直適用20%的比例稅率。 胡金華 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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