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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工商銀行牡丹貸記卡章程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6日 15:36 新浪財經
第一條 為了促進我國傳統貨幣向電子貨幣的轉化,為社會各界提供更好的消費信貸服務,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牡丹貸記卡是中國工商銀行發行的、并給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額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額度內先消費后還款的信用卡。 牡丹貸記卡限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使用,以人民幣結算,具有信用消費、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功能。 第三條 牡丹貸記卡按發行對象不同分為商務卡和個人卡,其中個人卡分為主卡和副卡;按信用等級不同分為金卡和普通卡。 第四條 單位可憑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開戶許可證向中國工商銀行發卡機構(以下簡稱發卡機構)申領牡丹貸記卡的商務金卡或普通卡(以下統稱商務卡)。單位可申領若干張商務卡,但必須在申請表上指定持卡人。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可憑公安部門認可的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向發卡機構申領牡丹貸記卡的個人金卡或普通卡(以下統稱個人卡)。個人卡的主卡持卡人可為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配偶或親屬申請不超過兩張的副卡。 第五條 單位和個人申請牡丹貸記卡均須填寫申請表,與發卡機構簽訂《牡丹貸記卡領用合約》。發卡機構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及資信狀況確定是否要求其提供擔保以及擔保方式、是否同意申領人的領卡申請,確定領卡種類、領卡人的信用額度。 第六條 發卡機構有權根據持卡人資信狀況的變化對其賬戶的信用額度進行調整。同一賬戶月透支余額個人卡不得超過5萬元,商務卡不得超過發卡銀行對該單位綜合授信額度的3%。無綜合授信額度可參照的單位,其月透支余額不得超過10萬元。同一賬戶下的所有牡丹貸記卡共同使用該賬戶的信用額度。 第七條 擔?刹捎帽WC、抵押或質押方式。擔保范圍為持卡人牡丹貸記卡項下發生的全部債務(包括信用額度內透支及超信用額度透支本息、超限費、滯納金、追索費用等)。擔保應簽訂相應的擔保合約。 第八條 凡使用密碼進行的交易,發卡機構均視為持卡人本人所為。依據密碼等電子信息辦理的各類結算交易所產生的電子信息記錄均為該項交易的有效憑證。 凡未使用密碼進行的交易,則登記有持卡人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及簽字的交易憑證均為該項交易的有效憑證。 第九條 商務卡賬戶資金一律從其基本賬戶轉賬存入,不得提取現金,不得將銷貨收入存入商務卡賬戶。在辦理商品交易和勞務供應款項的結算時,不得使用信用額度,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起點的,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行辦理轉匯。同一持卡人單筆透支發生額不得超過5萬元。 個人卡賬戶的資金以其持有的現金存入或以其工資性款項、屬于個人的合法勞務報酬、投資回報等收入轉賬存入。同一持卡人單筆透支發生額不得超過2萬元。持卡人使用信用額度取現每卡每日累計不得超過2000元。持卡人憑卡和密碼在指定ATM上取款時,每天最多可取5次,累計金額不超過5000元。 第十條 持卡人須按發卡機構的規定繳納年費,金卡每卡每年100元,金卡副卡每卡每年50元,普通卡每卡每年50元,普通卡副卡每卡每年25元。 掛失手續費為每卡20元,補辦新卡工本費為每卡10元。 持卡人存款和消費不需支付任何附加費用;在領卡城市之外支取現金或轉入個人賬戶須按交易金額的1%支付手續費,最低1元;在領卡城市之外非特約單位轉賬結算時按轉賬金額的5‰支付手續費,最低10元,最高500元。 持卡人使用其他商業銀行自動取款機(ATM)時,在其領卡城市之內取款,每筆收費不超過2元人民幣;在其領卡城市以外取款,每筆收費為2元人民幣。 第十一條 持卡人除現金及轉賬外的交易從銀行記賬日起至對賬單通知的到期還款日(以下簡稱到期還款日)(含)止為免息還款期,到期還款日為對賬單打印日起第25日。持卡人在到期還款日營業終了前償還全部應付款項,則無需支付除現金及轉賬外的交易的貸款利息。 持卡人在到期還款日營業終了前全額償還所欠銀行款項有困難的,可按照發卡機構規定的最低還款額還款。按最低還款額規定還款的,發卡機構只對未清償部分每日按萬分之五計收從銀行記賬日起至還款日止的貸款利息,貸款利息按月計收復利。未能在到期還款日營業終了前償還最低還款額的,除應按上述計息方法支付貸款利息外,還應按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5%支付滯納金。連續兩次(含)以上在到期還款日營業終了前未能足額償還最低還款額的,發卡機構可停止該卡使用。 第十二條 個人卡持卡人支取現金或轉入個人賬戶使用信用額度的,不享受免息還款期待遇,并應按每日萬分之五支付所用款項部分從銀行記賬日起至還款日止的貸款利息。 持卡人超額使用發卡機構批準的信用額度,則賬戶所有的應付款項均不享受免息還款期待遇;若在到期還款日營業終了前未償還超額部分,應對超額部分按5%支付超限費。 持卡人先償還已計息貸款,后償還未計息貸款。還款的順序均為利息、費用(超限費、滯納金等)、取現、轉賬和消費等貸款。 牡丹貸記卡賬戶內的存款不計付利息。 第十三條 牡丹貸記卡有效期最長為2年,如果持卡人到期需要繼續使用,應辦理更換新卡手續。如果持卡人不愿到期換領新卡,應于到期前1個月以書面或雙方認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發卡機構,否則,發卡機構視為持卡人自愿到期更換新卡。已過期的牡丹貸記卡不能繼續使用,但領用合約繼續有效。不更換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的,須及時將牡丹貸記卡交回發卡機構,并辦理銷戶手續。 補換卡有效期同原卡片有效期。 第十四條 發卡機構受理持卡人銷戶申請后按有關業務規定為持卡人辦理銷戶。銷戶時,單位卡賬戶的資金應轉回其基本存款賬戶。 第十五條 持卡人應及時清償牡丹貸記卡項下的銀行貸款本息和費用,不按規定清償的,發卡機構有權催收并依法追索。 第十六條 發卡機構與持卡人應共同遵守《牡丹貸記卡領用合約》。一方不履行合約的,另一方有權依照合約和法律追究違約責任和法律責任。持卡人不遵守章程和領用合約的,發卡機構有權取消持卡人資格,并可授權有關單位收回其牡丹貸記卡。 第十七條 發卡機構應向持卡人提供咨詢、查詢、對賬、掛失、投訴等服務,對持卡人關于賬務情況的查詢和改正要求應當在30日內給予答復,對持卡人的資信資料保密(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持卡人有權向發卡機構索取最近3個月的對賬單,對不符的賬務須在索取對賬單之日起10日內進行查詢或提出改正要求。 第十八條 持卡人應向發卡機構提供真實可靠的申請資料,并按照發卡機構要求提供符合條件的擔保;遵守《中國工商銀行牡丹貸記卡章程》,履行《牡丹貸記卡領用合約》;妥善保管牡丹貸記卡和密碼;不出租和轉借牡丹貸記卡;不以與特約單位發生糾紛為由拒絕支付所欠發卡機構款項;如通信地址、電話號碼、住址、職業等方面發生變化,應及時以書面或雙方認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發卡機構。 第十九條 持卡人遺失牡丹貸記卡應就近到發卡機構及時辦理書面掛失或電話掛失。書面掛失為正式掛失,發卡機構對電話掛失只協助防范,不承擔任何責任。凡書面掛失前及發卡機構受理書面掛失起至次日24時(含)內的經濟損失由持卡人承擔。掛失后如需補辦新卡,可憑書面掛失申請書和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補辦手續。 持卡人遺失密碼,應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向發卡機構書面申請更換密碼,辦理更換手續。 第二十條 牡丹卡特約單位均應受理牡丹貸記卡,并履行受理牡丹卡合約。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修改或牡丹貸記卡利率、收費項目和標準等發生調整,一經公布即為生效,無須另行通知。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由中國工商銀行負責制定和解釋,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后實施,修改時亦同。 (2006-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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