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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買房卻炒股 銀行有權(quán)提前收回貸款并加罰利息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7日 17:32 長沙晚報
于先生來電:去年,我以購房為由向銀行貸款20萬元,后來發(fā)現(xiàn)股市行情較好,我就把這筆錢投入股市,希望能賺一筆,買一套更大的房子。可是,近期我卻收到銀行要求提前還款和支付罰息的通知書。請問銀行的做法是否合理? 回復(f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03條規(guī)定:借款人未按約定的貸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fā)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于先生在借款合同中寫明借款用作購買住房,事后卻投資了炒股,借款實際用途與約定的用途不符,而且炒股有很大的投機性和風(fēng)險性。因此,銀行提前收回貸款,并按規(guī)定對于先生加罰利息是合理的。 長沙仲裁委員會 李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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