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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民間私募基金炒股須防范三大法律風險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7日 07:16 經濟參考報
何廣懷 本報訊 深圳證券交易所法律部專家日前表示,股民委托民間私募基金炒股要謹慎,因為其中有三大法律風險須加防范。 首先,民間私募基金本身并不是合法的金融機構,或不是完全合法的受托集合理財機構,其業務主體資格存在瑕疵。 其次,民間私募基金與投資者之間簽訂的管理合同或其他類似投資協議,往往存在保證本金安全、保證收益率等不受法律保護的條款。 第三,部分不良私募基金或基金經理存在暗箱操作、過度交易、對倒操作、老鼠倉等侵權違約或者違背善良管理人義務的行為,這都將嚴重侵害投資者利益。 據介紹,當前民間私募基金常常以咨詢公司、顧問公司、投資公司、 專家建議股民要盡量選擇組織機構正規固定、內部控制嚴密完善、專業、誠信、有實力、業績優秀的民間私募基金與基金經理。在簽訂委托投資合同時,股民應盡量詳細約定自己的權利、限定私募基金的義務,同時注意避免法律不予保護的條款;即使是熟人之間,也要簽署完備的書面協議。股民還要加強賬戶及密碼管理,最好通過自己的證券賬戶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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