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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財經

上海交強險費率最多打六折 保費每年減收5000萬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3日 01:40 東方早報

  早報記者 肖莉

  新版上海交強險保費的計算公式是:基準保費×(1+事故調整系數+交通違法調整系數)。根據上述計算公式,最終浮動比率范圍是-40%到100%。

  舉例來說,目前家庭自用汽車6座以下交強險的基準保費為1050元,按照最低6折計算,其車主最低每年只需交納630元,而最高則需交納2100元交強險保費。

  在全國交強險從7月1日起開始實行費率浮動之后,上海也正式宣布實行交強險費率與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相聯系的“雙掛鉤”制度。早報記者獲悉,按照今年新辦法,上海交強險費率最大上浮幅度100%,最大下浮幅度40%。

  7月1日起,上海版交強險將采取全國統一標準與地方既有辦法相結合的組合辦法執行,即:與道路交通事故相聯系的浮動,是完全按照全國的統一標準執行;與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相聯系的浮動,是繼續沿用上海現行的做法。

  而目前,全國版交強險費率浮動因子只與道路交通事故相聯系,而與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無關。

  “雙掛鉤”制度費率浮動具體應如何計算?新辦法會不會增加投保人負擔?針對投保人關注的一些問題,中國保監會上海監管局日前就“雙掛鉤”制度的細節問題作了解釋。

  事故費率浮動因子調整

  據介紹,與現行辦法相比,今年上海版交強險與道路交通事故相聯系的浮動作了調整。

  比如對于費率上浮因子的計算,主要以有責任事故的次數作為計算因子,取消了原辦法中以賠款金額也作為計算因子的做法,但增加了有責任死亡事故。同時改變了原辦法中因子累加的辦法,而采取因子最大值法。

  舉例說,如果駕駛人上一年度僅僅發生了一次有責任事故,則其費率不浮動;如果駕駛人上一年度發生了兩次甚至更多的有責任交通事故,都是上浮10%的費率;如駕駛人還發生了有責任死亡事故,則要上浮30%的費率。雖然駕駛人在發生了有責任死亡事故的同時,還發生了兩次以上的有責任交通事故,依然是上浮30%的費率,而不是40%。

  對于下浮費率調整因子的計算,依然與原辦法一樣。每一年沒有發生有責任交通事故,就給予10%的無賠款優待,累計最高不超過30%。

  違法費率因子維持不變

  關于與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相聯系的浮動,繼續沿用上海現行的做法。一是對于上浮的計算,如果發生了10次及以上交通違法,費率上浮15%;如果發生了一次公安部門認定的嚴重交通違法行為,主要有闖紅燈、酒后開車、無證駕駛、逆行、超速、超載、安全裝置不達標七類,就要按規定計算上浮因子,因子之間相互累加,但最高上浮比率不超過70%。二是對于下浮的計算,上一年度未發生交通違法行為,費率下浮10%,不按年度累加。

  上海保監局有關人士介紹,新版上海交強險保費的計算公式是:基準保費×(1+事故調整系數+交通違法調整系數)。根據上述計算公式,最終浮動比率范圍是-40%到100%。

  舉例來說,目前家庭自用汽車6座以下交強險的基準保費為1050元,按照最低6折計算,其車主最低每年只需交納630元,而最高則需交納2100元交強險保費。

  浮動幅度大于全國版

  不少投保人擔心,與上海現行辦法相比,上海新辦法會不會增加投保人負擔?上海保監局對此問題的回答是:不僅不會增加投保人負擔,而且會帶給投保人更多的實惠。

  上海交強險浮動費率新辦法整體浮動幅度大于全國辦法,全國辦法最大上浮幅度30%,最大下浮幅度30%。上海新辦法最大上浮幅度100%,最大下浮幅度40%。

  但上海保監局有關人士表示,上海真正大幅度上浮的是極少數,而下浮數量要遠遠大于上浮的數量。

  從交通事故費率上浮情況來看,由于不再按照賠款金額上浮保費,而且不實行浮動因子的累加,新辦法的上浮幅度肯定要低于現行辦法的上浮幅度。雖然新辦法增加了有責死亡責任保費上浮30%,但是這種情況發生的概率很小。即使發生了有責死亡責任,按照現行辦法費率也要上調到30%。

  從交通事故費率下浮情況看,新辦法仍然按照未發生交通事故的年限給予了-10%、-20%和-30%的無賠款優待。而且,由于無交通違法行為發生又可以享受-10%的優惠,累計可以享受到-40%的費率下浮,而現行辦法最大只能享受-30%的費率下浮。

  資料顯示,2004年4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上海費率下浮的保單占51.55%,費率不變的保單占37.47%,費率上浮的保單僅占10.98%。其中費率上浮超過50%的占2.3%,費率上浮達到100%的只占全部保單的十萬分之一點七。

  根據上海保險同業公會初步測算,新辦法實行后,保險公司比現行辦法每年還要少收保費約5000萬元。

  關鍵詞

  交強險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我國首個由國家法律規定實行的強制保險制度,于2006年7月1日開始實施。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交強險是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

  新辦法實施之前,保險公司對交強險的最高賠償金額為6萬元,其中包括死亡傷殘賠償限額5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8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無責任的賠償限額分別按照以上三項限額的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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