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
|
|
股海弄舟防八大風險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1日 01:43 揚子晚報
昨日,上海市高級法院召開了證券市場風險防范專題新聞發布會,列舉案例詳細解析了最近六年來證券市場因不規范行為引起的各種風險。上海高院有關人士指出,當前因不規范行為引起的風險主要有八大方面。 一是敏感類資金違規入市所帶來的交易風險。 敏感類資金主要是指公共資金,包括社保基金、房屋維修基金、信托資金、國企資金、教育基金、公用事業資金等等。據統計,2003-2006年期間,在上海法院審理的證券案件中,相當一部分涉及到敏感類資金的運作問題。由于這類資金的運作和管理尚未形成完善的監管制度,客觀上難以對其行為進行有效制約。在大多涉及公共資金的證券案件中,資金的使用都缺少必要的審批手續和監控措施,使得資金的運作完全依賴于券商的“誠信”。 二是證券公司風險處置中的風險。 目前,證券公司風險處置工作進入關鍵時期,一些高風險證券公司進入破產程序退出市場。由于一些高風險證券公司違規經營、挪用客戶保證金,造成證券公司經紀業務客戶資產損失慘重。 三是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國債交易引發的結算風險。 國家政策禁止公共資金直接進入股市,但允許買賣國債。因此,不少公共資金通過購買國債進入證券市場,再通過國債回購將資金“洗白”,轉而投入股市和期貨市場。而在這種情況下,一旦證券公司流動資金出現困難,不能返還客戶國債,即會出現“有去無回”的情況。 四是委托理財引發“保底條款”不保底風險。 委托理財案件是上海法院審理證券糾紛的主要案件類型。委托理財合同中往往約定“受托方保證委托方交付的資金或資產本金不受損失并按期向委托方支付保底收益”之類的條款,然而,從法律角度來看,該類合同的保底條款通常并無法律效力。因此,如果不及時對委托理財進行法律規范和投資引導,因股市波動而產生的資本風險和社會風險將更加突出。 五是證券市場信息披露不實風險。 近期已有多起因證券信息披露不實,要求上市公司及其高管承擔賠償責任的案件。 六是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風險。 這類非法交易具有隱蔽性、欺騙性、群體性、反復性的特點,使社會公眾投資者難以及時辨別、察覺,容易上當受騙。 七是證券產品創新中的法律風險。 每當證券創新產品,特別是權證之類的衍生品種推出之時,市場交易就會異常活躍,然而,由于參與交易的大量個人投資者往往并不熟悉該類產品的屬性、功能、運行機制和風險因素,自身權益極易受損。據初步統計,在已摘牌的10多只權證中,權證持有人錯過價內權證行權遭受的損失超過1100萬元,而錯誤地對價外權證行權的損失也超過70萬元。 八是私募基金管理滯后存在潛在風險。 私募基金至今尚未取得合法地位,生存在“灰色地帶”。從法律角度來看,私募基金管理人魚龍混雜,主體資格存在嚴重的法律瑕疵;私募基金協議的內容和操作手法不規范,容易滋生違法犯罪;此外,對民間私募基金的專業監管目前幾乎處于空白狀態。正是由于這些因素的存在,決定了投資民間私募基金面臨巨大的風險。黃婷 五大案例供股民參考 保底承諾不可輕信 2002年7月18日,樓某與渤海證券簽訂《代理國債投資協議》,委托渤海證券代理國債投資,渤海證券確保其年收益率10.5%。簽約后,渤海證券擅自在樓某資金賬戶內下掛其他人的股東賬戶進行股票交易,造成巨額虧損。樓某訴至法院,要求渤海證券返還投資款,并支付保底收益。渤海證券卻稱股票交易系樓某自己所為,其交易結果應由樓某本人承擔。由于股票交易都是通過電腦系統完成,一時之間難以判斷究竟系何者所為。承辦法官通過深入調查,最終查明事實。遂判決渤海證券返還樓某本金并支付存款利息,對其保底收益的請求則未予支持。 分析:一些投資者輕信證券公司保證投資收益的承諾,將資金交予證券公司。投資者應當明白,證券公司不是銀行,不能保證固定利率的回報。 交易“堵單”券商“買單” 2007年4月,袁某通過中銀證券網上交易系統輸入了購買*ST方向股票的委托。隨后其資金賬戶被“凍結”了相應金額。但當天袁某并沒有查詢到委托記錄。翌日,*ST方向股票股價上漲。袁某訴稱:中銀證券未能及時接受委托買入股票,造成其股票差價損失,應予賠償。而中銀證券則稱“堵單”屬不可抗力,可予免責。 法院認為,中銀證券出現“堵單”事件,是由于通訊線路堵塞,屬于證券公司能夠以設備更換、技術改進,或加強內部管理予以克服、事先也能預見的缺陷,并不符合不可抗力的特征,而屬于證券公司的失職。證券公司應承擔賠償袁某損失的責任。 分析:證券公司的交易系統不能適應目前火爆的行情,頻繁發生“堵單”事件,客戶因此而產生的利益損失,應由證券公司承擔。 權證博傻血本無歸 近日,上海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原告高某等四人分別起訴系爭認沽權證(即機場JPT1)的發行人廣東省機場管理集團公司、系爭權證標的上市公司廣州白云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證券交易所。原告起訴反映:原告在系爭權證到期日前的最后交易日分別買入該權證,但因最后交易日后不能進行交易,導致原告全額投資損失。原告認為,被告未將系爭權證到期日和最后交易日的信息進行充分披露,導致投資者對該權證的交易期限產生錯誤認識,造成其投資損失,故要求被告承擔賠償責任。目前該案已經受理,正在審理中。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原告如不能充分舉證被告存在過錯,將自擔后果。 分析:權證是新興的金融衍生產品,由于投資者對權證交易的風險和相關概念認識不足,盲目交易以致虧損。 高價軟件炒股無用 2006年7月,吳某向股來鑫公司購買了一套股票操作咨詢軟件。股來鑫公司承諾將由分析師盤中指導股票操作咨詢軟件的運用,并提供大盤分析短信服務。而之后,股來鑫公司未提供過任何證券投資咨詢服務。吳某提起訴訟,主張雙方協議無效,要求返還錢款。庭審中,法官提醒中小股民,如確實需要股票投資咨詢,應慎重選擇有資質的機構。 在上述案例中,法院最后裁決雙方簽訂的《協議書》無效。股來鑫公司應將5萬元全額返還吳某。并且,法院還建議相關的管理機構,依法對股來鑫公司做出相應的行政處罰。 分析:目前證券市場行情火爆,一些沒有資質的證券咨詢公司乘機魚目混珠,向投資者推薦股票,或者交易軟件,收取高達數千、數萬元的咨詢費、軟件費,使投資者蒙受巨大損失。 非法集資謹防上當 2004年4月,被告人潘學成、韓楓在美國設立了美國必得利財金集團公司,并設立了必得利公司上海代表處,以西安現代新農業股份公司將在海外上市為名,向不特定投資人非法出售新農業公司股票。隨后,潘與陜西唐宇公司簽訂協議書,約定由陜西唐宇公司設立海外公司,由必得利公司負責在境外募集資金。協議簽訂后,潘指使韓楓以他人名義在美國設立王氏公司并印制了王氏公司股票。潘通過制造各種虛假資料,夸大必得利公司、王氏公司和陜西唐宇的規模,編造了陜西唐宇海外上市模式等。潘等人以投資獲利周期短、回報率高和承諾回購為誘餌,以每股0.6美元的價格騙取被害人購買王氏公司股票。 同年11月,潘學成等人對外宣稱的上市期限將至,為繼續騙取財物,潘以個人名義購買了TUTTLE公司(該公司系在美國證券管理委員會報備,但未獲上市資格),隨后召開新聞發布會,隱瞞TUTTLE公司真實情況,謊稱王氏公司和必得利公司成功收購了已在美國OTCBB上市的TUTTLE公司,并合并為W&B公司,還謊稱王氏公司股票將在2005年3月在美國OTCBB上公開交易。會后,潘學成對外繼續銷售王氏公司股票。截至2005年2月案發,被告人潘學成、韓楓共騙得章美萍等人購買王氏公司股票折合2000余萬元。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以被告人潘學成犯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六十萬元;被告人韓楓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四十萬元。 分析:當前,證券犯罪活動的主要形式為:1、編造公司即將在境內外上市,或股票發行獲得政府批準等虛假信息,誘騙公眾購買所謂“原始股”或外國上市公司股票;2、非法中介機構以“投資咨詢機構”、“產權經濟公司”、“外國公司駐華代表處”等名義,未經法定機關批準,向社會公眾非法買賣或代理買賣未上市公司股票。投資者一定要有風險意識和辨別能力,應當提高警惕,不能輕信“原始股”、“海外上市”等謊言。 相關新聞
【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