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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難落戶有房無法住 戶口引發房產交易糾紛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06日 07:19 《理財周刊》

  很多人在購買二手房時,并沒有注意到里面的戶口問題,由此產生了不少戶口糾紛,給購房者帶來了不必要的麻煩。

  文》本刊記者/甄愛軍

  案例1:買房難落戶

  主人公:李曉梅(化名)

  購房原因:為子女上好的學校做準備

  主要糾紛:上家戶口不遷出,自家戶口遷不進

  李曉梅經歷了兩年有房無戶口的經歷,而這幾乎影響到了她小孩的就學。更與她的原意背道而馳了。

  李曉梅之所以想在市中心購房,主要是考慮到小孩就學。受孟母三遷故事的影響,她認為小孩自小所處環境跟他們往后的成長有很大的關系,因此堅決要把家安在市中心。而她也這樣做了。

  但是后來的落戶經歷,讓她委實費了不少周折。

  為小孩,購房市中心

  李曉梅希望自己的小孩能夠在一個比較好的環境下成長。她所指的好的環境中,最為重要的一點就是要有一所好的學校,而在上海市民中,大多都是這么認為的。

  李曉梅生于上海青浦區朱家角鎮,大學畢業后還是回到了鎮上。小孩出生之后,她感到居住在朱家角鎮,對于小孩今后的成長并不利。她認為,朱家角僅僅相當于一個比較發達一點的縣級城市,跟上海市中心相比,存在著天壤之別。而正是這種差距的存在,會對小孩今后的成長產生極大的影響。

  因此,她決定在市中心購買一套住房,然后全家遷進去。2002年上半年,李曉梅開始在市中心各個區域尋找房源,最后在長寧區中山公園附近找到一套合適的房源,與上家談妥價錢之后成交。

  她之所以決定在中山公園附近買房,主要是看中這里的居住環境,除了交通、購物、醫療等生活配套設施非常齊備指望,這里也是長寧區的文化中心,眾多知名學校聚集在周圍,而這也正是她所希望看到的。

  為落戶,兩年無希望

  為了不至于耽誤自己落戶,李曉梅跟上家約定了一定的期限,同時約定了違約責任。但沒想到還是讓她為落戶而等待了兩年多時間。

  在買房前,就有朋友建議李曉梅最好是跟上家簽訂一個補充條款,以免因為上家不遷走戶口而影響到自己落戶,而李曉梅也擔心這樣的事情出現,因此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她便要求在合同的補充條款中約定這樣的內容:交房日期為2002年10月30日前,戶口遷出日期為11月30日之前,每逾期一天,需支付違約金100元。而這也得到了上家的同意,雙方都在合同上蓋了印章。據了解,當時房產中有兩個戶口,一個是上家的兒子,一個是上家的前夫。

  李曉梅的本意并非希望上家違約,從而得到違約金賠償,而對于她來說,是希望上家盡快將戶口遷走,這樣她便能順利地將自己全家人的戶口遷進來。因此,向上家提出這樣的要求,也只是希望上家能夠引起足夠的重視,以免因為上家的疏忽,而影響到自己將戶口遷進來。

  這其中發生了一個小插曲。上家的朋友見到房屋買賣合同中有這樣的補充約定,認為這對上家不利,因此建議取消這樣的約定。上家聽到這樣的建議之后,便在隨后辦理產權過戶時,沒有再提這項補充條款。而李曉梅當時也沒有在意。

  隨后事情的發展便讓李曉梅感到有些無可奈何了。2002年年底,當李曉梅按照約定的日期去派出所辦理戶口遷入手續時,卻被人告知,原址中房屋內的戶口至今還沒有遷出去,他們全家的戶口無法遷入!笆遣皇菦]有來得及辦手續,那就再等幾天吧,反正也不急在一時,”她當時這樣為上家找理由來說服自己。

  而這樣的理由沒有過多久就被推翻了。等了一段時間,李曉梅再次去辦戶口遷入手續時發現,房屋內的仍然有戶口存在。于是她找到上家,希望她能及時解決這個事情。剛開始時,上家還在嘴上表示盡快解決,而隨著時間的一天天推移,卻一直不見動靜。

  其后,李曉梅只有多次找到上家,希望能夠盡早將戶口遷出去,以便讓自己全家把戶口遷進來。因為李曉梅知道,如果要保證自己的小孩到了上學年齡之后,能夠順利在附近片區入學,則對居住年限有相應的要求。而教育部門在審查居住年限時,通常是以戶口遷入時間來作為重要參考依據的,因此李曉梅不敢耽誤得太久。

  到后來,由于問題得不到真正解決,雙方產生了分歧,一度鬧得很僵。而李曉梅也沒有別的辦法,她只有等待上家盡快將戶口遷出去,而她這一等,就等近兩年的時間。直到2004年7月,上家才將自己兒子的戶口遷走,但是還留有前夫的戶口在內。上家給出的說法是,兩人已在三年前就已離婚,前夫的戶口她管不了。同時上家以自己并未做過承諾為由,拒絕給予相應的違約金。

  上法院,只為討說法

  已經毫無辦法的李曉梅只好將上家告上了法院。長寧區法院通過審理認定,上家以做出承諾,理應履行,應此必須向李曉梅支付違約金50000元。

  按照約定,從2002年12月1日起至2004年9月1日至,其間經歷了640天,按照每天支付100元違約金計算,上家必須支付64000元的違約金。而考慮到其他一些因素,李曉梅主動將違約金具體數額降至50000元。

  但是上家卻以自己沒有做出這樣的承諾為由,拒絕支付這筆違約金。后經法院調查,在李曉梅手中的

購房合同中,在補償條款中確實有這樣的約定,因此法院認為上家已做出過這樣的承諾,并判定上家應該支付逾期遷移戶口的違約金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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