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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節稅新招 個人所得稅籌劃方法發生變動(4)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5月08日 13:30 大眾理財顧問

  案例3

  王先生每月獲得1000元獎金,年終一次性獲得24000元獎金。

  每月納稅

  每月應納稅所得額為4500+1000-1200=4300元,每月應納稅額為4300×15%-125=520元。

  年終納稅

  24000元適用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同樣為10%與25(根據24000/12=2000確定),年終一次性獎金的應納稅額為24000×10%-25=2375元。

  這樣,年度納稅總額為520×12+2375=8615元

  同案例2方法相比,這種確定年終獎和月獎分配比例的方式使得稅負又降低了300元。

  低額稅負籌劃技巧 

  案例3之所以會產生明顯的節稅效果,關鍵在于充分利用了年終獎10%的低稅率。將案例2中的每月月獎金分出500元(全年總計6000元)并入年終一次性獎金,使得分離出的6000元的適用稅率由15%(月收入適用)降低至10%(年終一次性獎金適用)。

  需要注意的是,年終一次性獎金若要適用10%的稅率,需要滿足條件:年終一次性獎金/12≤2000。將年終一次性獎金確定為24000元,可以使年終一次性獎金與12的商數滿足該條件同時達到了該條件的臨界值——2000元,最大限度地利用了10%的低稅率。

  如果年終一次性獎金超過24000元,其適用稅率將會提高到15%,通過計算可以確定稅負將會增加,例如,年終一次性獎金為30000元,全年應納稅額為9715元。

  結論

  通過合理分配,盡可能降低年終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尤其是在求得的商數高出較低一檔稅率的臨界值不多的時候,調減至該臨界值,降低適用稅率,節稅效果極為明顯。

  如果月收入的適用稅率高于年終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應將年終一次性獎金與12的商數應盡量接近該檔稅率的臨界值,充分利用低稅率。當商數與臨界值相等時,稅負最低。

  本文作者就職于北京京都稅務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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