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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節稅新招 個人所得稅籌劃方法發生變動(2)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5月08日 13:30 大眾理財顧問

  發放方法影響稅負 

  年終獎金的發放方法有分月發放、全年一次性發放和月獎按比例發放三種。新規定下,全年一次性發放的節稅效果強于分月發放;部分作為月獎、其余年終發放的節稅效果強于全年一次性發放;月獎按比例控制發放的節稅效果最好。

  全年一次發放

  在新規定的影響下,全年一次性發放獎金較分月發放獎金節稅。

  案例1

  仍舉上例,對獎金按月發放和年度一次性發放兩種方式下的稅負進行比較。

  按月發放

  則王先生每月獎金3000元,每月應納稅所得額為4500+3000-1200=6300元。

  6300元適用的最高稅率為20%,應納稅額為6300×20%-375=885元,年應納稅額為885×12=10620元。

  全年一次性發放

  王先生每月應納稅所得額為4500-1200=3300元,3300元適用的最高稅率為15%,每月應納稅額為3300×15%-125=370元。

  年終一次性發放獎金36000元,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為15%,125(根據36000/12=3000元確定),年終一次性獎金應納稅額為36000×15%-125=5275元。

  年度納稅總額為370×12+5275=9715元。

  結論

  在新的計稅方法下,年終一次性發放獎金將比每月發放獎金節約稅款905元。

  部分作為月獎

  根據案例2我們是否可以簡單認為,為了降低稅負應取消月獎的發放,而合并做一次性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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