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還要回到2000年,這年6月,管城區法院將“鷹德食府”委托給鄭州市公物拍賣行進行拍賣后,該拍賣行隨后在報紙上刊登出拍賣公告,但眼看拍賣時間已到,拍賣行依然沒有招來應拍的顧客。在此情況下,“管城區法院就找到我們說我們也可以去競拍,”李勝告訴記者,他與自己的哥哥分別到拍賣行進行了競拍,“鷹德食府”房產的底價是100萬元,最后李勝以101萬元的價格中標。
管城區法院承認,除鄭州市公物拍賣行不具備評估資質外,在拍賣過程中,競拍價格過低是做出收回房權裁定的另一個原因。“700多米的門面房,當時評估的價值卻是每平方米不足1300塊錢,這個價格實在不高,”任凱同時還提供這樣一個參數,“現在離鷹德食府不到3米的同樣的房產,在2004年賣出的時候已經達到10000多塊一平方米!
從一開始,鄭州市配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就對這一拍賣提出異議,那么,到底誰應該享有目前房屋增值所帶來的收益?誰又應該為當時拍賣過程中存在的過錯負責?
管城區法院在接受記者采訪時坦承自身在工作中的失誤,“這個問題我們法院本著一個有錯必糾的態度,法院錯誤了咱們就要糾正,” 任凱告訴記者,這正是他們作出拍賣無效裁定的重要原因。
任凱的這一說法引起李琛、李勝兩兄弟的不滿,“這關我們什么事,我們是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就是要糾錯,也是應該糾法院自己的錯啊!
李勝至今難以理解,“明明是法院指定的拍賣行,我們有什么懷疑的權利?要是法院認為自己對配套公司有錯,那就你自己賠,也不該讓我們去承擔這個責任啊。”
兩兄弟能否爭取回自己的損失?
對于以上爭議和疑問,管城區法院方面認為,裁定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作出的,并沒有不合適的地方。
房子產權被收回去了,李勝、李琛兩兄弟支付的101萬元法院卻沒有交代。誰來支付他們的損失?是管城區人民法院?還是段鳳臻、李愛蓮、李愛麗等三人?
目前,李勝、李琛的上訴仍未有結果。但他們表示將不會放棄自己的權益,繼續爭取下去。
對此,廣東卓信律師事務所馮蕓律師指出:
評估和拍賣是不同的程序,評估出現瑕疵并不必然導致拍賣無效。假設本案的拍賣行是依法按照拍賣程序進行拍賣的,且競拍人是善意的,則該拍賣是有效的。另外,管城法院也不能以2004年的市場價格來衡量2000年拍賣時房屋的市場價格。
法院進行執行回轉應當確保各方當事人的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本案中法院在裁定收回已拍賣房產的同時,應當責令本案的申請執行人也就是段鳳臻、李愛蓮、李愛麗返還已收取的拍賣款項。
現有的法律沒有規定法院執行回轉的法律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民法院國家賠償確認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四條規定,雖然法院在本案中應承擔主要責任,但不能依據國家賠償規定要求法院承擔賠償責任。
而廣東省拍賣行業協會鐘興財秘書長則對拍賣人在拍賣時要注意的事項提出了幾點建議:
1、必須看清拍賣公司在報紙上登載的拍賣公告的具體要求。如拍賣公告的日期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規定的比拍賣會的日期提前七天,標的的展示時間是否兩天等。
2、必須查看清楚標的的真實資料。其中包括:能否過戶;標的物有無瑕疵(拍賣公司有義務告知);拍賣標的的合法性等。
3、實地察看。在規定時間內察看標的物的狀況,包括標的價值。
4、有意參與競買時,一方面要與拍賣公司洽談,多提問題請求拍賣公司給予詳盡的介紹。另一方面也要注意是否有串通的行為。
5、在競買價值較高的標的物時,也可請律師分析和參與競買的一切活動。包括了解委托方是否合法,拍賣公司是否有資質等。保證競買的標的物安全、可靠,以保護競買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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