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
|
|
回答創業板上市問題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8日 19:10 新浪博客
在創業板上市與在主板上市有哪些不同?某公司經理向金源律師事務所金律師提出一些有關的問題,金律師作如了如下答復: 問:創業板入市門檻有沒有什么要求降低? 答:從股本總額看,創業板規定首次公開發行新股后,達到2000萬元,而主板要求不少于5000萬元;從持有股東人數看,創業板規定持有面值1000元以上的個人股東達到200人,而主板要求不少1000人;從財務指標看,創業板不僅取消了公司必須贏利的規定,而且對公司的預期利潤率也不再做出硬性要求,只規定創業企業開業時間須在24個月以上,在同一管理層下持續經營兩年以上,經審計的有形凈資產達800萬元(系指總資產減去總負債和無形資產后的凈值,但不包括土地使用權),資產負債率不高于70%,最近兩個會計年度達到300萬元;而主板要求公司有最近三年連續贏利的記錄。這樣一來,使得過去因為公司規模偏小、企業初創暫不能贏利,而產品有市場、增長有潛力的高新技術企業,或手中有好項目,而無融資渠道的中小企業獲得了進入證券市場的入門券。 問:聽說創業板申請上市的核準程序大大簡化,具體有哪些簡化? 答:創業板申請上市,無需事前得到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批準,簡化了各級政府層層審批的繁瑣程序。主板申請上市,規定須有中國證監會的派出機構對券商的輔導工作進行檢查驗收;而創業板對此沒有作明確規定,也省去一道程序。 問:創業板的股票上市交易時,漲跌幅比例有沒有擴大? 答:從征求意見稿看,創業板的漲跌幅限制比例定為20%,比主板高10%;證券在上市首日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發行價的上下150元,比深交所主板市場規定的15元要高得多;連續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最近成交價的上下15元,而主板市場規定為5元。創業板根據市場需要,視情況還可以開設大宗交易,這也是主板市場所沒有的。 問:創業板上市公司的股份可全部流通嗎? 答:征求意見稿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規定,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發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以內不得轉讓。根據這一規定,三年期滿即可轉讓。在上市規則中規定,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前所有股東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出售其所持該公司股份。根據這一領土完整,意味著期滿一年后即可出售。這些都與主板市場的規定有明顯的不同。 問:股票是有風險的,創業板對風險控制的措施嚴于主板市場嗎? 答:設立獨立的發行審核委員會。委員全部由市場的專業人士擔任,每次參會審核的委員隨機確定人選,以增強審核工作的獨立性和提高審核質量。 組織單獨的交易系統。這將有助于加強對創業板市場交易的監管。 構筑新的公司治理結構。創業板要求公司聘請兩名經驗豐富的創業人士擔任獨立董事,由公司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并規定獨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發表的意見,如對關聯交易表決程序及公開性的意見,上市公司應當在公開披露文件中予以列明。獨立董事就公司的重大事項發表的獨立意見,將有助于投資者對公司的了解和研判。 實行主承銷商保薦制度。與主板市場不同,監管部門規定,作為保薦人的主承銷商在創業板市場股票發行上市過程中承擔更重的責任,一是保薦期較長、除保薦公司股票發行當年的時段外,還要繼續保薦此后的兩年;二是在保薦期內,要確保其具備股票發行上市的條件,協助公司建立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輔導和督促企業依法規范動作,并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信息。三是對違反保薦規定的保薦人,將給予嚴厲的處罰。 問:聽說創業板增設股票暫停上市的限制條件,是這樣嗎? 答:考慮創業企業的特點,在暫停上市方面增加了五個條件,如公司最近經審計資產為負值、公司失去持續經營能力等,為防范不可預測的風險,當中國證監會和深交所分別認為應當暫停上市的其他情形一旦發生時,也可以作出暫停上市的決定。 問:創業板市場信息披露是否更為嚴格? 答:與主板不同,創業板定期報告在年報和中報之外,增加了三月和九月的季報,提高了定期報告的頻率。在信息披露的內容上,結合創業板公司的特點,還增加上市公司對風險提示的披露,要求圍繞公司的技術情況,如核心技術的來源、所有權、先進性等,進行多角度、多層面的披露,對涉及技術的重大事件隨時發布臨時公告進行披露等。 問:謝謝金律師的回答,以后有不懂的問題再向您請教。 答:不用客氣,歡迎您再來咨詢。 本文來自新浪博客文章:
【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