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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合作造林高回報承諾背后的投資風險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5月13日 18:16 財經時報

  陳曉鵬

  2005年6月,北京市工商局、市林業局、市消協曾聯合就合作(托管)造林發布“致市民的十點提示”。分別就速生豐產用材林的規劃范圍、林權證和采伐證的發放、樹種、保險、公司宣傳、投資回報、合同簽署、投資人參與合作(托管)造林活動權益保護、合作(托管)造林新動向、注意辨別合作(托管)造林活動經營模式,是否具有傳銷和變相傳銷特點等十大要
點作出了提示。

  提示中有兩點格外引人注目:其一,購買林地,不受消法保護。投資人投資合作(托管)造林活動具有投資經營獲利的特點,不屬于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范疇。因此,投資于合作(托管)造林活動的投資人不是消費者。其權益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

  其二,在實施合作(托管)造林活動時,應辯別其經營模式是否具有傳銷和變相傳銷的特點,不要參與國家明令禁止的傳銷和變相傳銷活動。對發現合作(托管)造林活動中有傳銷和變相傳銷違法經營行為的,要注意收集和保存各種證據,并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舉報。

  異地維權難

  北京市工商局經濟檢查處處長薄宗林表示,異地造林維權存在障礙。薄宗林稱,因為自合作造林業務出現以來,在外省市已經發現了問題,有的公司已經倒閉。這些造林公司紛紛宣傳高回報率、可辦林權證、辦理保險等,大多以在城市集資、在異地(偏遠地區)造林的模式開展,“一旦發生糾紛,按照有關規定,投資者只能持合同去當地打官司,這無形中增加了投資者的維權成本,其投資所得到的保障非常有限。”

  警惕變相傳銷

  據介紹,目前有很多企業在北京以合作(托管)造林的方式面向教師、離退休人員廣泛招商,其“零風險、高回報”的廣告誘惑了大量社會資金。實際情況是:在國家林業局制定的中國速生豐產林建設規劃中,北京并非處于國家規定的重點速生豐產林基地建設范圍內。

  此外,在很多造林公司,都有一些從事過傳銷活動的人員參與合作(托管)造林活動,并擔任造林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這使得合作造林行為已具備了傳銷或變相傳銷的特征。

  別輕信公司宣傳

  有關負責人還表示,根據目前掌握的情況,造林公司為吸引市民投資參與合作造林,在宣傳上主要突出以下內容:第一,宣傳合作(托管)造林是響應國家與此有關政策的新模式;第二,許諾投資參與造林后,保證林木歸投資者所有;第三,提前許諾若干年后,投資會有高的回報率;第四,宣傳林木采伐可不受采伐限額控制;第五,宣傳林權證可以抵押貸款、轉讓變現。

  薄宗林提醒市民說,在確定投資前,應就公司宣傳所涉及的內容及時向有關權威部門進行政策與實務咨詢。

  四大動向

  據介紹,根據目前掌握的情況,一些公司在實施合作(托管)造林活動中已經出現以下四個動向,市民在決定投資前一定要小心:一些造林公司股東變更頻繁,且未按照法定程序辦理股權轉移手續,前、后股東之間承擔的法律責任不明確;在宣傳活動中,夸大事實,采用虛假方式,欺騙、誘導市民投資參與活動;通過媒體發布招聘廣告,其實招聘是假,招商是真;已經發現有從事過傳銷活動的人員參與合作(托管)造林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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