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經審理,駁回伏明元的訴訟請求,理由是:伏手中所持存折及儲蓄卡不屬同一套,明顯系調換造成,伏明元沒有充足證據證明系被告工作人員失誤造成。
檢方抗訴“證據不足”
旺蒼縣法院一審判決后,廣元市檢察院抗訴,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證據不足,請
予再審”。抗訴理由有兩個:第一,原審法院認定原告是第一個開戶的伏明元證據不足。因為“276”和“284”賬戶的存款憑條上,相關項目均系工作人員所填,無當事人簽名確認;第二,旺蒼支行應證明當天給伏元明出具的卡折是配套的,才不承擔責任。
C懸疑篇
三大疑點再審能否撥開迷霧 第二個開戶的“伏明元”是誰?
為什么會出現第二個“伏明元”?原告伏明元認為,這完全是營業所證件審查不嚴所致,且究竟有沒有第二個“伏明元”十分可疑,營業所沒有相關錄像資料作證(事發后,營業所已安裝監控系統)。而被告稱,自己按有關規定審查了開戶者的相關資料,沒有失誤。
卡和存折為何不配套?
伏明元認為,巨款丟失后,銀行告知自己持有的存折與儲蓄卡不配套,但自己領取卡、折后,一直機密保存,未交與第三者。而銀行方不承認自己發放了不配套的卡、折。在記者采訪中,銀行承認,發放儲蓄卡時,只有存折賬號,沒有填寫專門的領卡登記表,也沒有留下經儲戶確認的依據。
死者身份證為何順利取款?
記者了解到,領取巨款的“伏明元”,所留身份證號碼為510921581124378,這是15位號碼的第一代身份證,尾數是奇數表明持有人為男性,而偶數則為女性。原告伏明元認為,取款的“伏明元”所持身份證尾號是偶數,與其性別不符,工作人員在查驗身份證時,應查別可疑之處。
廣元市公安局治安支隊戶政大隊民警黎曉波告訴記者,身份證編碼中包括了“地域”、“出生年月”、“性別”等信息,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查驗時應注意核對“姓名”、“性別”、“年齡”等內容,這些東西憑肉眼完全能看出問題,就這一點說,銀行工作人員素質有瑕疵。
據了解,此案將于近期再次開庭,以上懸疑能否揭秘,期待再審能解決問題。
文/記者 青興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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