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天,中介打電話詢問劉女士是否已經考慮清楚。在交流過程中,業務員“好心”提醒她說,自己剛剛看到新聞上說,最近房價又漲了一點點。掛斷電話之前,業務員還很略帶歉意地說:“不好意思,有個客戶過來簽合同了,我稍晚些時候再打給你。”劉女士自己的確也看到過類似的新聞,她心里面開始有些擔心,房價會不會再漲呢?
當天晚上,劉女士又接到了中介的電話,對方很急切地告訴她,自己剛從另外一家中介公司朋友那里得到消息,也有人看中了那套房子,如要想買到房子得先于別人付定金。業務員還說,房東準備提價,是自己做了很長時間的思想工作,才同意以原價賣給她。一來擔心房價再次上漲,還擔心被別人“搶走”,劉女士馬上答應了下來,第二天一大早就把錢送了過去。
分析
房產中介善用“攻心術”,他們往往會憑空捏造事實,給購房者增添壓力,以便促成交易。
一般情況下,在與中介業務員接觸過程中,他們會觀察購房者,并通過聊天等形式來了解購房者對房源的態度。一旦購房者表露出比較強烈的意愿,他們就會找到應對之策,讓購房者快速作出決定。比較直接一點的做法就是打電話給購房者,表示已經有其他人看了房,也很滿意并準備付定金,如果想要得到這套房子,唯一的辦法就是搶先付定金。這種辦法對于一些意向原本比較強烈的購房者很有效果。
而對付那些有意向、但尚在猶豫過程中的購房者,僅靠一通電話,作用可能不會很明顯。不過房產中介也有辦法,接連編造好幾個故事,然后逐一說給購房者聽,以擾亂購房者心神,失去判斷力。為了讓“攻心術”發揮最大效果,中介有時候甚至還會演戲,比如專門挑人多的時候請購房者過來看房。
點評
中介的“攻心術”主要針對有意向的購房者,這提醒購房者,在看房過程中盡量不要先亮出自己的底牌,以免失去主動權。在現階段,樓市買賣趨于平穩,市場中可供選擇的房源還是比較多,所以可以慢慢挑選,不必心急。即使是遇到自己滿意的房源,也可先不動聲色,伺機而動。一般情況下,除非價格非常合適,在現階段也不大會出現多個購房者爭搶一套房源的情形。當然,購房者有必要掌握一些識破中介“攻心術”的技巧,如中介借口有人要買,但卻說不出具體的情況,則很有可能是他們隨口編造的理由。
捌 “吃差價”是慣用伎倆
案例:
因為追加投資需要,急需資金的王先生準備把自己一套老房子賣掉。于是他找到一家房產中介公司,雙方協商以80萬元的價格掛牌出售。中介得知王先生出售房產的目的是為了籌錢,于是提出可以預先支付一筆資金,但前提是他得跟公司簽訂一份包銷協議,以確保獨家代理。而且中介還信誓旦旦地保證,兩個月之后一定能夠拿到全部房款。王先生認為這個辦法可行,一來可以提前取得一筆資金用于公司周轉,而且還能在兩個月之后得到全額房款,于是他采取了中介公司的建議。
中介也很爽快,很快就向王先生支付了25萬元的首付款,同時給出了非常“貼心”的建議,即再簽訂一份《委托協議書》并進行公證,這樣以后所有買房事宜均由中介公司免費代勞,而他只要安心等到最后一筆購房款到賬。此時,已經充分信任中介的王先生當然是言聽計從。兩個月之后,王先生如愿拿到了所有購房款,眼見自己的賣房過程如此輕松愜意,王先生認為其服務周到而在熟人中間說了這家公司不少好話。但一次偶然機會,王先生對這家公司的態度發生了180度的轉變。在一次聚會中,有朋友告訴他,自己的一個同事以92萬元的價格買了他的房子,王先生心里頓時五味雜陳。
分析:
中介“吃差價”曾經是二手房市場上比較普遍的現象,業界曾有這樣一句話,“半年不開張,開張吃半年”,說的就是房產中介通過“吃差價”的方式,一次賺取相當于半年或者幾年的收入。再到后來,隨著買賣雙方防范意識增強,“吃差價”的難度有所增大。不過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很難完全杜絕這種現象。
吃差價主要有兩種方式,其一是見到采用委托代理、抬價銷售的方式,盡量撇開房東,中介直接與買家接觸完成交易。這樣,中介就有機會以高出掛牌價的價格將房產售出,并將高出部分中飽私囊。其二則是介入交易、直接倒手,牟取差價。如果中介看到有報價極低的房產,便會找機會自己先收購下來,僅需支付一筆定金或首付款,然后自己作為賣方再轉手以高價賣出,獲取中間差價。當然,這種手法在房價快速上漲時期比較常見,此外稅費負擔也不重,因此有不少房東會發現自己居然把房子“賣”給了中介業務員,就是這個道理。不過現階段,在京滬深等一線城市,由于房價漲幅較小,而且稅費很重,這種手法已不多見了。但在一些房價仍然處于上漲過程中的二、三線城市,這種情況還是存在的。
點評:
中介“吃差價”,一來是由于買賣雙方疏于防范,二來也是因為房價上漲較快,給中介留下了操作的空間。其實,只需買賣雙方多長一個心眼,彼此間多溝通一下,就完全可以避免這種情況。
為了防止被中介“吃差價”,買賣雙方應該做到“透明交易”,即簽訂服務協議時,要看清中介服務協議內容,對于委托代理情形多留一個心眼,其次在商談房價時也要做到公開,此外簽約應是三方在場,買賣雙方再次核對房價。
玖 定金套牢買賣雙方
案例
邱女士碰到了一件怪事,中介曾親口告訴她付了定金之后無法反悔,但沒過兩天卻又通知她取回定金,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邱女士看中一套地鐵房,準備買下來給兒子當婚房。中介告訴她,這套房子不少人喜歡,如果誠心想買,最好是先付定金。于是邱女士付了3萬元,由中介代為轉交給賣家。當天晚上,邱女士跟兒子提起買房的事,但兒子表示他跟女友對另外一套房子更加滿意,所以不打算買邱女士看中的那套。第二天一大早,邱女士趕緊給中介打電話,表示不想買那套房,要求退回3萬元的定金。但中介冷冰冰地告訴她,付了定金之后如果反悔,定金要被沒收。眼見定金要不回來,百般無奈之下,只好去做兒子的工作。
第三天,邱女士辦事路過中介公司的時候,在門口碰到了房東,于是自然談到了買房的事,房東告訴邱女士,自己并不是很著急出售這套房子,但經不住中介的軟磨硬泡,這才過來把定金拿了。邱女士這才明白,幾天前中介說定金不能退,不過是在誆自己。
分析
買家付定金,賣家接受定金,這是房產中介最樂意看到的情形。房產中介一般通過定金的方式來套牢買賣雙方。
當然,從規范買賣雙方信守承諾角度出發,定金的作用是積極的。在我國定金在《擔保法》的定義是債的一種擔保方式,在《合同法》的定義是承擔違約責任形式之一,其基本法律性質是違約定金,并具有擔保合同履行的性質。在合同不履行時,適用定金罰則:即交付方違約的,無權收回;接受方違約的,應雙倍返還。
但二手房市場中存在“定金陷阱”一說,主要是因為房產中介利用定金來要挾買賣雙方。如果買方付了定金,即使并未及時交給房東,或者退一步說,房東還在猶豫過程中并未收錢,買家也已經取不回那筆錢了。
對付賣家,中介也有的是辦法。如果賣家猶豫不決,中介就會以對方的確誠意要買為由,勸說賣家接受。有些甚至還誤導說,如果真的不想出賣,大不了想辦法退錢,也不會損失什么。但一旦賣家收了錢再反悔,中介立刻會露出另一副嘴臉。
此外,房產中介還能把定金玩弄于股掌之中。如果有買家付了定金,但中介發現有人愿意出更高的價錢,或者可以賺到更多差價,中介會攛掇賣家賠錢違約,按照行規退一賠一,如收了3萬元的定金,則應該退回去6萬元。按理說,違約金應該全部交給買家,最多收取相應的服務費,但少數中介會想法設法把這筆錢扣下了,中飽私囊。
點評
定金極易讓自己陷入陷阱,因此買賣雙方應該慎重對待定金。對于買家而言,在支付定金之前有必要考慮成熟之后再作決定,而不能倉促行事。賣家也不要輕易聽信中介的“定金可退”的說法,因為一旦收了錢之后,中介也有的是辦法讓賣家被他們牽著鼻子走。當然,我們需要提醒的是,對于買賣雙方而言,要講究誠信,遵守市場交易游戲規則,交易達成之后就一定要履行,如果反悔當然要接受相應的懲罰。
拾 中介合同陷阱何其多
案例
項先生被中介公司告上了法庭,原因是他并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相應的傭金。
一年前,項先生與某中介公司簽訂了一份中介合同,表示愿意接受對方服務并支付傭金。在簽訂合同的時候,項先生看到中介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比較簡單,尤其是服務內容方面,涉及甚少。項先生當時還曾提出異議,認為應該補充一些與服務有關的內容進去,以免日后發生糾紛無從對證。但該公司經辦人員表示,公司墻上貼有工作流程,從看房到協助辦理貸款、過戶等手續,直到最后交房,這就相當于具體服務內容。而且工作人員還拍著胸脯向他保證,如果沒有過戶,中介公司不會收取任何費用。
但事情的發展卻大大出乎項先生的意料。在賣家交房之后項先生卻發現,對方并未把戶口遷出。于是項先生要求中介公司來解決這個問題,但對方以暫時找不到落戶的地方為由對他的要求不予理睬。于是項先生拒絕支付最后一筆1萬元的傭金,并要求解除買賣合同。但中介表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之后,就應該支付傭金,因此認為是項先生違約在先,故把他告上了法庭。
分析
中介合同本來就是約束中介公司自己和買賣雙方的,各方的權利和義務應該是對等的。但由于合同文本均由中介公司提供,合同隱藏著許多陷阱,對買方和賣方來說,可謂是毫無公平可言。
最常見的陷阱是,中介公司出具的合同中,絕大部分是針對買賣雙方的責任,比如列明買家、賣家違約之后需要承擔怎樣的責任,需要支付多少違約金等。而對于自己需要提供哪些服務項目,自己違約之后需要承擔怎樣的責任等等,則只字不提。
更加讓人無法接受的是,中介合同中往往還設定了許多規避責任的條款。比如,中介有義務告知購房者房屋的狀況,諸如房屋是否存在漏水等瑕疵。但有的中介合同中卻寫明“該物業以現狀售予買方……”。但問題是有些瑕疵只有等到入住之后才能發現,比如漏雨、下水堵塞等。但此時發現問題再回頭找中介,已經為時晚矣。
對于普通購房者而言,一輩子也僅僅只有一兩次購房經歷,跟中介打交道的機會少之又少,因此根本無法摸清中介合同中的門道。而中介公司在要求買方和賣方簽字時,也表現得很隨意,似乎只是走個過場而已。但一旦發生糾紛,這份協議便對買賣雙方很不利了。
點評
買賣雙方在簽訂合同時,最好把和中介有關的條款寫入合同中,同時還要注意合同中隱藏的陷阱。在購房過程中,千萬不能急躁,也不要忙于簽字,一定要將各個條款看清楚了再簽字,不明白的地方一定要預先指出來,并進行修改,避免日后的麻煩。買方和賣方不應只注重房屋本身的價格,還要設定條款就中介的責任和義務約定違約責任。一旦中介違約,買方可據此來主張權利,要求賠償。鑒于一般購房者對法律不是完全了解,建議購房者在購房過程中聘請專業律師進行談判、溝通和把關,避免日后紛繁復雜的糾紛。
還有哪些陷阱要提防
前文中的案例主要是針對買賣過程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其實中介公司還從事房屋租賃服務,所以在這里也把租房方面存在的問題捎帶提一下,以便讀者全面掌握。
序號 | 名稱 | 簡介 |
1 | 扣款不放挪作他用 | 中介公司拖欠買家、賣家房款,主要是用于其他方面周轉,諸如之前中介參與炒房,資金來源很大一部分為沉淀資金 |
2 | 免收傭金只是噱頭 | 中介公司不可能為買賣雙方打義工,如果免除了傭金,肯定能夠從別的地方得到補償,諸如變著法子多收一些手續費等 |
3 | 巧設名目多收錢 | 胡亂編造一個理由,比如“加急取件”、咨詢服務等等,進而收取數額不等的費用 |
4 | 協議暗藏霸王條款 | 買方與中介簽訂的相關協議中,一般都存在“霸王條款”,諸如“看房單”里的排他性條款:以任何方式在半年內購買此房者,需支付總房價5%的違約金 |
5 | 單方約定違約金 | 中介要求買賣雙方在規定的期限內(如半個月)簽署買賣合同,否則支付違約金 |
6 | 合同附件藏有陷阱 | 由中介公司提供的《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中一般附錄有《房地產買賣協議》,兩者同時生效,即使交易未能達成,也需支付中介費,不少普通購房者因此而飽受困擾 |
7 | 意向金惡意轉定金 | 由于《居間合同》中存在“意向金自動轉為定金”條款,為意向金惡意轉為定金留下了后手 |
8 | 簽訂陰陽買賣合同 | 為了達到獲取不法收益的目的,有些房產中介甚至偽造私章,與買賣雙方簽訂陰陽合同 |
9 | 夸海口“請君入甕” | 原本希望渺茫,但房產中介卻拍胸脯打包票,比如貸款買第三套房。如果聽信一家之言,其結果肯定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
10 | 傭金標準統一規定 | 每當有人要求少收一些傭金的時候,中介公司會以“這是政府制定的標準,不能更改”為由來拒絕。其實,這并非硬性標準 |
11 | 拒不讓價逼買家就范 | 中介公司為了造成價格堅挺的假象,通常會拒絕買家的降價要求。但與此同時又與買家保持長期聯系,隨時掌握其心理變化,逼買家讓步 |
12 | 哄抬價格爭取房源 | 由于房源可以一房多處掛牌,導致很多中介為了搶生意,不惜通過加價、內訌的方式招攬生意,但這相當于間接推高了房價 |
13 | 唆使客戶鋌而走險 | 只要對自己有利,中介甚至可能唆使客戶做出一些風險極大的事情,比如“假離婚”等 |
14 | 違規收取看房費 | 以“看房費”能夠轉成房租為由收取相關費用,而一旦未能成功租房,想要取回“看房費”則會非常困難 |
15 | 當“二房東”賺取差價 | 先從房東手中以較實惠的價格租下了,然后高價轉租,獲取差價收益。這也會間接推高租金水平 |
16 | 無故扣押客戶租金 | 交錢容易討回難,如租賃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少數中介公司會百般刁難。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