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如實告知
訂立本合同時,本公司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本合同的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恢復本合同效力時,投保人應如實告知被保險人當時的健康狀況。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本公司對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公司對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第十二條 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被保險人的監護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的,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的監護人或投保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本公司,經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投保人指定或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的監護人書面同意。
生存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變更。
第十三條 保險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應于知悉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則,投保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于通知遲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調查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導致遲延的除外。
第十四條 保險金申請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生存至18、22、25周歲的生效對應日,由被保險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提交下列證明、資料:
1.保險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費憑證;
2.被保險人的身份證明。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提交下列證明、資料:
1.保險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費憑證;
2.受益人的身份證明;
3.公安部門或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4.被保險人的戶籍注銷證明;
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相關的證明、資料。
三、在本合同交費期內投保人身故的,由被保險人或其監護人作為免交保費的申請人,填寫免交保費申請書,并提交下列證明、資料:
1.保險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費憑證;
2.被保險人的身份證明;
3.公安部門或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出具的投保人死亡證明書;
4.投保人的戶籍注銷證明;
5.如為監護人,應提供監護人的戶籍證明、身份證件以及與被保險人的關系證明;
6.本公司要求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相關的證明、資料。
四、本公司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證明、資料后,對核定屬于保險責任的,本公司在與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協議后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本公司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五、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五條 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果本合同當時已經具有現金價值,投保人可以書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請借款,最高借款金額不得超過本合同當時的現金價值在扣除欠交保險費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余額的70%,每次借款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借款及利息應在借款期滿日償還。未能及時償還的,則所有利息將被并入原借款金額中,視同重新借款。
當本合同當時的現金價值不足以抵償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借款及利息時,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六條 欠款扣除
本公司在給付保險金、退還本合同現金價值或保險費時,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險費或保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須先扣除欠款及其應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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