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8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核準備案)
第一條 保險合同構成
國壽英才少兒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所附條款、聲明、批注、批單,以及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和其他書面協議共同構成。
第二條 投保范圍
凡年滿20至50周歲、身體健康者均可作為投保人,為其出生滿60天至14周歲、身體健康的子女或有撫養關系的少兒(以下稱被保險人)向中國人壽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投保本保險。
第三條 保險責任開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險費并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開始生效。除另有約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為本公司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的日期。
第四條 保險期間
保險期間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險人生存至25周歲的生效對應日止。
第五條 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本公司負下列保險責任:
一、被保險人生存至18周歲的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額的30%給付成才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生存至22周歲的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額的30%給付立業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生存至25周歲的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額的40%給付安家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四、被保險人于18周歲的生效對應日前身故,本公司無息返還所交保險費的1.5倍,本合同終止;被保險人于18周歲的生效對應日后身故,本公司一次性給付其尚未領取的生存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五、投保人在被保險人年滿18周歲的生效對應日以前身故而被保險人生存,免交以后各期保險費,本合同繼續有效。
第六條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本公司不負第五條第四款保險責任:
一、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二、故意犯罪、拒捕;
三、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
五、酒后駕駛、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六、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陽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間,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七、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180內因疾病身故;
八、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九、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無論上述何種情形發生,本合同終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本合同現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
無論上述何種情形發生導致投保人身故,本公司不負第五條第五款保險責任。
第七條 保險費
保險費的交付方式分為躉交、年交、半年交和月交,由投保人在投保時選擇。
分期交付保險費的交費期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險人年滿18周歲的生效對應日零時止。
第八條 首期后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保險費自動墊交及合同效力中止
分期交付保險費的,首期后的保險費應按照如下規定向本公司交付:
一、年交保險費的交付日期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對應日;
二、半年交保險費的交付日期為本合同每半年的生效對應日;
三、月交保險費的交付日期為本合同每月的生效對應日。
如未按上述規定日期交付保險費的,自次日起60日為寬限期間;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保險費的,如本合同當時具有現金價值,且現金價值扣除以前已墊交的保險費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額足以墊交到期應交的保險費時,本公司將自動墊交該項欠交保險費,使本合同繼續有效;當本合同當時的現金價值余額不足以墊交到期應交的保險費時,或前項墊交的保險費及利息達到本合同現金價值時,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九條 合同效力恢復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投保人可填寫復效申請書,并提供被保險人的健康聲明書或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報告書,申請恢復合同效力,經本公司審核同意,自投保人補交所欠的保險費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復。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雙方未達成協議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本合同現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
第十條 減額交清保險的選擇
在本合同具有現金價值的情況下,投保人可以按本合同當時的現金價值在扣除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額,作為一次交清的全部保險費,以相同的合同條件減少保險金額,本合同繼續有效。此項選擇不適用于次標準體的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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