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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險并非保的病種越多越好(3)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2月21日 07:47 《理財周刊》

  而同樣的疾病,在這兩款保險中的具體釋義也有所不同,后者更為嚴格,或有所差異。如后者在“中風”的釋義中,較前者增加了“理賠時必須提供神經系統永久性損害的證據(如計算機掃描或核磁共振報告),由于疾病而引起的腦血管意外不在此保障范圍之內”的規定。首先,“神經系統永久性損害的證據”舉證較為困難。而病人的中風是否因為意外引起,還是因為腦血管損傷引起意外,就如“先有雞還是先有蛋”一樣難以論證。加上這兩項限制性條件,理賠的概率顯然可以減小。

  讓保險產品“傻瓜化”吧

  面對內地重疾險條款以上這種種情況,再看看我國臺灣地區、新加坡等海外市場的重疾險條款,我們不得不提出這樣一個意見:讓我們的保險條款更“傻瓜化”一些吧!

  我國臺灣地區保險公司的

重大疾病險,無外乎一兩種,保障的重疾和重大手術,也就是那基本的七八種。新加坡地區重疾險條款中的大病定義,則是全國統一的。但看看內地公司,每家每戶都有兩三種、三四種甚至四五種重疾險,保障的品種,已經從最早的10種擴到到了現在的40多種,讓投保者難以看懂。

  來自安泰臺灣地區子公司、去年開始在太平洋安泰任營銷副總經理的沈先生說:“我認為保險條款越傻瓜,對保戶越有價值。他們不需要更多精力,就能知道自己該選擇什么產品。”

  此外,壽險公司不妨“回頭看”,多出一些費率低、但保障作用強的防癌險。從表1中我們也不能看到,惡性腫瘤是發病率最高,也有不少經驗數據可供保險公司精算時采用。而防癌險的條款也更容易“傻瓜化”。比如,有財險公司推出專門保障女性癌癥的產品,一年20元保費,保額可達2萬元。保險公司應該多開發一些這樣的產品。

  表2:不同保險市場的重疾險病種及定義情況

保險公司所在地區

重疾險保障病種

各家公司大病定義情況

我國臺灣地區

7~8

基本統一,只定義最基礎的

新加坡

30

全國統一

我國內地

10~42

混亂,各種限制性條件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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