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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財經

上海交強險雙掛鉤面臨抵制壓力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3日 14:12 中國經濟周刊

  近日,交強險引發的波瀾越來越大,幾乎在全國范圍內引發了一股風潮。在上海這一被稱為“條件成熟"的城市,交強險新規的出臺依然引發了火花。

  《中國經濟周刊》記者 張俊才/上海報道

  7月3日,上海市保監局宣布,在上海市范圍內繼續實行交強險費率與駕駛人的安全行駛記錄、違章記錄“雙掛鉤”的費率浮動制度。

  而按照國務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下稱《條例》)規定,于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雙掛鉤”的交強險,因為“諸多不適”,從今年7月1日起已“收縮”為交強險費率僅與車輛駕駛人的安全行駛記錄的“單掛鉤”。

  與牌照拍賣并存的上海版“雙掛鉤”交強險,在一片質疑聲中獨自前行,引發了多方面關聯反應。

  “上海套路”面臨抵制壓力

  “現實條件限制,中國保監會與公安部經廣泛征求意見后,決定在全國范圍內只實行交強險費率與道路交通事故相聯系的浮動。”7月4日,上海保監局有關人士告訴《中國經濟周刊》,“但是,中國保監會和公安部沒有搞‘一刀切’。已經實踐了3年,積累相當經驗的上海地區,繼續實行‘雙掛鉤’制度,以期在全國推廣。”

  “與道路交通事故相聯系的浮動,按保監會公布的全國統一標準執行;與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相聯系的浮動,繼續沿用上海現行辦法。這就是上海交強險‘套路’。”這位人士說。

  他提供的數據顯示,從上海推行機動車保險費率浮動的3年實踐看,約有44%的投保人兩年以上沒有發生交通違法行為,有40%的投保人3年以上沒有發生交通違法行為,“假如我們在執行國家交強險費率浮動制度時,不與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相聯系掛鉤,就會有相當多的投保人不能繼續享受費率下浮帶來的實惠。”他補充。

  而一保險業內人士則表示,“上海保監會公布的3年實踐統計顯示,56%和60%的投保人在第二年和第三年發生交通違章。大部分車主的費率都上浮是必然的;投保人能獲得多少實惠,交通狀況能有多大改善,需要時間檢驗和進一步調查。”

  這位保險業內人士分析,目前,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意識相對還是淡薄,大部分車主都有違章記錄,一旦將保費與交通違章掛鉤,將會出現“獎少罰多”的局面,而交強險因為年輕,在過去的一年里,早就因為“暴利”、“無責賠償”、“信息不透明”等爭議被推到了風口浪尖,如果此時再不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一味按照原來草案實施,無疑會為交強險增加更大的壓力。

  險企“處罰權”成眾矢之的

  上海保險同業公會日前發布的一份調查報告引人關注。該報告指出,2004年4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政府有關部門運用保險機制,每年拿出近1億元獎勵交通記錄良好且無理賠記錄的投保人。

  不過,很多人質疑,“雙掛鉤”的巨額“業務”,其執行主體又是誰呢?

  “停車違章、闖紅燈等,違反的是交通法規,理應由交管部門進行處罰。也就是說,應該都由相應的監管部門來進行懲處,作為一家商業保險公司、一家具有法人資格的公司,有什么資格來行使行政處罰權?”有分析人士尖銳指出,“違反交通法規而被上漲保費可以說是在變相行使處罰權。”

  “回顧交強險頒布以來的種種爭論,主要爭論依然集中在有關費率浮動,關于‘不贏不虧’的利益分配,”7月7日,上海恒泰律師事務所陳峰律師接受《中國經濟周刊》采訪時說,“交強險作為我國目前商業體系中唯一一個強制性要求投保的項目,受到多方關注是很正常的現象。交強險目前尚處于‘襁褓’期,與國外擁有成熟的‘汽車文明’的眾多發達國家相比,我們的體制、監督與操作還處于起步階段,這樣‘險企’操作的空間十分巨大。”

  而上海恒量保險分估有限公司張秦總經理則對《中國經濟周刊》表示,在信息的公開化,透明化,以及根據我國現階段的機動車發展情況制訂符合我國國情的規定遠比借鑒國外先進技術或者直接采用有效地多。“在這一點上,上海的‘雙掛鉤’制度是一個值得嘗試的舉措。不過雙掛鉤制度到底能否確定由投保人、行人、保險公司三點確定的平面上到底盈利在哪方,還要看具體的數據顯示和未來幾年的發展,目前很難下定論。”

  技術“空白地段”

  專家表示,交強險的進一步完善需要信息共享機制。業內人士分析,“雙掛鉤”操作的根本是在于要建立一個車險信息共享平臺,也就是交警部門的信息能否與保險公司信息共享,這個直接關系到浮動費率實施中的公平問題,也直接涉及到廣大車主心心念念的信息透明化公開化。國務院《條例》第九條規定,保監會、公安部門、農業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逐步建立有關交強險、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共享機制。

  而目前,上海、北京、浙江、大連等7個省市建立了車險聯合信息平臺,其他省市的聯合信息平臺也正在積極建設中。《條例》沒有把交通違法行為作為一個掛鉤的內容,主要原因是充分考慮了聯合信息平臺尚不成熟的實際情況。

  同時,保險專家指出,交強險費率的厘定與交通事故發生概率、交通事故賠償金額有關,但與交通違法行為無關。上海保監局堅持將交通違法行為與交強險浮動費率掛鉤“顯然不符合交強險費率厘定標準”。

  業內人士分析說,事實上,交強險的費率厘定過程就是對被保險人的潛在損失進行預測的過程。預測所依據的信息越多,結果會越準確。“厘定標準”也相當復雜,交通事故和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是預測被保險人潛在損失的重要信息,目前看,雙掛鉤的技術空白依然很大。

  執法“重復”

  “交強險這樣與民生密切相關的問題,只有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才會有助于交強險向更良性的軌道發展,現在爭議之所以很多,也因為缺少法律依據。”一位業內人士對記者說。

  這位業內人士表示,由于交通事故和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是高度相關的,所以保監會的草案中所使用的方法會導致重復性懲罰或不合理的獎勵。上海目前使用的費率浮動辦法雖然避免了保監會草案中所存在的類似問題,但由于事故調整系數和交通違法調整系數是孤立確定的,沒有考慮它們之間的相互關系,所以仍然存在內在的邏輯矛盾。

  “根據上海目前的費率浮動辦法,如果投保人在上年沒有發生任何交通事故,費率要下浮,同時,如果該投保人在上年發生了交通違法行為,費率要上浮。這就意味著該辦法對投保人的風險判斷是相互矛盾的,一方面因為投保人沒有發生交通事故將其判定為低風險,應該下浮費率,另一方面又因為投保人發生了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將其判定為高風險,應該上浮費率,自相矛盾。”他表示,事實上,由于交通事故與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是高度相關的,因此在確定它們的浮動比率時不能孤立進行。換言之,只有當投保人既沒有發生交通事故,也沒有發生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時,才能下浮費率,而當投保人發生了交通事故或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時,都應該上浮費率。這樣就可以避免出現自相矛盾的結果。

  “如果僅僅強調費率浮動的目標是為了促進交通安全、減少交通事故,那么根據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對費率進行浮動就會涉嫌重復執法,因為交通管理部門已經對交通違法行為進行了處罰,為什么還要通過提高保費的方式進行二次處罰呢?”上海震旦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張志宏接受《中國經濟周刊》采訪時說,“如果說交通管理部門的處罰太輕,還不足以喚醒駕駛人的安全意識,為何不直接提高處罰標準呢?更何況通過費率浮動對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處罰是極不公平的。試想兩個駕駛人都因為闖了一次紅燈而將其費率上浮10%,如果這兩個駕駛人的基礎保費相差懸殊,10%的費率上浮所對應的保費增長也會很不相同,這種處罰公平嗎?”

  保險實際價值“縮水”

  “現行的費率浮動辦法僅僅根據投保人在過去一年的交通事故或交通違法行為進行費率上浮,這從精算學的角度看,浮動結果缺乏可信度,因為一個投保人在過去一年的經驗數據實在太少。”中國人民大學統計學院風險管理與精算學教授孟生旺指出,“另一方面,這種浮動會使得某些投保人的保費很不穩定,破壞了保險的實際價值。眾所周知,對于投保人而言,保險的價值在于通過支付確定的保險費而把不確定的潛在損失轉移給保險公司。如果投保人支付的保費波動過于劇烈,保險的實際價值就會受到損害。”

  他告訴《中國經濟周刊》,鑒于國際經驗,在對投保人的費率進行調整時,最好使用其過去五年的損失經驗,這樣的浮動結果不僅具有較高的可信度,而且可以避免費率的劇烈波動。

  “對于保監會此次新費率計算的出臺,我們還是很意外的,能夠把我們關注的問題在條例上做調整,我感到很高興。其實我們也是能夠理解國家的政策的,只要問題說清楚了,我們還是會積極履行義務,遵守有關規定的。”一位出租車司機很肯定地這樣告訴記者。

  對于大部分駕駛員來說,在交強險出臺的一年多來,太多負面消息讓他們對這個規定有過抵觸和不解,一年多來圍繞在交強險周圍的紛爭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眾多駕車族對于條例態度的風向標。新費率浮動方案的實施,給了這些駕車族一個明確的態度。畢竟,對于保監會和投保人,兩者本就沒有利益糾紛。

  資料

  “雙掛鉤”怎么掛?

  根據現行辦法,交強險全國辦法保費最大上浮幅度30%,最大下浮幅度30%。上海新辦法中,保費最大上浮幅度100%,最大下浮幅度40%,其計算公式是:實際保費=基準保費×(1+事故調整系數+交通違法調整系數)。

  “按照上海市交強險辦法,駕駛人上一年度僅僅發生了一次責任事故,則其費率不浮動;如果駕駛人上一年度發生了兩次甚至更多的有責任交通事故,都是上浮10%的費率;如果駕駛人還發生了有責任死亡事故,則要上浮30%的費率。”7月3日,上海大華汽車服務公司董事長吳桂明接受《中國經濟周刊》采訪時說。

  7月2日,上海市保監局稱,對于上浮的計算,主要以有責任事故的次數作為計算因子,取消了原辦法中以賠款金額也作為計算因子的做法,但增加了有責死亡事故。同時改變了原辦法中因子累加的辦法,而采取因子最大值法。

  “雖然駕駛人在發生了有責任死亡事故的同時,還發生了兩次以上的有責任交通事故,依然是上浮30%的費率,而不是40%。二是對于下浮的計算,依然與原辦法一樣。每一年沒有發生有責任交通事故,就給予10%的無賠款優待,累計最高不超過30%。”上海保監局。

  而關于與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相聯系的浮動,制度則是繼續沿用了上海現行的做法。一是對于上浮的計算,如果發生了10次及以上交通違法,費率上浮15%;如果發生了一次公安部門認定的嚴重交通違法行為,主要有闖紅燈、酒后開車、無證駕駛、逆行、超速、

超載、安全裝置不達標七類,就要按規定計算上浮因子,因子之間相互累加,但最高上浮比率不超過70%。二是對于下浮的計算,上一年度未發生交通違法行為,費率下浮10%,不按年度累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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