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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強險費率浮動繼續雙掛鉤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2日 03:17 第一財經日報
作者 陳天翔 上海保監局與上海市公安局共同研究制定了上海市交強險費率浮動實施意見,并于昨日開始正式實施!兜谝回斀浫請蟆酚谧蛉諒纳虾11O局了解到,根據國家實行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率浮動暫行辦法》,結合上海實際,上海交強險費率浮動繼續實行“雙掛鉤”制度,具體辦法是:與道路交通事故相聯系的浮動,按保監會公布的全國統一標準執行;與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相聯系的浮動,繼續沿用上,F行辦法。 上海保監局于昨日也對“雙掛鉤”制度費率浮動的具體計算方法作出了解釋。 首先是關于與道路交通事故相聯系的浮動:一是對于上浮的計算,主要以有責任事故的次數作為計算因子,取消了原辦法中以賠款金額也作為計算因子的做法,但增加了有責死亡事故。同時改變了原辦法中因子累加的辦法,而采取因子最大值法。 舉例說,如果駕駛人上一年度僅僅發生了一次責任事故,則其費率不浮動;如果駕駛人上一年度發生了兩次甚至更多的有責任交通事故,都是上浮10%的費率;如果駕駛人還發生了有責任死亡事故,則要上浮30%的費率。雖然駕駛人在發生了有責任死亡事故的同時,還發生了兩次以上的有責任交通事故,依然是上浮30%的費率,而不是40%。二是對于下浮的計算,依然與原辦法一樣。每一年沒有發生有責任交通事故,就給予10%的無賠款優待,累計最高不超過30%。 其次是關于與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相聯系的浮動,將繼續沿用上,F行的做法:一是對于上浮的計算,如果發生了10次及以上交通違法行為,費率上浮15%;如果發生了一次公安部門認定的嚴重交通違法行為,主要有闖紅燈、酒后開車、無證駕駛、逆行、超速、超載、安全裝置不達標七類,就要按規定計算上浮因子,因子之間相互累加,但最高上浮比率不超過70%。二是對于下浮的計算,上一年度未發生交通違法行為,費率下浮10%,不按年度累加。 相關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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