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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強險浮動費率草案遭專家質疑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6日 08:34 北京日報
計劃從7月1日開始實行的交強險浮動費率目前到了“定稿”的關鍵時刻。昨天,全國車險方面知名專家以及消協、律協代表人士在保監會對交強險浮動費率草案進行了可行性討論。保險精算專家、中國人民大學統計學院教授孟生旺昨天表示,交強險費率浮動草案的計算方法存在理論缺陷,在一定情況下可能會使得一個不斷發生嚴重交通事故的投保人得到了保費優惠。而不少專家認為,要想保證浮動費率的公平性,就要防止重復性的懲罰。 費率浮動可能重復懲罰 “道路交通事故已經造成了事實上的損失,這種損失直接影響當事人的交強險費率開價,而違反交通法規只是增加了可能造成損失的風險因素,并不一定會造成損失事實。”昨天,中央財經大學保險學教授郝演蘇表示,交強險的費率浮動應當首先考慮直接影響賠付因素的交通事故,然后才是違反交通法規的風險因素。 目前,草案中的交強險費率浮動,將和交通事故、交通違法行為“雙掛鉤”,也就是說,車主如果上年度發生規定中的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違法行為,來年保費將有所提高,這就是所謂的“罰”。 假設某車因為發生交通事故費率上浮30%,同時因為交通違法上浮30%,那么該車的費率將上浮(1+30%)×(1+30%)-1=69%。這多出的9%就是對該車的重復性懲罰。孟生旺昨天通過上述例子說明,根據草案公布的模型,交強險費率浮動存在重復獎勵或重復懲罰的問題。 專家稱非主觀性犯規處罰不合理 郝演蘇認為,應當提高交通事故因素在費率浮動的比例,調低違反交通法規在費率浮動上的比例,因為違反交規行為已經受到經濟處罰,而且某些情況下可能不是車主所為。據記者了解,按照當前的草案,費率浮動是從車不從人,如果車主將車借給他人開,而他人違章遭費率上浮,得由車主“買單”。 首經貿大學教授庹國柱認為,酒后駕車、闖紅燈等行為極易造成嚴重責任事故,通過保費懲罰是完全可能的,但更大量的一般交通違法行為,例如違章停車等顯然與保費的厘定沒有直接相關關系。 庹國柱提供的一組數據表明,2006年前10個月,北京市有過違章行為的車輛比例高達99.6%。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相聯系的浮動因素的前4項都是獎勵1年、2年、3年沒有交通違法行為的駕車人的。這意味著絕大多數人不可能享受到保費獎勵。 程序有待透明公開 此外,孟生旺表示,模型存在內在的邏輯矛盾。如果投保人在過去三個保險年度沒有發生任何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但是每年發生一次有死亡的交通事故,那么上述模型一方面要根據投保人在過去三年的交通安全記錄將次年的保費下浮30%,另一方面又要根據上年發生的交通事故將次年的保費上浮30%。這就表明模型對投保人次年的風險判斷是相互矛盾的。此外,根據上述模型,該投保人次年的實際保費將下浮9%。這個結果也不符合通常的直觀判斷,因為模型對一個不斷發生嚴重交通事故的投保人給予了保費優惠。 業內專家認為,交強險一再陷入一片質疑聲中,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整個程序的公共性缺失,制定規則的過程不夠透明公開,公眾意見沒有得到及時的表達和體現。 不少車主認為,作為強制性保險,交強險應讓更多的公眾參與討論,監管方應該將交強險費率等制定過程及實施情況公開化、透明化,如可考慮召開聽證會或者聘請第三方獨立中介人參與決策等方式。RB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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