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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強險浮動費率設計合理才能獎優罰劣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5日 22:22 《理財周刊》
文/本刊記者 陳婷 由于上海在2004年就率先建立了機動車輛聯合信息平臺,并從去年7月1日交強險施行之日起,就根據原有信息紀錄對交強險率先推開了“獎優懲劣”的費率浮動機制。因此,在全國交強險費率浮動辦法草案公布之時,我們不妨看看上海的現行辦法是怎么樣的,全國版和上海版的浮動標準到底有什么差別,上海版的浮動辦法是否有值得全國版借鑒的方面? 事故浮動:主要看賠款次數和額度 全國版浮動辦法中,浮動因素包括6類交通事故(以“A”為標記)、8類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以“V”為標記)。我們在前一篇文章中已經有詳細解釋。 而在上海版的浮動辦法中,也涉及到交通違法和事故發生次數,但不同的是,上海版相關事故因素中最終是以賠款的次數和賠款多少作為衡量標準的。 上海版對賠款方面引起的費率調整具體解釋為:上年度沒有交強險賠款的,次年保費下浮10%,第二年仍未發生理賠的,第三年保費在第二年基礎上繼續下浮10%,連續無理賠,最多可以獲得30%的下浮;發生三次以上(不含)賠款的,第二年上浮10%;賠款金額(或未決賠款)與基準費率的比值在700%到2000%(含)、2000%到3000%(含)、3000%以上,保費分別上浮10%、15%、20%。在“賠款”這項中,最高上浮幅度可以達到30%,下調幅度最多也是30%。 舉個例子,上海市民顧先生的私家車為一輛五座小汽車,2006年繳納交強險保費1050元。截至2007年,該車行駛過程中一共發生1起有責道路交通事故,但沒有造成他人死亡,該車共申請到4200元交強險賠款。這4200元賠款相當于顧先生私家車保費的400%左右,處在700%~2000%的區間內,按這個比值次年度費率上浮標準為15%。 而如果參照全國版辦法,費率浮動與有責事故次數掛鉤,上一年度發生1次有責,但不涉及死亡的交通事故的,費率不上浮也不下調。 同時需要注意的是,上海的賠款因素中包含未決賠款(已經受理但正在處理還未發出的賠款),全國版則將未決賠款因素放知道發生賠款后的次年度中計算。 而且,全國版僅僅是針對道路交通事故進行浮動,而上海版本以賠款次數和額度多少來衡量,其實質已經包含了非道路交通事故因素。說得直白一點,在上海,在非道路上(如小區停車場內)發生車輛碰撞、刮蹭等事故,如果去跟保險公司理賠,很可能影響下一年的保費標準,而在全國版,這個問題不存在。 兩個版本的差別還是較大的,總體來說,上海的標準更為市場化,更全面一些。 安全違法:要累加計算 就安全違法因素而言,全國版與上海版的大體方針是一致的,但是具體細節上存在差異,累加機制也有不同。 在上海版中,根據上一年度嚴重違章情況上浮的比例分為三種:15%(車輛安全裝置不符合規定、車輛 對于經常違章行駛的車輛而言,可能更喜歡全國版。但從懲戒安全違法行為的角度來說,上海版的可能更有效一些。至于上海的調整系數比例是否可取,不妨根據全國各地的道路交通狀況,允許各地自行選擇合適的比例。 全國版和上海版在安全違法因素方面,下浮規定是完全一致的。上一個年度、兩個年度、三個年度及以上沒有發生安全違法行為的,保費分別可以下浮10%、20%、30%。 獎優罰劣差距拉開 上海版的交強險費率浮動計算公式為:交強險最終保險費=基準保費×(1+交通違章調整系數)×(1+賠款調整系數),按照前述計算,我們可以得知,上海車輛交強險保費最低可以達到基準費率的49%(0.7*0.7),最高可能達到基準費率的221%(1.7*1.3)。這一振幅,相對全國最低56%,最高169%來說,幅度顯然更寬。從實際操作來看,上海已經出現過下浮30%(相當于基準保費的70%),上浮100%(相當于基準保費的200%)的案例。 如果保監會真正實現“獎優罰劣”,最好還是能拉寬幅度,充分利用車輛強制責任保險輔助文明交通、安全駕駛的杠桿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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