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
|
|
保險協會評說交強險三宗罪 無過錯賠償確有過錯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8日 03:57 人民網
今年以來,身負費率黑幕、暴利經營以及不合理的“無過錯賠償”條款這“三宗罪”,交強險被推上風口浪尖。 一方是處于強勢的保監會、保險機構;一方是民意先鋒奔走呼號。究竟孰是孰非?繼中國保監會明確表態后,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日前接受本報獨家專訪,首度做出回應。 “暴利說”是不負責任的炒作 ◆提取交強險三項準備金,采納了國際上最嚴格的標準;交強險費率厘定過程公開透明 新聞回放:律師孫勇連續狀告中國保監會失職,致使交強險獲取400億元的“暴利”。孫勇指出,我國機動車達1億多輛,只要投保率達到80%,每年交強險保費收入就能達到800億元,根據交通部公布的事故數量,每年賠償總額不會超過200億元。扣除費用開支200億元,交強險一年至少有400億元的利潤。 監管方面指出,至今年3月底,國內共有汽車5100萬輛左右,平均交強險保費1050多元;摩托車8200多萬輛,平均保費100元;拖拉機1300多萬輛,保費50—300元不等,由于其中絕大部分是保費50元的農家自用車,平均保費按100元計。目前三項合計投保率未及80%,所以全國機動車交強險保費不到500億元。此外,由于群發性事故、私了性事故較多,公安部、交通部事故統計數字,遠未及保險公司賠案數多。 保險行業協會車險項目負責人黃躍靈:事實上,車險經營并不像其他行業那樣,可以用簡單的算術法——“保費-賠償-成本=利潤”。保費收上來以后,保險公司要按規定提取“三項準備金”:未了責任準備金、未決賠償準備金和已發生未報案準備金。簡單說,就是要留出一部分錢,支付今后可能發生的賠案。比如,一位車主在2006年6月30日投保,從會計賬目上,保費屬于2006年,可這輛車一半的保險責任發生在2007年,保險公司必須提取準備金。 目前,國際上提取未了責任準備金的方法包括1/2法、1/8法等,最精準的是1/365法,就是按天來計算:當年1月1日投保的保單,保險公司當年已賺保費收入是“保費×1/365”,而未了責任是“保費×364/365”,最后一天的保單,兩項計費額度則相反……為了最大限度地使費率科學、公允,交強險采納了1/365法。 對“未決賠償準備金”和“已發生未報案準備金”,交強險參照商業車險,采用“案均法”,就是根據經驗數據來估算。 需要強調的是,由于事故風險的不確定性,與其他行業不同,包括交強險在內的任何保險產品的成本都不可能在售前精確測出,其精算非常專業、復雜。正因為如此,《價格法》明確規定,銀行、保險等產品的價格不在聽證范圍內。此外,由于對物的“無過錯賠償”不符合保險經營原則,給交強險厘定費率和控制費用造成了更大的不確定性。 在這種情況下,轎車1050元的保費標準百分之百精確的可能性非常小。所以,監管部門一再明確表示,年度數據出來后,要對其嚴格審核,并將審核結果向社會公布,如果實際經營結果與預期差距較大,則對費率做相應的調整。 至于厘定費率的過程,是保監會嚴格審核經驗數據,廣泛征求各方意見,以及與保險行業協會、保險公司、國際會計及審計組織、業內專家以及各車型代表多次共同研究、表決的結果,并非“不透明、不規范”。 交強險,旨在提高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保障,用經濟杠桿增進交通安全,惠及大眾。一些人在沒有認真調研、不了解保險經營的情況下,指責交強險有“暴利”,是不負責任的。 中介銷售是現有條件下的最優選擇 ◆交強險單獨核算,盈虧與保險公司利潤無關 ◆中介網點多、代理成本低,對投保人方便又便宜 新聞回放:有學者通過研究人保財險、平安保險的兩份年報得出“交強險的實施使保險公司借此脫貧、利潤大漲”的結論。 6月初,律師孫勇第四次向北京市一中院狀告中國保監會,要求取消保險中介代理制度。他根據年收保費800億元的基數,算出目前保險中介的收費達40億元,超過實際理賠的醫療費用。他質問:既然交強險是老百姓非投保不可的,為啥不能直接由保險公司銷售呢?憑什么非要“中介”從中盤剝一層呢? 黃躍靈:請問,對于交強險這項政策險業務,是單獨成立一家國家直管的公司來經營好呢,還是利用現有的商業財產保險公司做好?很簡單,后一種方案成本低、網點多,對投保者來說更實惠。 為了避免商業財產保險公司從交強險中“漁利”,真正實現交強險“不盈利、不虧損”的經營原則,保監會規定交強險單獨核算、單獨報告、專屬資產和專屬負債。虧損,就提高保費;盈利,則提高保額或降低費率。簡單講,這項業務雖然放在商業公司經營,但損益情況、業務調整卻一攬子掌握在監管機關手里,與保險公司商業險種不搭界,更與商業利潤無關。 保費、賠款雖然分賬了,可是,保險公司會不會將經營商業險種的費用算在交強險頭上?比如辦公設備、人員開支等?對此,保監會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單獨核算管理暫行辦法》中明文規定:專為經營交強險所發生的、應當全部歸屬于交強險的費用,如交強險的手續費、傭金、保單印制費等,要與共同費用,即不是專為經營交強險發生的房屋租賃費和折舊費、行政管理人員的薪酬等費用明確分開。 一些財產保險公司在上市后利潤增長,是公司各方面成長的結果,不能簡單地將其判定為因交強險而“翻身”。 從國際上看,任何一個新險種,確定其盈虧情況,至少要三年時間。舉個例子:2006年投保、2007年發生賠案,2008年出具2007年的財務報告。現在談利潤為時尚早。 為什么能通過中介銷售?選擇4S店、維修中心作為交強險代理商,恰恰是為了降低它的成本,減輕投保者的負擔。因為,對這些代理網點來說,人、房子都是現成的,新增保險業務只是增加了邊際成本。相比之下,保險公司的網點要少得多,增設則開支巨大。就算廣大車主愿意去各家公司排長隊投保,同樣得有專人負責、專門柜臺承保,一樣會發生費用。保監會將交強險中介代理費嚴控在4%以下,遠低于商業車險15%—25%的比例,就是為了在方便車主的同時,將營銷這一環節的負擔降至最低。 由中介代理保險業務,是保險市場發達的國家普遍趨勢。完全讓保險公司自己賣保險,是營銷的倒退。 “無過錯賠償”確有過錯 ◆于情、于法皆不通,強烈呼吁調整 新聞回放: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不論被保險機動車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過錯或過錯程度有多大,只要造成受害人的人身及財產損害,保險公司都要在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內負責賠償。前不久,律師劉家輝開始組織交強險征集聽證授權委托書活動,矛頭直指交強險的“無過錯賠償”條款。 黃躍靈:我們非常贊同劉家輝律師的看法,對于人身傷害的“無過錯賠償”,能夠在第一時間內讓傷者得到救治,體現了人道主義精神;可財產權從法理上講是平等的,沒有強弱之分,沒有任何人的財產權可以凌駕于他人財產權之上,不同所有人的財產權應得到平等的保護。 無過錯卻要賠款,于情、于法皆不通。目前,這一條款在實踐中已經產生了極大的“外部不經濟”,給保險公司的經營、車主的利益和道路交通管理,帶來諸多負面影響。希望相關法律能盡快對“無過錯賠償條款”做出調整。 《人民日報》 (2007-06-18 第14版)
【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