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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問交強險:制度安排為何朝令夕改(3)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5日 11:30 人民網
五問:“無責賠償”的“經”是不是念歪了? 據人民網6月5日的報道,南京市民林先生的車子正常停放在小區車位上,被別的車子不明不白刮了,但最終處理結果是有關方面說,由于交強險的原因,他要向對方車主賠付四百元損失。“他撞了我還要我給他掏錢,這算哪門子的道理?!”,林先生有點憤怒了。他得到的進一步解釋是,“按照2006年7月1日起實行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機動車在發生交通事故時,沒有過錯的一方要向對方賠付四百元限額的財產損失,就是人們常說的‘無過錯賠償’”。 “我不知道交強險這種規定保護的是守法者還是違法者的利益,這不是讓那些‘碰瓷’的更有恃無恐了嗎?”,林先生認為這樣的規定會助長交通事故的發生。 類似林先生的遭遇,近一年來很多人都遇到過,媒體相關報道比比皆是,據《人民日報》報道,北京德潤律師事務所的劉家輝律師也因為被類似這般“折騰”后,正組織一場全國范圍內的交強險征集聽證授權委托書活動,矛頭直指交強險的“無過錯賠償”條款,并得到全國很多車主的支持。 對此,近期保監會解釋得很超然,稱“無過錯賠償”條款是秉承了上位法的立法原則。交強險條例關于交強險賠償原則的規定,是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交法”)第七十六條,即“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但人民網記者就此采訪最高人民法院時,有關官員則表示“‘道交法’第七十六條所確立‘無過錯賠償’原則應指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時的情況,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應仍是‘過錯責任賠償’原則”。他對“道交法”曾確立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也要遵循“無過錯賠償”原則“沒有什么印象”。 中國人民大學一位著名的民法專家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指出:“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道交法’第七十六條強調了保險與侵權賠償的關系,當時出于對保護交通事故的弱勢方即對人生命的尊重等考慮,在該條第二項明確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就此明確了這一領域的‘無過錯賠償’或‘無責賠償’原則。” 他繼續指出:“該條第一項同時明確規定,即‘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這顯然是‘過錯賠償’原則。”他說,可能還有更多人忽略了該條的其它明確表述,如“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而這些可能恰恰是造成前述“尷尬”的原因。 他強調,“道交法” 第七十六條的這兩款從文字看雖是對超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部分的解釋,但在法律上同樣對等解釋了限額內的賠償原則,也正是因此,才確立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時的,機動車的“無過錯賠償”原則,并在業內達得廣泛一致,不然僅該條文第一句話,則無所謂過錯或非過錯賠償原則。 人民網記者隨后查閱了2006年3月21日頒布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該條例第二十三條進一步明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統一的責任限額。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 這位專家表示,這里的“無責任賠償顯然與道交法立法宗旨吻合。” 本網記者進一步查閱了2006年3月29日,國務院法制辦、保監會負責人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答記者問。其中第6條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實施后,無論被保險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負有責任,保險公司均將按照《條例》以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的具體要求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這位專家指出,應該說至此關于無責賠付的表述仍秉承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宗旨,但卻為保險公司打開大口子,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有大作文章的空間。 但記者遍查資料,在目前已“公開”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中仍難找到“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也要遵循‘無責任賠償’原則等字樣”。而關于類似的新聞報道,最早則見于北京某媒體2006年6月21日的報道,該媒體在文章中引述保監會財險部消息說,“由于新的道路交通法76條確立了無責賠償的原則,因此交強險的賠償也將依照此原則。這意味著今后在交強險實行后,事故中的車輛也將互為責任,進行賠償。例如:甲乙兩車追尾未發生人員傷亡僅發生財產損失,甲車無責,而乙車有責,那么乙車將對甲車進行賠償,最高的情況是2000元。而甲車雖然無責,但也需給乙車賠償,限額最高400元。如果乙車的修車費只要200元,那么甲車只給它200元即可。”等等。其內容雖明顯有違前述《道交法》精神的消息,但保險監管者并未予以否認,而是“將計就計”了,很多保險公司則如前所述,把對自己有利的條款寫進合同,讓消費者簽字畫押。蹊蹺的是這篇文章,在原發媒體自己網上已經找不到,檢索點擊進入顯示為白屏,左上方有“沒有找到相關文章”字樣。同時,保監會自己的網站也未見正式全文公布歷次批復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 另有專家指出,“問題剛好出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中,這個條款的的第五條明確規定‘交強險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車上人員、被保險人’,而消費者只要認同這一條,那么他在法律上就完全處于被動地位,等于認同了有關利益部門有意無意導演或被導演的,把‘無責任賠償’延伸到機動車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領域,極大‘延伸’了其‘內涵’,而至此,這個實為行業內的‘霸王’條款,其實已與《道交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甚至“國務院法制辦、保監會負責人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答記者問”等文件內容在各說各話了,在一定程度上,公眾的利益與法律的尊嚴也就此被以強制的名義‘悄然傷害’”。 有評論者指出,一些出發點、初衷都很好的事或規章制度,執行起來,如果把握不好,可能在個別部門及領域出現走樣,甚至“把經念歪”。由此造成局部的社會經濟生活交易成本增加、民眾情緒扭曲等不良影響往往較為嚴重,而交強險的這個“經”到底該不該如保險公司們那樣念,在很多消費者心中的確是個巨大的問號。 “無過錯賠償”的概念,自2004年5月9日北京二環路“奧拓撞人”一事后,已為廣大群眾所接受,它體現了法律在處理人車矛盾時對人的傾斜與保護,但這一原則僅針對強者(車)與弱者(人)之間,有網友表示,這樣一個大眾都已明瞭的概念,擁有眾多專業法律顧問的保險公司卻做出目前如此嚴重擴大化的解釋,并強行暗地嵌入保險合同中,令消費者苦不堪言,令市場怨聲載道,不得不使人懷疑是他們專業素養不足,抑或別有利益可圖? 當然,對《道交法》第七十六條以及相關《條例》的第二十三條在法律及司法界也有的確有不同的看法。比如在采訪中,記者發現,同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另一位官員就認為“第76條有三個層次的問題,一是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的賠償,二是責任限額范圍外機動車與機動車的賠償,三是責任限額范圍外機動車與人的賠償問題”,他說,第一個層次原則就是交強險賠,無所謂“過錯賠償”或“無過錯賠償”原則;第二個層次應該是“過錯賠償”;第三個層次是“無過錯賠償”。他進一步指出,其實對第三個層次,目前越來越多的專家認為也是“過錯賠償”,只不過準確的說是“有條件的過錯賠償”。但就他對第一個層次的解讀,記者采訪了另一個侵權法學者,他說“從侵權賠償的角度看,‘無所謂過錯賠償或無過錯賠償原則’,肯定是站不腳的。一定要有明確的賠償原則,不然社會經濟生活會亂套。” 如此看來,要比較全面的解決目前交強險所面臨的各種“難堪”,有關主管部門出一份權威的法律解釋也是較為必要的。 六問:交強險監管者是否應進行角色反思? “交強險引起如此之多的爭議,自然把作為直接監管者的保監會推到了風口浪尖。承擔行業監管的角色,保監會本來應該是公眾利益的捍衛者,為何卻讓很多人覺得監管者站到了自己的對立面呢?”來自北京某著名高校的分析人士說。 “交強險制度實施以來,在落實對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及時救助,化解賠償糾紛等方面起到很大作用,同時也暴露出一些問題,急需解決和完善”,分析人士指出,“首先是對交強險政策宣傳不太到位。在宣傳上過分強調其強制性,而忽略了對其具有的救助和社會保障性質的宣傳。導致了眾多車主缺乏全面了解,甚至產生抵觸情緒。 ” 其次,“監管部門過于重視司機購買保險的強制性,而對保險公司在事故理賠過程中的消極行為卻缺少相應的強制措施,對保險公司的墊付責任也沒有做出具體規定,影響了交強險社會保障功能的發揮,讓投保人和受益人難免反感。監管方不應當只為給其監管的行業、企業謀利,而是應當首先保證這些行業、企業不侵犯消費者的利益。” 這位分析人士還指出:“監管部門應該考慮增加決策的透明度,不要總是試圖‘把簡單問題復雜化,把專業問題黑箱化’。應該說,絕大多數消費者是理性的,能夠講道理的,要相信他們。如果能夠從初始階段就堅持‘三公’原則,公布全面的數據取得大家信任,對保險公司的不規范行為進行約束,才能為以后的政策調整贏得輿論支持,為市場的健康發展營造良好環境。” 他建議,“針對目前的情況,監管部門是不是可以改變姿態,在及時公布數據的基礎上主動舉行聽證會甚至接受第三方審計,接受公眾和輿論的監督。同時轉變工作的重點,切實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保險市場監督管理,并通過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和市場行為等的監管,保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 有業內人士評論說,保險業之前發生的一些事情也證明“暗箱操作”的做法是不可取的,2005年廣受關注的中再人壽4億多資金失陷漢唐證券一事,以及最近才揭開蓋子的新華人壽130億資金被違規挪用,在某種程度上正是由于缺乏有效監管才讓“黑洞”越來越大,這不值得深刻反思么。(人民網北京6月10日專電) [說明]:為盡量準確真實反映社情民意,本報道中隱去很多專家、學者等的姓名,請讀者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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