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縱橫新浪首頁 > 財經縱橫 > 保險 > 正文
 

改善保險業法制環境 促進保險業穩健快速發展(3)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07日 09:14 新浪財經

  二、加強保險法制建設,改善保險法制環境,促進保險業發展

  市場經濟就是法制經濟。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建立和完善,法律在保障經濟發展和產業發展中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一定意義上說,某一方面或產業的法律制度的設計框架,直接決定著、或影響著、或制約著這個方面或產業的發展方向或發展前景。《保險法》是保險業的基本性法律,其對保障和促
進我國保險業的發展價值不可低估,值得慶幸的是,研究修改〈〈保險法〉〉的工作已經提上議事日程。但是,保障和促進保險業的穩健、持續、快速發展,僅僅依靠〈〈保險法〉〉是遠遠不夠的。加強以《保險法》為核心的保險法制建設,必須在修改、完善《保險法》的同時,進一步加強《保險法》適用的研究,同時注意充分發揮〈海商法〉《合同法》、《公司法》等與保險業有關的法律、法規的作用,改善保險法制環境,為保險業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并為保險業的發展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一)研究修改《保險法》,為保險業的發展構建良好的基本法律保障平臺

  一定意義上說,《保險法》是保險業生存和發展的根本大法。修改和完善《保險法》,無疑對保障和促進保險業穩健、快速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雖然《保險法》的修改尚未列入立法機構2006年的計劃范圍,但是,當前啟動〈保險法〉的修改研究工作正當其時。本文以上列舉了〈保險法〉存在的十大問題或缺陷,盡管筆者較長時間從事保險法律理論與實務的研究與操作,也積累了一些經驗,對上述十大問題也有自己的看法或建議,但筆者個人意見或建議的表達在此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修改〈保險法〉并無解決某十大或二十大問題的局限,關鍵是要展開對〈保險法〉修改的研究與爭鳴,以達到通過修改〈保險法〉,實實在在地解決一些必須解決的有礙保險業發展的問題,或者設計一些能夠促進保險業長遠發展的制度的目的。筆者希望,保險業不應局限于僅僅為修改〈保險法〉而修改〈保險法〉,應當借〈保險法〉修改之機,通過〈保險法〉的修改研究的過程,來實現對保險法律規范價值的再發現,以通過〈保險法〉的修改和完善,為保險業未來的發展創造廣闊的發展空間和強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盡快建立保險法律適用的輔助機制

  如果僅僅表達筆者的個人意見,我們認為,現行〈保險法〉總體來說,還是一部還不錯的法律。如果需要對〈保險法〉存在的缺陷或不足進行分類,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制度性的安排問題,需要通過論證作出改變;另一類問題則屬于法律規定不明確,只是需要進一步規定明確而已。對于前一類問題,根據筆者的了解,現在分歧還很大,如果要對一些制度安排作出實質性的改變,還很難達成一致意見;后一類問題,并不必然需要通過法律修改程序來解決,如前所述,可以制定〈保險法〉實施細則、也可以通過最高司法機關制定司法解釋,有的問題還可以通過別的方式來解決。從這個意義上說來,〈保險法〉的修改時機是否成熟,還是一個值得商榷的問題。與此相反,建立保險法律適用的輔助機制,卻是保險業的一個非常現實而又迫切的問題。如果這個建議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我們希望,保險業有關機構盡快能夠行動起來。可以預言,保險法律適用的輔助機制的建立和運行,對于正確適用〈保險法〉,規范保險業務經營和管理,改善保險業當前的法制環境,必將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三)用好、用足現行法律、法規,為保險業的發展服務

  提及保險法制建設,多數人保險業人士的第一反應就是修改《保險法》,其實這種想法是不對的。應當充分地認識到,保險業僅僅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中的一個環節,甚至只是一個微不足道的環節,對于保險業自身運營的特殊規則方面的問題,國家已經頒布專門的《保險法》(包括《海商法》的部分內容)給與了充分的考慮和安排,在此之外,保險業的經營與管理還是要遵循國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處理這個個性與共性的問題上,保險業的視野就顯狹隘,具體表現是過分地強調了個性,卻不同程度地忽視了共性,例如,1999年《合同法》的修改,2005年《公司法》、《證券法》的修改,這些重要法律的修改和變化,無疑對保險業的經營產生非常大的影響,但是,有多少保險公司根據新的《合同法》相應地調整了保險合同條款?有多少業內人士真正研究了《公司法》、《證券法》的修改,對規范保險公司管理、改善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究竟產生怎樣的影響?

  (四)加強與保險業務有關的法律的理論與實務研究,及時指導和糾正保險業務中普遍性的法律適用問題

  法律、法規的制定和修改,只是法制建設的起點,正確適用法律來調整和規范保險行為,是制定和修改法律的目的,同時,希望法律法規將所有的保險現象預先規定得明明白白,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客觀的。因此,保險業界應當將保險法律、法規的適用研究,置于非常重要的地位,改變長期以來輕視保險法律的研究,僅僅對保險原理和保險經濟現象的敘述性、介紹性的研究風格,加強對保險原理和保險經濟現象真正深入的、思辨性研究,一方面,通過該等研究促使各類保險法律關系的主體正確適用相關法律,進而推動保險業務的規范和發展;另一方面,及時發現和總結在法律適用中比較普遍的、爭議較大的現象以及新生的保險現象,并與有權機關溝通,通過制定司法解釋或指導意見的方式,實現保險法制的相對完善。與此同時,必須看到,法律的穩定性決定了其必然要滯后于活躍的經濟現象,法律的完善性也只是相對于某一特定時期而言的,加強保險法律的研究,是對保險法律規范價值再發現的必不可少的過程,只有在相對充實的法律研究的基礎上,才能為立法者對法律規范價值的判斷提供優化選擇的空間。

  (五)建立和健全保險公司總法律顧問制度,強化保險公司保險業務經營的法律意識

  說白了,保險業經營的保險產品是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一份承諾。這種承諾的表現形式就是保險合同。除了保險資金運用外,保險公司幾乎所有的經營管理行為均是圍繞保險合同而進行。即使是保險投資行為,也與合同密切相連。從這個意義上說,法律的意識和法律的適用對于保險公司比對于其他行業應當更加關鍵和重要。但現實卻相反,保險公司當前的法律意識和法律水平幾乎是所有行業中最弱的。盡管保險公司被迫按照監管機關的要求,建立了所謂的“法律責任人”制度,但由于管理體制的原因,“法律責任人”制度僅僅是個擺設,根本無法發揮實際應有的作用。鑒此,我們建議,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借鑒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經驗和做法,在保險公司建立公司總法律顧問制度,并通過合理得制度安排和設計,使這項制度在促使公司內部的規范運營和風險防范、促進社會整體保險法制建設中發揮實實在在的作用。

  (六)嘗試建立保險糾紛案件的協商、調解機制,減少保險訴訟案件對保險消費者的負面影響

  投保容易,理賠難,是廣大保險消費者對保險的普遍認識,近些年保險糾紛訴訟案件大幅度增加、判決保險公司敗訴結果的報道屢屢見諸報端。上述現象,使社會對保險業的認識產生了極大的負面影響,一定程度上也抑制了社會大眾對保險消費的需求,久而久之,或許成為保險業發展重要制約因素。為了改變這樣的現象,建議通過保險行業協會嘗試建立一種保險糾紛案件的協商調解機制,例如,可以參照仲裁機制,在行業協會下面設立一個保險糾紛案件調解委員會,設計一種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自愿、對保險人適當強制的案件聽證制度,對于調解結果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不服可以再尋司法途徑,但保險公司應當遵守。類似這種制度的設計,可以充分發揮民間調解作用,減少保險糾紛案件的訴訟及其所產生的負面社會影響,同時也為保險業創造了一種和諧的發展環境。

  (作者單位:李記華,北京律協保險法委員會主任、北京方略律師事務所律師、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顧問;孫玉榮,北京工業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法學博士)

[上一頁] [1] [2] [3]


發表評論

愛問(iAsk.com) 相關網頁共約26,100,000篇。


評論】【談股論金】【收藏此頁】【股票時時看】【 】【多種方式看新聞】【打印】【關閉


新浪網財經縱橫網友意見留言板 電話:010-82628888-5174   歡迎批評指正

新浪簡介 | About Sina | 廣告服務 | 聯系我們 | 招聘信息 | 網站律師 | SINA English | 會員注冊 | 產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