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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了你的保單怎么辦(3)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2日 13:59 《私人理財》雜志
家庭財產保險的兩種處理方式 在夫妻離婚涉及的保險財產分割中,還涉及家庭財產保險。家庭財產保險是以家庭的共有財產(包括生活資料與生產資料)為保險標的的一種保險。這類保險都有一定的保險期限,一般為1年,即從保險人收取保費并簽發保單之次日零時起至保險期限屆滿之日止。 在東莞做建材生意的方建華在與妻子離婚時就遇到家庭財產保險分割的問題。方建華酷愛收藏,在婚姻存續期與妻子買了大量的奢侈品,如古董、字畫、手提電腦等重要物品。方建華在與妻子分割共同財產時,其中涉及被投保的財產,兩人在這些財產上長久沒有達成協議。 依據規定,如果雙方無法通過調解達成協議的,可通過兩種方式處理:一種是要求投保的一方到保險公司辦理退保手續,再將保險公司扣除必要費用后退還的保費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平分。另一種是當事人不愿退保的,則可計算該份保險的剩余保費價值,將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這里提到的保險的剩余保費價值是什么呢?財產保險因為有一定的保險期限(如1年),因此,將保費除以保險期限(以天計算)就可以得出日平均保費為多少,從保險期限開始之日到判決書生效之日的保費價值應屬夫妻共同財產的支出,而從判決書生效之日到保險期限屆滿之日所應交的保費價值就是保險的剩余價值。 那么,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家庭財產保險金,應該如何分配呢?不論家庭財產投保是以夫妻雙方的名義投保,還是以個人名義投保,因保險標的是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該標的的利益是相同的,所以保險金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為夫妻共同財產。 此外,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投保或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前投保而在婚后獲得的保險金,是不是也是家庭的共同財產呢?嚴格來講,這種情況不屬于家庭保險。根據婚姻法的規定,除夫妻另有約定外,一方婚前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獲得的保險金應歸于一方個人而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為一方婚前個人財產繳納保險費的,其應當以所繳納的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價值補償另一方。 還有一種保險為家庭財產兩全保險。它是指投保的家庭按規定向保險人分期繳納一定數量的保險儲金,如保險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則保險人賠付財產損失;如未發生保險事故,合同期滿后保險人向投保人返還全部保險儲金。這種保險合同期限一般較長,儲金累積數額也較大,因為保險人是以投保人所繳納的保險儲金所產生的利息來作為保險費收取的,在性質上類似于銀行儲蓄,但又不同于銀行儲蓄,因為銀行儲蓄的利息是歸存款人所有,而保險儲金的利息歸保險人所有。在解除保險合同時,對于扣除必要費用后的剩余保險儲金,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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