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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了你的保單怎么辦(2)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2日 13:59 《私人理財》雜志
車險,可能因離婚而損失保障 在廣州打拼多年的山東漢子劉尚婚前購置一輛私家車,2003年與妻子李倩結婚后,劉尚由于工作的需要,車都是他在使用,每年辦理車輛保險也是以劉尚作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2006年時,夫妻感情破裂,劉尚與妻子離婚,劉尚大度地把財產都讓給了妻子,包括這輛車。不久前,李倩駕車出了事故,找保險公司理賠,卻遭到了保險公司的拒賠。原來,李倩離婚后,辦理了車輛過戶手續,但還沒有來得及把這個事情跟汽車保險公司說。保險公司以原保險合同沒有依法變更為由,拒絕理賠。 保險標的轉讓,意味著保險標的所有權的流轉,如沒有特殊情況則同時意味著保險利益的變更。轉讓人把汽車轉讓給他人以后,自己不再具有對汽車所有權的保險利益,因此原保險合同已經失效。 在轉讓過程中,雙方大多不會忘記辦理車輛過戶手續,但另一件重要的事情常常被人們忽視,即所購車輛保險合同的變更。 《保險法》明確規定:“保險標的的轉讓應當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同意繼續承保后,依法變更合同。”而汽車轉讓給受讓人以后,受讓人雖然取得了對汽車所有權的保險利益,但是如果沒有及時變更保險合同主體,則受讓人既不是保險合同中的投保人,也不是保險合同中的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沒有保險保障。有保險合同的人無保險利益、有保險利益的無保險合同,這樣一旦出現保險事故,出讓人和受讓人都得不到保險賠償金。 因此,如果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互相轉讓汽車,一般不會出現這樣拒賠的情況。因為家庭財產通常系夫妻共有,無論該財產是以誰的名義購置,實際上都是夫妻雙方的共有財產,夫妻雙方對共有財產當然都具有保險利益。將財產從一方過戶到另一方,僅僅是形式上所有者的變更,實質上財產所有權沒有變,還是夫妻雙方的共有財產。 可是離婚后再將汽車過戶、出事故,又沒有辦理必要的保險合同變更手續,情況就不同了。夫妻離婚后,兩者沒有什么利益關系。如果發生汽車過戶情形,實際上完全由受讓一方享有所有權,轉讓一方徹底失去對汽車的所有權。 在沒有變更保險合同的前提下,新的所有權人—李倩不是保險合同主體,其無權向保險公司索賠,無法得到保險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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