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丨元毅 文丨楊國英
泛鑫龐氏騙局的事發并非偶然。利差壟斷所造成的市場利率與銀行利率的懸殊,必然會令投資者經不住所謂“高收益理財產品”的誘惑,而相關監管制度的不完善以及“形緊實松”,又必然會導致諸如泛鑫龐氏騙局的屢屢得逞。
傳聞攜款潛逃的泛鑫保險代理公司實際控制人陳怡,已經被我國警方押解回國。實際控制人雖已被追押回國,但是由泛鑫“龐氏騙局”對投資者所造成的巨大損失,對于已瀕臨破產的泛鑫而言,僅憑其一己之力顯然是無法賠付到位的。
作為保險代理中介的泛鑫,其“龐氏騙局”的特征,只要稍具金融知識,即可以一目了然—不管其保險銷售代理傭金有多高,但這筆錢歸根到底,還是從保險公司的資金使用成本中核算的,而保險公司的資金使用成本一般不超過4%(甚至低于銀行定存),這就意味著,泛鑫的業務模式存在不低于8%的虧損比例,因為泛鑫給投資者的承諾回報均高達10%左右,還要加上2%以上的業務運營成本。
如此,泛鑫只能依靠“拆新還舊”賴以維持,并且面對與業務規模同比放大的虧損額度,泛鑫又必須不斷拆入更多的資金,從而才能勉強達到虛假繁榮的表象。
這種“龐氏騙局”的游戲,顯然是難以持續的。但是,對其進行反思,我們有必要拷問,一般投資者固然可能因缺乏金融常識,而落入泛鑫龐氏騙局的圈套,可作為專業金融機構的保險公司、商業銀行,難道對此也沒有一絲覺察嗎?
事實上,與泛鑫合作的相關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對其龐氏騙局的業務模式,應該早已心知肚明。但是,因利益關聯以及風險不涉及自身,故而幾乎都選擇了默認、甚至縱容的態度,某種程度上,這就是泛鑫龐氏騙局為何能夠得逞的原因所在。
以與泛鑫合作的相關保險公司為例,按照有關規定,保險單必須是投保人本人簽字方才有效,但是對于泛鑫提供的眾多由他人代簽、甚至部分聯系方式都是偽造的保險單,相關保險公司居然一點都不核實。
再以給泛鑫提供銷售通道的相關商業銀行為例,首先,泛鑫并不具備銷售銀保合作理財產品的資格,可是相關商業銀行卻在沒有進行資格審查的情況下,即對其給予放行;其次,按照銀監會規定,“商業銀行必須充分、清晰、準確地向客戶充分揭示理財產品的風險,禁止理財業務人員利用有意隱瞞或歪曲理財產品的重要風險信息等欺騙手段銷售理財產品”,可是相關商業銀行明顯沒有履行這一義務。
泛鑫龐氏騙局的事發并非偶然。利差壟斷所造成的市場利率與銀行利率的懸殊,必然會令投資者經不住所謂“高收益理財產品”的誘惑,而相關監管制度的不完善以及“形緊實松”,又必然會導致諸如泛鑫龐氏騙局的屢屢得逞。
監管部門和司法機關對泛鑫(以及實際控制人)展開嚴格追查,固然不可松懈,但對于默認、甚至縱容泛鑫龐氏騙局的相關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亦應具體問責,對投資者所造成的損失,僅憑泛鑫之力無法償付的部分,可考慮由相關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進行彌補。此外,監管部門還應盡快完善相關監管制度,利率市場化改革更應全面加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