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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限受托人 保險QDII實施細則征求意見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9日 16:33 經濟觀察報
本報記者 唐君燕 上海報道 本報獨家獲悉,在《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 《辦法》)正式發布的前一天,一份名為《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征求境外機構意見)》(下簡稱“征求意見稿”)的文件悄然發至相關保險公司投資部門,并要求在本月30日前把相關建議上報保監會。 業內人士普遍認為,只有在相關實施細則的配套出臺后,《辦法》才更具有實質意義。 征求意見 “這個細則實際上對我們合資保險公司作用較小。”某合資保險公司投資總監告訴本報,這次征求意見已是繼今年6月底之后的第二次,“估計這是最后一次征求意見了。” 其實,最近一段時間以來,提高直接投資股市比例、QDII新政實行等不斷松綁的保險資金投資政策,讓一直受制于有限投資渠道的國內保險公司開始預見未來可能的投資收益。 在本報獲得的這份細則征求意見稿中,明確了保險資金可以投資符合細則規定要求的境外銀行存款、商業票據、銀行票據、大額可轉讓存單、債券、貨幣市場基金、債券型基金、股票、股票型基金、全球存托憑證、美國存托憑證和股權等投資品種或者工具。 而對業界普遍關注的委托人、托管人和受托人等細則征求意見稿也均作出了具體資產規模數額的衡量標準。例如,對境外證券經營機構,細則規定了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依照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具有從事證券經紀業務資格;經營證券經紀業務7年以上,實收資本和凈資產均不低于5億美元或者等值自由兌換貨幣,管理證券資產規模不低于500億美元或者等值自由兌換貨幣,證券交易業務在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排名位居前列;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結構,有效執行風險管理制度,能夠保證證券安全,提供高效的證券清算和交割服務;經營規范,信譽良好,財務穩健,風險監控指標符合所在國家、地區法律和監管機構的有關規定;無不良誠信記錄,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記錄;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值得一提的是,細則中特別規定“與委托人有關聯關系的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不得擔任該委托人的托管人和托管代理人。有關聯關系的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和受托人,不得同時擔任同一委托人的托管人、托管代理人和受托人。”而這里所稱關聯方或者關聯關系是指:一方直接或者間接持有另一方股份超過10%的;兩方被同一方直接或者間接持有股份超過10%的和中國保監會認定的有其他關聯關系的兩方或者多方。“這樣實際上只能通過境外專業投資機構投資了。”業內人士分析,這樣的規定,對很多外資保險公司來說,就無法通過境外保險公司進行投資,而只能選擇高盛、瑞銀這樣的機構。 爭議 盡管和第一次相比,這次的征求意見稿有了較大改變,但總體上而言,這次細則中有關境外投資托管機構的選擇資格標準依然是業內反響最激烈的方面。 從目前細則征求意見稿來看,規定境外受托人分為綜合類受托人和專業類受托人。境外受托人除滿足 《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條件的具有5年以上保險資產管理業務經驗,10年以上國際資產管理業務經驗,管理團隊平均專業投資經驗在10年以上外,還應當符合下列具體條件: 一是綜合類受托人實收資本和凈資產均不低于1億美元或者等值自由兌換貨幣,管理資產規模不低于5000億美元或者等值自由兌換貨幣,管理非關聯方資產不低于管理資產總規模的70%; 第二,對擅長投資某一類投資品種形成的資產專業類受托人,細則要求其實收資本和凈資產均不低于7000萬美元或者等值自由兌換貨幣,管理資產規模不低于3000億美元或者等值自由兌換貨幣,管理專項資產不低于管理資產總規模的70%,擁有國際公認的專業聲譽和評價,管理團隊在專項資產管理領域表現卓越。 對相互制、合伙制的境外受托人,細則規定受托管理資產規模在5000億美元或者等值自由兌換貨幣以上的,可不受實收資本和凈資產規定限制。 控股股東實收資本和凈資產均不低于10億美元或者等值自由兌換貨幣,且能夠提供全責擔保的,申請人可不受實收資本和凈資產規定限制。 一位外資保險公司投資部負責人告訴本報,對這樣的資質要求,大家都感到難以理解。因為在國外,有相當多只投資某個領域或者市場的專業投資機構,而這類機構的資產規模往往并不是很大,細則這樣的規定實際上把看似廣闊的投資受托人范圍一下子就縮小得非常狹窄。該人士還表示,主要通過資產規模為硬指標的選擇方式和目前國際通行的選擇投資機構的方法相悖,國際上通常是從投資機構的績效、風險控制和各種指標綜合考量。 另據了解,至少到目前為止,監管層對保險資金QDII實施細則的正式出臺還沒有特別明確的時間。不過,根據此前保監會有關人士關于今年要基本打開所有政策和操作層面,讓保險資金投資進入實質性操作階段的公開表示,細則的出臺也指日可待。 來源:經濟觀察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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