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吵架猝死不屬意外傷害 法院判決原告敗訴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3日 14:57 中國保險報
□李敬偉 2005年11月7日,譚某在大連太平洋人壽保險公司投保人身意外保險——悠然人生翡翠卡,繳納保費168元,保險期限一年,保額10萬元,受益人為譚某妻子。 2006年1月3日下午1時許,譚某在大連普蘭店皮口車站駕駛客運車與另一客車司機發生爭吵,(未有身體接觸)而后死亡。普蘭店第二人民醫院為其出具了《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診斷譚某的死因為:猝死。 譚某妻子于2006年4月18日向保險公司提出10萬元的人身意外傷害死亡保險金索賠申請。保險公司于2006年4月19日向譚某妻子發出了書面的《拒賠通知書》,認為譚某的死亡“不屬于人身意外傷害”。根據保險條例的規定,被告“不承擔保險責任”。 譚某妻子認為丈夫因意外原因猝死,理應得到保險公司的全額賠付,遂向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給付10萬元保險金。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譚某的意外猝死并不在該保險賠付的范圍內。其理由為:譚某投保的人身意外保險簡介中明確了5項責任范圍,譚某的死亡原因不構成5項責任中的任何一個;如果認定譚某屬于與人發生爭吵導致猝死,原告必須提供進一步證據;猝死的概念一般是指貌似健康的人因潛在性疾病造成的死亡,而意外傷害是由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兩者是截然不同的概念。原告的請求沒有依據,法院不予支持。一審法院最終駁回了譚某妻子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510元由原告負擔。 譚某妻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譚某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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