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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車拉黑活被搶 保險公司稱為變更用途而拒賠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6日 11:14 京華時報
作者:王陽 “奇瑞”司機李某將車借給親戚,不料,親戚在拉黑活中被乘客將車搶走。昨天,市一中院做出判決稱,因該車主擅自搭客并收取費用的行為屬于“變更車輛用途”,保險公司依法也可以不賠償該車的損失。 2006年5月7日下午,李某的親戚武先生駕駛該車去昌平聯系業務。途中,為了能將汽油費節省出來,武先生捎帶了一位陌生人,并與對方約定了150元的車費。沒想到,該陌生人將車搶走。 武某報案的同時,也通知了投保的太平洋財保北京分公司。此后,車輛一直未能找到,搶匪至今也未被抓獲。李某提出理賠遭拒后,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他們賠付7.4萬余元及延期付款利息等。 一中院認為,保險合同中明確規定,被保險人私自將保險車輛轉賣、轉讓、贈送他人、變更用途的,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李某將車輛借予他人使用,且在使用過程中擅自搭載乘客并收取費用,其行為實際上已經改變了私人用車的性質及車輛的用途,并最終導致該車輛被搶,李某的行為違反了保險合同的約定,屬于太保北京分公司的免責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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