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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及期貨人士就華夏交易所案件聊天實錄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16日 11:26 新浪財經
7月8日,華夏交易所老總郭遠峰卷款1.7億潛逃美國,留下無數血本無歸的投資人。一家民營公司如何成為“商品現貨倉單交易所”?政府該負什么責任?怎么追回血汗錢最大程度減少損失?7月16日,北京中期總經理母潤昌、岳成律師事務所創辦人岳成律師做客新浪《財經會客廳》,解析華夏現貨交易所巨額詐騙案的前因后果并分析投資人如何維權。以下為聊天實錄: 精彩觀點: 母潤昌:那是屬于變相期貨交易,但是他打著叫商品現貨交易所,不是期貨交易所,避開監管,所以抓住了所有法律的漏洞。 岳成律師:現貨必須得有倉庫,如果沒有倉庫的話那就構成了詐騙。 母潤昌:其實在去年從國務院頒布《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以后,商務部曾經也給相關的讓他們整頓,也許他游離在商務部的管理之外。 岳成律師:就是我們監管部門監管的不力,在他注冊的時候就應該對他的一些情況進行搜索,搜索出來有這些問題就不應該給予登記。 母潤昌:他那個我估計都是騙人的,你不可能說八個部委論證同意他來設立。岳成律師:國家是不會買單的,你不能因為你被害人自己的輕信投機被詐騙,讓全體老百姓給你買單,這是不可以的,這也是不公平的, 律師支招: 岳成律師:凡是涉及本案被害人的,都應該積極地向當地的公安機關舉報,拿出證據,因為它涉及的面很廣,公安部門會涉及到有一個主辦的,大家要盡快匯集材料,把基本事實盡快搞清,這是我們作為被害人方面應該做的事情。作為辦案機關來說他有兩步走,第一步是要調查,第二個就是積極的控制犯罪嫌疑人的財產,包括境外的財產,如果我們有渠道的話,凡是涉及華交所的財產,以及郭遠峰本人的財產,都應該控制住,控制的越迅速越全面,或者是越到位,我們的被害人損失的越少。 訪談實錄: 主持人權靜:各位親愛的新浪網友大家上午好,歡迎您做客新浪《財經會客廳》,我是主持人權靜。今天我們要跟大家討論的相信我在留言框里也看到很多網友,也是很多是受害者,都在里面踴躍發表留言,就是我們華夏交易所的這樁詐騙案,我們有很多的受害者。今天我們請到兩位嘉賓跟我們一起探討此事,坐在我旁邊的這位是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的創始人、國家一級律師岳成律師,歡迎岳律師,同樣這個案件因為它是華夏交易所,是類似于期貨交易,所以我們也請來一位期貨界人士,坐在這邊的就是北京中期的總經理母潤昌母總,母總您好。 母潤昌:你好。 主持人權靜:我們節目準時開始了,在節目開始之前,其實我就已經看到在我們的留言框里面有很多很多的網友,都在發表討論,因為很多也是受害者,大家都在說這個錢現在被騙跑了怎么辦,追不追得回來。其實在今天節目開始之前,我們力圖聯系到一位公安機關的負責人給我們講講這個問題,可是昨天我打了一通電話,這個案件具體是在北京市的西城分局負責的,后來我們找到西城分局,找到市局新聞辦,又找到經濟偵查科,現在得到的結論是案件還在進展當中,很多結論現在還不能下,所以具體的信息還要等到這個案子判完了之后還才給大家一個結論。先問一下母總,您覺得華夏交易所這個案子,是不是這個公司本身就是一個不合法的公司? 母潤昌:這個公司究竟是怎么注冊的,我也不是特別清楚,但是我看了一下資料,最早這個公司是河南的一家叫華遠期貨的公司,在95年到2000年他在北京亞運村建了一個叫中國華遠交易中心,當初他搞電子交易,后面有很多客戶給他發展客戶,到2000年還是2001年這個公司被查處過,后來在蘭州也搞過類似的一個金融詐騙,在蘭州那次也被查處過,之后名目換了很多次,據說所謂的華夏交易所也是在一年前才起用這個新的公司的名字,騙了很多客戶到這里邊參與交易。我曾經看到網上介紹的,它是叫八個部委論證以后,批準設立的,這純屬騙人。 主持人權靜:他說部委論證過,批準他們設立,但其實是假的? 母潤昌:其實肯定是假的,再一個,期貨里頭沒有的品種,國外的品種它也能交易,這里頭他用的還是一種期貨的機制,他用的保證金大概是8%左右,在這里頭事實上它可能除了變相期貨之外,是否還有一些跟客戶對賭,還有客戶的交易是否真的在市場里頭,都很難說,因為從最終結果來看,恐怕整個就是一個徹頭徹尾的詐騙。
主持人權靜:也就是說其實這個華夏交易所的詐騙案不是郭遠峰他們一系列的人做的第一樁案子了。 母潤昌:此前就有一些被查處過的歷史劣跡了。 主持人權靜:那么岳律師,既然此前那幾次被查處過,為什么后來還能把這個華夏交易所做的這么大? 岳成:那就是我們監管部門監管的不力,在他注冊的時候就應該對他的一些情況進行搜索,搜索出來了你有這些問題就不應該給予登記,這樣就避免了詐騙的實現。這個案子,詐騙罪是虛構事實,或者是隱瞞真相,把被害人的財物騙到自己手里,這就是詐騙罪,職務侵占罪就是把公司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它不是國營公司,如果是國營公司他就是貪污罪了,職務侵占罪就是公司、企業或者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把公司的財物占為己有。如果華夏交易所開始它的成立就是不合規,或者目的就是為了進行詐騙才成立這個公司,那么它就是詐騙罪,如果開始不是,我成立公司就是為了正常的經營,只是在運轉之后我把錢拿著,那就是職務侵占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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