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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確定的交易原則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4日 10:35 卓越理財
文/唐烈文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于二OO七年三月六日簽署第489號國務院令公布了《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條例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1999年6月2日國務院發布的《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條例》規定,下列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期貨交易,期貨公司不得接受其委托位其進行期貨交易:1)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2)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期貨交易所、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和期貨業協會的工作人員;3)證券、期貨市場禁止進入者;4)未能提供開戶證明材料的單位和個人;5)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不得從事期貨交易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條例》還規定,期貨公司接受客戶委托為其進行期貨交易,應當事先向客戶出示風險說明書,經客戶簽字確認后,與客戶簽訂書面合同。期貨公司不得未經客戶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戶委托內容,擅自進行期貨交易。期貨公司不得對客戶作出獲利保證或者承諾,在經紀業務中,期貨公司不得與客戶約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擔風險。 依據《條例》,從事期貨交易的客戶可以通過書面、電話、互聯網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明確、全面的向期貨公司下達交易指令并執行交易,而期貨公司不得通過隱瞞重要事項或者使用其他不正當手段,誘騙客戶發出交易指令。 除期貨交易所應當及時、真實、準確的公布上市品種合約的成交量、成交價、持倉量、最高價與最低價、開盤價與收盤價和其他應當公布的期貨交易即時行情之外,未經過期貨交易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期貨交易即時行情。 期貨交易嚴格執行保證金制度,期貨公司應當以不低于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期貨交易所所規定的標準向客戶收取保證金,期貨公司向客戶收取保證金之后,應當執行嚴格的風險隔離制度,將該保證金與期貨公司自有資金分開、專戶存放。期貨公司向客戶收取的保證金,屬于客戶所有,除下列情形可以劃轉之外,嚴禁期貨公司挪作他用:1)依據客戶的要求支付可用資金;2)為客戶交存保證金,支付手續費、稅款;3)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 客戶可以使用標準倉單、國債等價值穩定、流動性強的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進行期貨交易,有價證券的種類、價值的計算方法和充抵保證金的比例等,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期貨交易所實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期貨交易所應當在當日及時將結算結果通知會員,而期貨公司應當根據期貨交易所的結算結果對客戶進行結算,并將結算結果按照與客戶的約定的方式及時通知客戶,客戶應當及時查詢并妥善處理自己的交易持倉。 在客戶保證金不足的情況下,客戶應當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客戶未在期貨公司規定的時間內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的,期貨公司應當將該客戶的合約強行平倉,強行平倉所引發的有關費用和發生的損失由,該客戶承擔。 如客戶在交易結算中違約的,期貨公司應當先以該客戶的保證金對外承擔違約責任;保證金不足的,期貨公司應當以風險準備金和自有資金代客戶承擔違約責任,期貨公司并由此取得對該客戶的相應追償權。 (作者 北京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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